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首頁>> 公文公報>> 國務院文件>> 國務院辦公廳文件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2年07月20日 14時44分   來源: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
少數民族事業“十二五”規劃的通知
國辦發〔2012〕3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少數民族事業“十二五”規劃》已經國務院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國務院辦公廳
                              2012年7月12日

 

少數民族事業“十二五”規劃

    少數民族事業,是黨和國家堅持與完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加快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發展,保障少數民族合法權益,鞏固和發展平等、團結、互助、和諧的社會主義民族關係,促進各民族共同團結奮鬥、共同繁榮發展的一項綜合事業。
    大力發展少數民族事業,是適應我國多民族基本國情的客觀需要,是增進民族團結和維護社會穩定的重要保障,是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戰略任務的重要內容。少數民族事業的發展,事關各族群眾的福祉,事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全局,事關國家團結統一和長治久安,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歷史意義。
    “十一五”以來,我國少數民族事業快速發展,取得顯著成績。民族地區基礎設施建設取得突破性進展,群眾生産生活條件明顯改善;特色優勢産業快速發展,自我發展能力顯著增強;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成效顯著,環境質量進一步改善;貧困問題有效緩解,農牧民收入持續增加;社會事業長足進步,基本公共服務能力穩步提高。少數民族幹部和各類人才隊伍日益壯大,整體素質不斷提升;民族法律法規和政策體系更趨完善,各民族合法權益得到進一步保障;民族團結不斷鞏固,民族關係更加和諧。當前,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發展仍面臨一些突出問題和特殊困難,基礎設施薄弱、生態環境脆弱的瓶頸制約仍然存在,區域發展不平衡、貧困面大的問題仍然突出,加快社會事業發展、提升基本公共服務水平的任務仍然艱巨,加強民族團結、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任務仍然繁重。
    根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民族工作加快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的決定》(中發〔2005〕10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綱要》,編制本規劃。
    本規劃中民族地區指5個自治區、30個自治州和117個自治縣、3個自治旗。
    一、指導思想和發展目標
    (一)指導思想。
    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團結奮鬥、共同繁榮發展的民族工作主題,堅持和完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以解決少數民族事業發展中的特殊困難和問題為重點,採取特殊政策措施,不斷加大對少數民族事業的扶持力度,全面提升少數民族事業發展水平。著力推進民族地區基礎設施建設,不斷夯實長遠發展基礎;著力培育特色優勢産業和戰略性新興産業,不斷增強自我發展能力;著力加強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建設美好家園和國家生態屏障;著力保障和改善民生,進一步提高基本公共服務水平;著力加大對少數民族文化事業的支持力度,進一步促進少數民族文化繁榮發展;著力加大少數民族幹部和各類人才培養力度,努力建設高素質的少數民族幹部和各類人才隊伍;著力健全民族法律法規體系,保障少數民族合法權益;著力開展民族團結進步創建活動,進一步鞏固和發展平等、團結、互助、和諧的社會主義民族關係,努力開創各民族和睦相處、和衷共濟、和諧發展的新局面。
