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同意收取教師資格考試考務費等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綜〔2012〕41號
教育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發展改革委、物價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發展改革委:
教育部《關於申請對教師資格考試收費進行立項並核定收費標準的函》(教財函〔2011〕24號)收悉。經研究,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教師資格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開展國家教育體制改革試點的通知》(國辦發〔2010〕88號)的有關規定,同意教育部考試中心向實行教師資格考試改革試點省份的相關考試機構收取教師資格考試考務費,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相關考試機構向參加教師資格考試的人員收取教師資格考試費(含筆試和面試)。
應向通過教師資格考試的人員免費頒發《教師資格證》,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二、教師資格考試費、考務費的收費標準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於進一步規範職業資格類考試收費標準管理等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2〕328號)規定執行。
三、執收單位應到指定的價格主管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並按照財務隸屬關係分別使用財政部或省級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財政票據。
四、教師資格考試費、考務費納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教育部考試中心向實行教師資格考試改革試點省份的相關考試機構收取的考務費,應及時足額繳入中央財政專戶,繳款時填列政府收支分類科目第103類04款27項“教育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62目“考試考務費”,具體收繳方式按照《財政部關於確認教育部收入收繳管理制度改革有關事宜的通知》(財庫〔2012〕4號)規定執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考試機構收取教師資格考試費,按照地方收入收繳的有關規定執行。
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開展教師資格認定、印製和頒發教師資格證書等有關工作經費,由同級財政部門通過部門預算核撥。
五、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嚴格按照本通知規定收取教師資格考試費,不得擅自增設收費項目,擴大收費範圍,並自覺接受財政、價格、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六、本通知自發佈之日起執行,此前與本通知不符的規定同時廢止。
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二○一二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