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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2年04月26日 09時21分   來源:財政部網站

關於開展中央基層預算單位綜合財政監管工作的通知
財監〔2012〕80號

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新疆生産建設兵團:
  為推進財政科學化精細化管理,加強中央基層預算單位財政財務監管,保障財政政策制度有效落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中央基層預算單位綜合財政監管試點工作的情況,我部研究決定,自2012年起,由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以下簡稱專員辦)就地開展中央部門駐各地中央基層預算單位綜合財政監管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開展中央基層預算單位綜合財政監管的重要意義
  中央基層預算單位綜合財政監管是財政管理方式的重要轉變,主要是通過對中央基層預算單位預算、資産、財務及其他財政管理事項的監管,形成整體合力,以規範中央基層預算單位財政財務管理,提高財政管理效能和財政資金使用效益。
  (一)開展中央基層預算單位綜合財政監管,是進一步深化財政管理改革、完善財政運行機制的需要。黨中央、國務院明確要求,要建立預算編制、執行和監督相互制衡、相互協調的財政運行機制。開展中央基層預算單位綜合財政監管,是建立健全覆蓋所有政府性資金和財政運行全過程財政監督機制的具體舉措,是加強預算管理、優化財政資源配置、提升財政資金使用效益,解決“重分配輕管理、重數量輕質量、重分配輕監管”等財政資金管理使用問題的重要手段。當前財政改革不斷深化,預算編制的科學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要求不斷提高,政府採購、行政事業單位資産管理、國庫集中收付制度等改革不斷深入,迫切需要加強基層預算單位管理,夯實財政管理基礎。開展中央基層預算單位綜合財政監管,就是要建立健全覆蓋所有政府性資金的事前審核、事中監控、事後檢查和評價有機結合的綜合財政監管架構,促進完善預算編制、執行和監督相互制衡、相互協調的財政管理和運行機制。
  (二)開展中央基層預算單位綜合財政監管,是全面提升財政科學化精細化管理水平的需要。在中央部門的大力支持下,經過多年的探索和實踐,部門預算、國庫集中收付、政府採購、非稅收入管理等各項改革已經取得長足進步,中央基層預算單位財政管理科學化精細化水平不斷提高。進一步加強財政科學化精細化管理,關鍵是基礎,重點在基層。中央基層預算單位數量多、管理級次多、預算支出及資産總量大,大量的財政資金分配到基層預算單位後,財政部門的監督沒有及時全面跟進,對資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並不完全掌握,很大程度上制約了財政科學化精細化管理水平的進一步提升。中央基層預算單位綜合財政監管是財政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它有利於健全完善中央基層預算單位財政財務管理機制,促進財政科學化精細化管理水平的整體提升。
  (三)開展中央基層預算單位綜合財政監管,是促進中央基層預算單位提高自身管理水平的需要。從近年來的監管情況看,中央基層預算單位預算、資産、財務管理依然相對薄弱,預算編制不夠真實完整、預算執行效率較低、政策執行不到位、資金使用效益不高、資産閒置浪費等現象依然存在。中央主管部門受機構人員配置等方面的制約,難以對分佈全國各地的大量基層預算單位實施全方位的有效監管。開展中央基層預算單位綜合財政監管,可以充分發揮專員辦就地監管的優勢,通過專員辦對駐地中央基層預算單位的監管,建立覆蓋所有中央基層預算單位的綜合財政監管機制,加強外部監督制約,促進中央基層預算單位完善內部管理,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和財政財務管理透明度,從源頭上、機制上預防和減少違規行為的發生,全面提升中央基層預算單位自身管理水平。
  (四)開展中央基層預算單位綜合財政監管,是建設服務型政府、提高行政效能的需要。開展中央基層預算單位綜合財政監管,是將財政部已經授權專員辦對中央基層預算單位開展的預決算審核、財政直接支付審核、銀行賬戶管理、非稅收入管理、票據管理、財務會計等監管事項,整合納入綜合財政監管平臺,充分發揮財政監管信息系統作用,改變過去以事後檢查為主的監管模式,更加強調非現場監管方式,提高財政部門的監管效率和政府效能。通過開展綜合財政監管,可以充分發揮專員辦財政財務業務優勢,為中央基層預算單位執行中央財政各項政策制度提供全方位的服務,及時傳達和宣傳財政政策,促進相關政策制度的貫徹實施。可以充分發揮專員辦的橋梁與紐帶作用,動態掌握財政政策制度在基層預算單位的執行情況,向中央財政及時反映基層單位的意見和建議,幫助解決實際困難和問題,促進中央財政進一步完善有關政策和制度。
  二、中央基層預算單位綜合財政監管的總體目標、監管內容及工作方式
