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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2年02月07日 10時00分   來源:安全監管總局網站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 國家煤礦安監局
關於四川省宜賓市筠連縣釣魚臺煤礦
“2·3”重大瓦斯爆炸事故的通報

安監總煤調〔2012〕19號

各産煤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安全監管局、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和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司法部直屬煤礦管理局,有關中央企業:
  2012年2月3日,四川省宜賓市筠連縣釣魚臺煤礦發生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13人死亡、1人下落不明、12人受傷。
  該礦為鄉鎮煤礦,證照齊全有效,核定生産能力9萬噸/年,屬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所開採煤層均為自然發火煤層。2011年11月25日、12月30日筠連縣安全監管局兩次責令該礦停止井下採掘作業,開展防突能力評估。但該礦在未履行節後復工復産程序、未向縣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上報隱患排查整治方案的情況下,自2012年2月1日起安排人員入井進行維修作業。據初步分析,事故是因為對封閉火區管理不到位,維修礦井通風設施時引發瓦斯爆炸。事故原因正在進一步調查。
  依據有關規定,國務院安委會已對該起事故的查處實行掛牌督辦,查處結果將及時向社會公佈。為深刻吸取事故教訓,切實加強煤礦安全生産工作,促進煤礦安全生産形勢持續穩定好轉,特提出以下要求:
  一、高度重視煤礦安全生産工作。各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按照《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於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第六次全體會議和全國安全生産電視電話會議精神切實加強第一季度安全生産工作的通知》(安委辦明電〔2012〕3號)要求,認真貫徹落實中央領導同志關於安全生産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準確把握第一季度安全生産工作的特點,深刻認識煤礦安全生産工作的複雜性、艱巨性和長期性。要突出煤礦安全這個重中之重,進一步加強組織領導,落實安全生産責任,進一步強化煤礦安全管理和監管監察,切實加強“一通三防”管理,嚴格執行瓦斯防治工作“十條禁令”和加強煤礦安全監管監察工作“十項要求”,嚴厲打擊非法違法生産建設行為,堅決遏制各類事故尤其是重特大事故的發生,實現全年安全生産工作的良好開局。
  二、嚴格煤礦復工復産。各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在當地政府的組織領導下,進一步落實煤礦復産驗收責任制,對放假與停産檢修煤礦逐礦落實復産驗收計劃,做到嚴格有序恢復生産。要嚴把煤礦復産驗收關,堅持“誰組織、誰驗收、誰簽字、誰負責”的原則,嚴格按照程序和要求認真進行復産驗收。同時,要加強對未提出驗收申請煤礦的安全監管,堅決防止其非法違法組織生産和違規盲目下井作業。
  三、切實加大瓦斯防治力度。各有關部門和煤礦企業要全面貫徹落實張德江副總理在2011年11月全國煤礦瓦斯防治現場會上的重要講話精神,嚴格執行“先抽後採、監測監控、以風定産”的瓦斯治理方針,健全完善“通風可靠、抽採達標、監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綜合治理工作體系。要建立健全煤礦企業瓦斯防治能力評估、重大瓦斯隱患掛牌督辦和瓦斯零超限目標管理三項制度,堅持將瓦斯防治作為煤礦安全生産的重中之重,將防突作為瓦斯防治的重中之重,全力做好瓦斯抽採達標,堅決落實“兩個四位一體”綜合防突措施。對瓦斯災害嚴重、不具備防治能力的礦井,要依法堅決責令其有序退出,從源頭上遏制煤礦瓦斯事故的發生。
  四、加強停産整頓礦井安全監管。地方政府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對停産停工煤礦的監督,督促其制定、落實整改措施,並堅持正常巡視檢查,嚴防停而不整、擅自復産復工等非法違法生産行為。停産停工的礦井要保障礦井通風系統正常運行,不得停風;因故停風的,必須制定實施恢復通風、排放瓦斯和送電的安全措施,並由專業救護隊實施瓦斯排放。對有自然發火傾向煤層的採掘工作必須制定安全技術措施,切實加強防滅火工作。對封閉的火區必須加強監測監控,確保封閉嚴密有效、滅火措施到位。在高溫火點徹底熄滅、火區得到有效控制之前,井下不得安排其他作業。停産檢修的煤礦要制定實施檢修、維修的安全措施,明確檢修程序,落實檢修項目安全責任制,防止事故發生。
  五、加大事故查處力度。事故發生地有關部門要積極配合駐地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按照“四不放過”和“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嚴肅事故查處,嚴格責任追究,並及時向社會公佈事故調查處理結果,自覺接受社會和輿論的監督。同時要深入分析事故原因,總結教訓、查找漏洞,運用事故案例開展安全教育,引導企業和職工深刻吸取事故教訓,舉一反三、防微杜漸,強化預防、消除隱患,切實用事故教訓推動工作,不斷增強防範事故和抓好安全生産工作的主動性,確保煤礦安全生産形勢持續穩定好轉。
  請各省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迅速將本通報精神傳達至轄區內有關地方政府和所有煤礦企業,並認真督促抓好貫徹落實。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
                             國家煤礦安監局
                           二○一二年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