    (二)主要發展目標。
    民族地區經濟發展主要指標增速高於全國平均水平,人均地區生産總值與全國平均水平的差距明顯縮小。基礎設施更加完善,特色優勢産業體系初步形成,城鎮化率增速高於全國平均水平,生態環境持續改善,對外開放水平顯著提升。
    民族地區人民生活水平大幅提高,城鄉居民收入與全國平均水平差距明顯縮小。城鎮登記失業率控制在5%以內。牧區、邊境地區、人口較少民族聚居地區和少數民族貧困地區群眾生産生活條件明顯改善。
    民族地區基本公共服務能力顯著增強,教育、文化服務、醫療衛生、社會保障等與全國的差距明顯縮小。九年義務教育鞏固率達到90%以上,城鄉三項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率提高3個百分點,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和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實現全覆蓋。
    少數民族優秀傳統文化得到有效保護、傳承和弘揚,適應各族群眾需求的優秀文化産品更加豐富,少數民族基本文化權益得到切實保障,少數民族文化産業發展邁出較大步伐,在對外文化交流中發揮更大作用。
  民族理論政策體系和民族法律法規體系更加完備,民族事務服務體系更加完善,少數民族權益保障得到進一步加強,民族團結進步創建活動不斷深入,民族關係更加和諧。
    二、主要任務
    (一)著力推動民族地區加快發展,不斷改善各族群眾生産生活條件。
    加強民族地區基礎設施建設,優先安排與農牧區群眾生産生活密切相關的水利、能源和環境保護基礎設施建設,優先安排草場圍欄、農村公路、郵政設施、通信設施、廣播電視、公共文化設施、貿易集市、清潔能源、民房改造等中小型和公益型項目。
    大力發展民族地區資源開發、特色農牧業、民族文化旅遊業等特色優勢産業。推動有機産品基地建設,帶動配套産業、社會服務業的發展,促進群眾就業和增收。支持在資源開發、旅遊度假、風情體驗、加工製造、商貿流通等方面特色突出的小城鎮加快發展。按照市場導向、優勢互補、生態環保、集中佈局的原則,積極承接國內外産業轉移。
    加大對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扶貧開發力度。全力實施集中連片特殊困難地區扶貧攻堅工程,優先解決特困少數民族貧困問題。重點支持民族地區實施整村推進、以工代賑、産業扶貧、勞動力轉移培訓等工程。大力推進遊牧民定居工程,妥善解決搬遷農牧民後續發展和長遠生計問題。建立和完善計劃生育家庭優先優惠政策體系,支持建立健全人口計生服務體系,構建民族地區人口計生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機制。
    深入推進興邊富民行動,大力扶持人口較少民族發展,集中力量加快邊境地區和人口較少民族聚居地區經濟社會全面發展。進一步做好少數民族特色村寨保護與發展工作,改善特色村寨的人居環境,培育特色産業,促進少數民族文化傳承,創建民族和諧村寨。
    支持民族貿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産企業發展,培育和發展滿足少數民族群眾生産生活特殊需求的特色産業,繼續執行扶持民族貿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産企業的財政和金融等優惠政策。實施少數民族特需商品傳統生産工藝和技術保護工程。
    進一步加強耕地保護,支持民族地區加快編制土地整治規劃。推動各類建設工程節約集約用地,做好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銜接。
    加強民族地區礦産資源調查評價與勘查,有序推進優勢礦産資源開發,通過礦業的可持續發展,增強民族地區經濟實力,提高當地群眾收入水平。
    繼續加大民族地區天然林資源保護、石漠化綜合治理、退牧還草、易災地區草地保護、重點防護林建設、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保護與恢復、防沙治沙等生態工程建設力度,鞏固退耕還林成果,基本形成國家生態安全屏障體系。
    推動民族地區對外開放,支持發展對外貿易,開拓國際市場,提升沿邊開放水平。積極建設廣西東興、雲南瑞麗、內蒙古滿洲裏等重點開發開放試驗區和新疆喀什、霍爾果斯經濟開發區,加快邊境經濟合作區發展,支持符合條件的邊境經濟合作區擴大規模和調整區位。

