關於物流企業大宗商品倉儲設施用地
城鎮土地使用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2〕1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西藏、寧夏、青海省(自治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促進物流業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物流業健康發展政策措施的意見》(國辦發〔2011〕38號)有關精神,現就物流企業大宗商品倉儲設施用地城鎮土地使用稅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對物流企業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倉儲設施用地,減按所屬土地等級適用稅額標準的50%計徵城鎮土地使用稅。
二、物流企業是指為工農業生産、流通、進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倉儲、配送服務的專業物流企業。
大宗商品倉儲設施是指倉儲設施佔地面積在6000平方米以上的,且儲存糧食、棉花、油料、糖料、蔬菜、水果、肉類、水産品、化肥、農藥、種子、飼料等農産品和農業生産資料;煤炭、焦炭、礦砂、非金屬礦産品、原油、成品油、化工原料、木材、橡膠、紙漿及紙製品、鋼材、水泥、有色金屬、建材、塑料、紡織原料等礦産品和工業原材料;食品、飲料、藥品、醫療器械、機電産品、文體用品、出版物等工業製成品的倉儲設施。
倉儲設施用地,包括倉庫庫區內的各類倉房(含配送中心)、油罐(池)、貨場、曬場(堆場)、罩棚等儲存設施和鐵路專用線、碼頭、道路、裝卸搬運區域等物流作業配套設施的用地。
三、符合上述減稅條件的物流企業需持相關材料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備案手續。
請遵照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一二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