  (一)總體目標。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轉變監管理念,完善監管方式,統籌兼顧,全面推開,重點推進,分步實施,以完善公共財政體制機制和強化部門管理責任為主線,以提升財政資金效益為導向,以加強預算管理、優化資源配置、節約行政成本、提高公共産品質量和公共服務水平為目的,以結果應用為保障,構建“分級管理、權責明確、相互制衡、規範高效”的中央基層預算單位綜合財政監管機制,促進中央基層預算單位規範財政財務事項管理,全面提升財政科學化精細化管理水平。
  (二)監管方式。財政部組織駐各地專員辦就地開展中央基層預算單位綜合財政監管,根據中央基層預算單位的性質和行業特點,既保證監管內容全覆蓋,又突出監管重點,採取非現場監管與現場監管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其中,非現場監管主要通過信息採集、資料分析、審核審批、約請談話等方式進行;現場監管主要根據財政部年度工作重點和非現場監管掌握的情況,通過實地走訪、現場調查、現場核查和專項檢查等方式開展。
  (三)監管內容。中央基層預算單位綜合財政監管內容包括中央二級及以下基層單位的預算、資産、財務及其他財政管理事項。
  預算監管。通過採集、分析基層單位預算編制、執行和決算等信息,及時發現和糾正預算管理中存在的問題,提出進一步完善預算管理的意見和建議,提高預算編制的規範性、完整性和準確性。督促基層單位嚴格按批復的預算執行,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按照財政部授權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等相關管理辦法,做好基層單位財政直接支付審核工作。加強政府採購監管,及時掌握基層單位政府採購預算、採購計劃及實施情況等,反映政府採購中存在的問題,提出相關意見和建議,保障政府採購政策制度落實到位。
  資産監管。對基層單位國有資産實施動態監控,全面掌握基層單位國有資産配置、使用、處置等管理情況,規範國有資産管理。重點關注國有資産對外投資、出租、出借和處置情況,保障國有資産及其收益安全。
  財務監管。對基層單位財務及內控管理制度、會計基礎工作、財務人員信息、財務報告和重大財務事項等實行備案制,全面掌握其財務收支、資産負債等情況,建立管理臺賬,加強日常監管和專項檢查等工作。按照銀行賬戶管理規定要求,做好基層單位銀行賬戶審批、備案、年檢等工作,規範基層單位銀行賬戶管理。
  其它財政監管事項。加強非稅收入監管,建立基層單位非稅收入徵收及繳庫情況報備制度,強化對非稅收入繳庫數據核對和報表統計分析工作,提高非稅收入監管水平。強化基層單位財政票據監管,做好基層單位票據年度審驗、核銷等工作,防止以假票據套取資金的行為。加強對中央基層行政單位津貼補貼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管,及時查糾違規發放津貼補貼的行為。加強對中央基層事業單位收入分配情況的監控,及時反映收入分配中存在的突出問題,規範收入分配秩序。
  三、高度重視,共同做好中央基層預算單位綜合財政監管工作
  開展中央基層預算單位綜合財政監管是一項複雜的系統工程,任務十分繁重,需要中央部門及其基層預算單位的全力支持和配合,共同做好此項工作。
  (一)統一思想,明確工作要求。開展中央基層預算單位綜合財政監管,是深入推進財政科學化精細化管理、提高財政管理效能和資金使用效益的內在要求,是建立健全覆蓋所有政府性資金和財政運行全過程財政監督機制的重要途徑,也是進一步提高中央部門及基層預算單位財政財務管理水平的客觀需要。中央部門要加強對所屬基層預算單位綜合財政監管工作的政策宣傳,使中央基層預算單位充分認識開展綜合財政監管工作的目的、意義和作用等,督促基層預算單位完善內部管理流程,積極配合專員辦做好綜合財政監管工作。
  (二)加強協調,有序有效推進。中央基層預算單位綜合財政監管工作涉及面廣、影響大,財政部將按照統籌規劃、全面推開、重點推進的原則有序開展此項工作,2012年監管重點是中央基層行政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中央基層事業單位。財政部將在充分利用現有財政業務信息平臺信息的基礎上,建立包括預算單位人員、工資及津貼補貼、財務收支、資産管理、財務報告等基本資料信息庫,推進綜合財政監管信息平臺建設,夯實管理基礎,為綜合財政監管提供信息技術支撐。財政部與中央部門、專員辦與中央基層預算單位之間要建立暢通的溝通協調機制,共同做好中央基層預算單位綜合財政監管工作。
  (三)強化問責,重視成果應用。推進中央基層預算單位綜合財政監管,監管成果的應用是關鍵,它直接關係到綜合財政監管工作的進程和方向。要採取有效措施保障中央基層預算單位綜合財政監管成果的應用,通過成果應用,促進中央基層預算單位改進預算資産財務管理,優化資源配置,提高政府管理效能和公信力。財政部將及時向中央部門通報中央基層預算單位綜合財政監管發現的問題,促進綜合財政監管與預算安排的有機結合,建立和強化約束機制。中央部門應建立財政監管問責制度,充分體現財政資金使用主體責任,形成“誰花錢誰負責”的機制。要堅持標本兼治,糾建並舉,在嚴格督促基層預算單位糾正整改問題的同時,著力從體制機制上查找産生問題的根源,建立完善相關制度,從根本上提高財政財務管理水平。
                             財政部
                          二○一二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