專欄1

    (1)少數民族特色村寨保護與發展工程。
    加大試點力度,整合統籌各方面資金,通過實施特色民居保護和改造等項目,保護少數民族特色村寨的建築風格和整體風貌,改善少數民族群眾的居住條件和環境,支持特色種養、民族風情旅遊、民族手工藝品開發等“一村一品”特色産業發展,帶動少數民族群眾增收,推動民族文化保護和傳承,促進民族團結進步。
   (2)少數民族特需商品傳統生産工藝和技術保護工程。
    保護少數民族特需商品獨特的生産工藝和技術,促進生産發展,滿足消費需求,推動少數民族特需商品生産的産業化。系統收集和整理少數民族特需商品傳統生産工藝和技術,運用現代技術手段予以保存和展示。對一些瀕臨失傳的傳統工藝和技術進行搶救。

    (二)大力發展教育、科技、衛生、就業和社會保障事業,不斷提高民族地區基本公共服務水平。
    支持民族地區大力發展公辦幼兒園,積極扶持普惠性民辦幼兒園發展,優先將農牧區幼兒園納入學前教育項目支持範圍,構建“廣覆蓋、保基本”的學前教育公共服務體系。推進民族地區義務教育均衡發展,深化基礎教育課程改革和教學改革,提高教育教學質量。科學穩妥推進雙語教育,加大雙語人才培養力度。推進民族地區義務教育學校標準化建設,改善辦學條件,鞏固義務教育普及成果。加快農牧區寄宿制學校建設,逐步提高生均公用經費基本標準和家庭經濟困難寄宿生生活費補助標準,加大對民族地區實施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劃的支持力度。加強中小學師資隊伍建設,鼓勵支持高校畢業生到民族地區基層任教。支持民族地區發展現代遠程教育,擴大優質教育資源覆蓋面。支持民族地區加快普及高中階段教育,推動普通高中多樣化發展,提高普通高中辦學質量。加快發展民族地區職業教育,辦好一批適應當地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和産業結構調整要求的職業院校,加大符合當地産業發展需求的優勢特色專業建設支持力度,中等職業教育改革發展示範校建設項目、職業教育實訓基地建設項目等國家實施的項目向民族地區傾斜。繼續辦好內地西藏班、新疆高中班和內地西藏、新疆中職班,鼓勵和支持有關省區相對發達城市面向當地民族地區舉辦中職班。加強民族院校和民族地區高校建設,中央財政支持地方高校發展的專項資金、工程和項目向民族院校和民族地區高校傾斜。推進學科專業調整和課程改革,重點加強應用型學科、特色學科建設。加大民族醫藥人才、民族文化人才及雙語師資等民族地區急需人才的培養力度。繼續辦好高校少數民族預科班、民族班。繼續實施少數民族高層次骨幹人才培養計劃,並逐步擴大辦學規模。
    加強民族地區科技基礎設施和科技人才隊伍建設,大力推進科技特派員農村科技創業行動,建立社會化、多元化、信息化新型農村科技服務體系,大力推廣先進適用技術,促進科技進步和産業升級。加大科技富民強縣專項行動計劃實施力度,推動縣域經濟發展。加強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科普工作,加大雙語科普工作力度,扶持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科普讀物的翻譯出版,支持面向民族地區的大學生科普志願者隊伍建設。

專欄2

    (1)民族地區雙語教育推進工程。
    支持高校定向培養雙語教師,建設雙語教師培養培訓基地。組織編譯和開發優質雙語教材、教輔、課外讀物、課件和音像製品。
    (2)民族地區義務教育學校標準化建設工程。
    支持邊境縣和民族自治地方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義務教育學校校舍、體育場地、教學儀器設備、圖書達到國家基本標準。
    (3)農牧區幼兒園建設工程。
  支持現有的鄉鎮和村幼兒園改善辦學條件。優先在具備條件的農牧區小學增設附屬幼兒園,在邊遠貧困地區開展學前教育巡迴支教。積極扶持民辦幼兒園發展。
    (4)民族地區教育基礎薄弱縣普通高中建設工程。
  支持民族地區教育基礎薄弱縣加強普通高中基礎設施建設,改善辦學條件,擴大培養規模,提升普通高中教育發展水平和質量。
    (5)民族院校和民族地區高校教育質量提升工程。
    支持民族院校和民族地區高校碩士點、博士點建設,建設一批重點學科,在審批新增碩士點、博士點和重點學科時,給予政策傾斜。支持建設一批重點實驗室和人文社科研究基地,構建一批優勢互補、資源共享的科研平臺。加強師資隊伍建設的校際聯合和對外交流,鼓勵和支持培養引進一批教育教學骨幹、學術骨幹和學科帶頭人,建設一批高水平教學和科研團隊。
    (6)民族院校和民族地區高校學生鍛鍊平臺搭建工程。
    搭建民族院校和民族地區高校學生寒暑假鍛鍊平臺,充分利用現有資源,鼓勵少數民族學生加強見習、實習和實訓,提升就業能力。
    (7)學校民族團結教育推進工程。
    在全國各級各類學校廣泛深入開展愛國主義和民族團結教育,推動黨的民族理論政策、民族法律法規進教材、進課堂、進頭腦,把民族團結教育貫穿到課堂教學、社會實踐、校園文化建設全過程。在學生中廣泛組織開展民族團結交流活動,組織舉辦各民族師生文化交流藝術節,開展東中部學校和民族地區學校“結對子”、學生“手拉手”等活動。加強民族團結教師培訓和教材資源建設。支持中國教育電視臺等單位開播民族團結教育專題節目。
    (8)民族地區雙語科普工程。
    加強少數民族科普工作隊建設,組建民族院校和民族地區高校少數民族學生科普志願者隊伍,扶持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科普宣傳品的翻譯出版,組織開展內容豐富的科普宣傳活動。

