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於
降低證券、期貨市場監管費收費標準等問題的通知
發改價格〔2012〕2119號
中國證監會:
你會《關於申報證券、期貨市場監管費收費標準有關事項的函》(證監函〔2011〕269號)收悉。經研究,現將證券、期貨市場監管費收費標準等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你會向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收取的證券交易監管費收費標準,對股票由按年交易額的0.04‰調整為按年交易額的0.02‰收取;對證券投資基金和債券免收證券交易監管費。
二、你會向上海期貨交易所、鄭州商品交易所和大連商品交易所收取的期貨市場監管費收費標準,由按年交易額的0.002‰調整為按年交易額的0.001‰收取。對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收取的期貨市場監管費亦按上述收費標準執行。
三、你會對在中國境內登記註冊的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經紀公司收取的機構監管費收費標準,其中,對證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每年仍按註冊資本金0.5‰收取,最高收費額30萬元;對期貨經紀公司每年仍按註冊資本金0.5‰收取,最高收費額5萬元。
四、你會應按規定到國家發展改革委辦理收費許可證變更手續,並到財政部辦理票據購領變更手續。你會要嚴格執行規定的收費標準,不得擅自增加收費項目、擴大收費範圍、提高收費標準或加收其他任何費用,自覺接受價格、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
五、上述規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滿後按規定程序,由你會報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重新審批。過去與本通知不符的規定,以本通知為準。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 政 部
二○一二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