    加強民族地區公共衛生服務體系建設,完善重大疾病防控、健康教育、婦幼保健等公共衛生服務網絡,加強衛生監督、農村急救、精神疾病防治、食品安全監測等能力建設。加快建立和完善農牧區傳染病、慢性病、地方病、職業病防控體系,提高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置能力。加強以縣級醫院(含民族醫醫院)為龍頭、鄉鎮衛生院和村衛生室為基礎的農村三級醫療衛生服務網絡建設,完善以社區衛生服務為基礎的城市醫療衛生服務體系。加強以全科醫生為重點的基層醫療衛生隊伍建設,落實鼓勵全科醫生長期服務基層政策。加強婦兒專科醫院和綜合醫院婦兒科建設。推進地市級綜合醫院建設。鞏固提高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參合率,逐步提高人均籌資標準及保障水平。加大對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婦女宮頸癌、乳腺癌免費檢查力度,提高婦女健康水平。加大民族醫藥的保護和搶救力度,實施民族醫藥保護與發展工程。加強民族醫藥基礎理論和臨床應用研究,推動民族醫藥學科和人才隊伍建設,培養高層次民族醫藥人才。推廣民族醫藥適宜技術,加大鄉村民族醫藥工作者培訓力度。

專欄3

    民族醫藥保護與發展工程。
    梳理民族醫重點專科(專病)優勢病種診療方案,形成臨床路徑並加以推廣。建立民族藥藥材種質資源保護區和藥用野生動植物種養基地。繼續實施民族醫藥關鍵技術研究項目和民族醫藥文獻整理與適宜技術篩選推廣項目。建設一批民族醫藥重點學科,培養一批民族醫藥學科帶頭人,推進民族醫藥學術繼承和發展。實施全國名老民族醫藥專家學術經驗繼承、優秀民族醫藥臨床人才研修等項目。推進民族醫藥標準化建設,建設一批民族醫藥標準化實施推廣示範單位。

    加強面向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建設,加強職業技能培訓,大力開發公益崗位,完善就業援助制度,著力解決少數民族高校畢業生、農牧區轉移勞動力、民族地區城鎮就業困難人員等群體就業問題。加快推進民族地區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建設,提高社會保險統籌層次,合理確定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加快發展民族地區社會福利事業和社會慈善事業,加大社會救助力度。大力推進民族地區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
    (三)著力發展少數民族文化事業和文化産業,不斷滿足各族群眾精神文化需求。
    按照國家“十二五”時期文化改革發展規劃綱要,加快構建民族地區公共文化服務體系。以城鄉基層文化設施為重點,以流動文化設施和數字文化陣地建設為補充,基本建成覆蓋城鄉的公共文化設施網絡。繼續實施廣播電視村村通工程,解決20戶以下已通電自然村通廣播電視問題,力爭實現“戶戶通”。加強廣播電視無線發射臺站基礎設施建設,進一步鞏固和加強民族地區無線覆蓋水平。支持少數民族題材影視劇的創作、生産、播出,繼續向西藏、新疆等民族地區捐贈電視劇,並逐步擴大捐贈範圍。對有線電視未通達的農牧區,開展直播衛星服務。繼續實施農村數字電影放映工程,基本實現每個行政村每月放映一場電影,中小學生每學期至少觀看2次愛國主義影片。支持城市數字影院建設。依託重點新聞網站,加強民族語言網站建設,提高網站服務少數民族受眾的水平。
    加大民族地區公共文化産品和服務的供給力度,積極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大力扶持少數民族文化産品的創作生産。繼續實施西新工程,加強少數民族語言廣播影視節目製作、譯製能力建設。實施新聞出版東風工程和新疆文化建設春雨工程,加強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出版能力和信息化建設,加大對國家級少數民族文字出版基地建設的支持力度,提高優秀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外文出版物和優秀少數民族文字出版物雙向翻譯出版的數量和質量,支持基層出版物發行網點建設。支持民族文化特色鮮明的綜合性博物館和專題博物館建設。加快推進公共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站)、美術館等公共文化設施向社會免費開放,支持公共閱報欄(屏)建設。開展“中華民族一家親”等面向民族地區基層的送戲送書送醫活動,組織文化志願者為民族地區基層群眾提供文化志願服務。支持民族地區公共體育設施建設,加強少數民族傳統體育訓練基地建設。繼續辦好全國性少數民族重大文化體育活動。依託少數民族重大節慶活動和民族民間文化資源,廣泛開展群眾性文化體育活動。

專欄4

    (1)少數民族文化讀本編撰出版工程。
    編撰出版少數民族文化讀本和少數民族歷史題材青少年普及版繪圖本,編創、巡演、展播少數民族歷史題材説唱藝術,創作、陳列、展出少數民族歷史風俗畫。
    (2)少數民族傳統文化展演評獎活動。
    繼續舉辦全國少數民族文藝會演、全國少數民族傳統體育運動會、全國少數民族文學創作“駿馬獎”評獎活動、全國少數民族曲藝展演、全國少數民族美術作品展和中國少數民族戲劇會演。

    加強少數民族文化遺産保護工作。加強少數民族語言文字規範化信息化建設。健全少數民族文化遺産普查、登記、建檔、認定制度,加強對世界文化遺産、大遺址和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繼續實施少數民族文物保護工程,加強民族地區歷史文化名城(街區、村鎮)的保護。對瀕危的少數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産項目實施搶救性保護,對具有一定市場前景的少數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産項目實施生産性保護,對少數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産集聚區實施整體性保護。加強民族地區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加強少數民族古籍保護、搶救、蒐集、整理、翻譯、出版和研究等工作。繼續實施西藏、新疆等地少數民族古籍保護專項工作。

專欄5

    (1)少數民族語言文字規範化信息化建設工程。
    加快少數民族語言文字急需標準的研製,開展多民族語言文字平臺建設和民族語言資源庫建設。
    (2)少數民族瀕危語言搶救與保護工程。
    科學保護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完成20種少數民族瀕危語言的調查工作,出版《中國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保護叢書》。
    (3)少數民族文物保護工程。
    實施西藏重點文物保護、新疆大遺址保護等民族地區重點文物保護工程。
    (4)少數民族古籍保護工程。
    基本完成少數民族古籍普查和《中國少數民族古籍總目提要》的編纂出版工作。

    充分發揮少數民族文化資源優勢,加快少數民族文化産業發展,增強少數民族文化影響力。深化民族地區文化體制改革,加快培育文化市場主體。加強少數民族文化資源數字化建設。支持少數民族文化企業的高新技術應用示範,鼓勵發展數字出版等新興業態,推動數字印刷和綠色印刷發展。培育少數民族文化市場,實施一批具有帶動、示範作用的文化産業項目。支持創作一批深受各族群眾喜愛、具有鮮明民族特色的優秀少數民族文化作品,打造具有競爭力和影響力的藝術品牌,提升産業創新水平。積極舉辦少數民族文化産業博覽會,為民族地區文化資源展示、産品交易搭建平臺。
    (四)不斷鞏固和發展民族團結進步事業,營造各民族和諧發展的社會環境。
    廣泛開展民族團結宣傳教育,引導各族幹部群眾牢固樹立漢族離不開少數民族、少數民族離不開漢族、各少數民族之間也相互離不開的思想,增強對偉大祖國的認同、對中華民族的認同、對中華文化的認同、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的認同,增強維護祖國統一和民族團結、反對民族分裂的自覺性、主動性和堅定性。大力弘揚以愛國主義為核心的民族精神,把民族團結教育納入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和公民意識教育、道德教育的全過程,推進民族理論政策、民族法律法規和民族基本知識宣傳教育進機關、進企事業單位、進社區、進鄉村、進學校、進部隊。繼續開展民族團結宣傳月、宣傳周和民族自治地方逢十週年慶典等傳統活動。充分利用大眾媒體和網絡等新興媒體開展宣傳教育,建設網上民族團結宣傳教育輿論陣地。
    深入開展民族團結進步創建活動,推動各級各類民族團結進步示範單位建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表彰民族團結進步先進集體和個人,充分發揮各類先進典型的模範帶頭作用。增進各民族互相了解、互相學習、互相交流,繼續組織全國少數民族參觀團,廣泛開展青少年民族團結交流活動。繼續推進民族團結進步教育基地建設。加強對民族關係狀況的分析研判,建立和完善涉及民族因素的矛盾糾紛調處機制,完善應急處置預案。

專欄6

    民族團結進步創建工程。
    推動各級各類新聞、出版、文化單位做好民族團結進步宣傳教育工作,在全社會形成良好的輿論氛圍。廣泛開展民族團結進步示範典型創建活動,建設一批示範地(市、州)、縣(旗)、鄉(鎮)、村(社區)、學校、企事業單位、連隊等,建立一批民族團結進步教育基地。指導各地區各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民族團結進步表彰活動。

    (五)加強少數民族各類人才隊伍建設,提升民族地區發展的智力支撐能力。
    進一步確立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發展中人才優先發展的戰略。積極推進民族地區企業經營管理人才、專業技術人才、高技能人才、農牧區實用人才、社會工作專業人才等各類人才隊伍建設。大力開發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急需緊缺的專門人才,積極引進海外高層次人才。實施邊疆民族地區人才支持計劃。進一步加大對艱苦邊遠民族地區人才的扶持力度,鼓勵民族地區各類人才的成長和創業,支持和吸引各類人才到民族地區發展創業。加強和改進幹部和各類人才援藏援疆援青、博士服務團、“西部之光”訪問學者、少數民族科技骨幹特殊培養等工作。健全和完善人才培養、評價、選拔、激勵、保障的體制和機制。
    積極推進少數民族幹部培養選拔工作,完善少數民族幹部選拔制度,不斷擴大規模、提高質量、改善結構。民族自治地方招收錄用公務員時,依據法律和有關規定,對少數民族報考人員給予適當照顧。推進幹部支援民族地區工作,繼續做好中央國家機關、經濟發達地區與民族地區幹部雙向交流。重視培養選拔少數民族女幹部。加強對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幹部的教育培訓。發揮各級黨校、行政學院、幹部學院、高校和社會培訓機構的作用,建立健全分工明確、優勢互補的民族幹部教育培訓體系。

專欄7

    (1)少數民族人才發展工程。
    實施少數民族高級人才聯絡培養項目,完善少數民族高級人才數據庫。組織專家團到民族地區進行科技服務。實施少數民族科技領軍人才與創新團隊支持項目,遴選一批培養對象予以重點扶持,建設一批創新團隊。實施少數民族中青年英才培養項目,遴選一批少數民族中青年人才進行重點扶持,提高優秀中青年人才的創新能力和科研水平。實施少數民族老專家學術技術搶救項目,遴選一批作出重大貢獻、具有較大影響力的少數民族老專家予以資助,推進學術技術經驗傳承。實施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骨幹人才培訓項目,培訓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急需緊缺人才。
    (2)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幹部教育培訓工程。
    實施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黨政領導幹部培訓項目,對民族自治地方、邊境地區、民族鄉鎮、人口較少民族等黨政領導幹部進行分期分批培訓。加大民族地區幹部雙語培訓力度。加強教育培訓師資隊伍建設,建立教育培訓師資庫,實現優秀師資資源共享。建立完善培訓課程體系,加強精品課程和精品教材建設。編譯出版民族地區基層幹部雙語培訓教材。

    (六)加強民族理論政策體系和民族法律法規體系建設,提高民族工作決策和管理水平。
    加強馬克思主義民族理論及其中國化的歷史進程、基本經驗研究,研究現階段中國民族問題變化的基本規律,推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族理論體系建設。組織開展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發展重大問題與我國民族關係發展變化情況的研究。加強世界民族問題研究,特別是對周邊國家民族問題理論與實踐的比較研究,開展民族問題研究國際交流與合作。加強民族政策落實情況評價體系研究,推進民族理論政策研究基地建設,完善民族工作決策專家諮詢機制。
    推動涉及民族方面的立法工作,促進在相關法律法規中貫徹落實憲法關於民族方面的規定。進一步完善民族區域自治法配套法規,制定貫徹實施民族區域自治法的部門規章或規範性文件,支持和幫助民族自治地方制定或修訂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全面提高依法管理民族事務的能力,提高民族工作的法制化水平。加強民族法制宣傳教育,提高全社會民族法律法規意識。加強民族法制理論研究,完善民族法制理論體系。
    加強民族政策、民族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建立健全監督檢查機制,完善監督檢查機構、隊伍和工作網絡,實現監督檢查的制度化、規範化、常態化。建立民族政策落實情況評價機制。

專欄8

    (1)民族法規體系建設工程。
    修訂《城市民族工作條例》等有關行政法規。研究制定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保護、清真食品管理、民族成分登記管理、少數民族群眾殯葬管理、少數民族文化遺産保護、少數民族傳統醫藥保護等方面的法規或規章。實施民族法制宣傳教育“六五”規劃。
    (2)民族理論政策研究工程。
    實施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族理論政策體系研究項目,重點加強對馬克思主義民族理論、堅持和完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中外民族理論比較的研究,編輯出版一批重點書籍,舉辦全國民族理論政策專題研討會。實施新形勢下民族工作重大課題研究項目,重點組織開展民族地區發展及民生問題、民族關係狀況、城市民族工作、台灣少數民族、世界民族問題等方面的重大課題招標研究。實施民族理論政策宣傳和民族團結教育研究項目,重點加強民族團結進步事業典型經驗研究,實施民族理論政策教育行動計劃。實施民族政策執行情況監督檢查研究項目,重點加強對民族政策執行情況督查機制、民族區域自治有關政策落實情況、民族工作有關規劃落實情況的研究,梳理民族工作方面的規範性文件。實施民族理論政策研究隊伍建設項目,完善民族工作專家諮詢制度和課題成果轉化機制,辦好民族理論中青年骨幹培訓班,扶持一批民族研究刊物,加強民族理論政策研究國際合作。

    (七)繼續加大民族工作交流合作力度,不斷提升對外和對港澳臺交流與合作水平。
    加大我國民族理論政策和少數民族事業發展的對外宣傳力度,積極開展民族工作領域對外交流。加強對國外民族理論政策的研究和借鑒。擴大少數民族文化對外交流與合作,打造一批少數民族文化對外交流精品,發揮少數民族文化在擴大中華文化國際影響力中的重要作用。鼓勵民族院校和民族地區高校開展對外交流與合作,提高辦學國際化水平。促進與港澳臺地區的交流與合作,加強與旅居國外少數民族僑胞的聯誼工作。做好民族工作幹部涉外培訓工作。

專欄9

    (1)民族工作對外交流與合作工程。
    實施對外文化精品戰略,打造“多彩中華”、“中華瑰寶”等品牌項目,建設民族工作領域對外傳播平臺。拓展民族院校和民族地區高校對外交流渠道,開展與國外著名大學、研究機構學術交流與合作,引進國外教育資源合作辦學。開展對周邊國家民族領域的研究、交流和相關人員的培訓。
    (2)民族工作對港澳臺交流與合作工程。
    繼續舉辦海峽兩岸各民族“中秋聯歡”、“三月三”等傳統交流活動。邀請台灣少數民族代表團參加全國少數民族文藝會演、全國少數民族傳統體育運動會等全國性重大活動。開展港澳臺地區民族研究和教育交流合作。鼓勵大陸少數民族與台灣少數民族開展交流活動,建立穩定的交流合作機制。

    (八)努力構建民族事務服務體系,不斷提高民族事務管理和服務水平。
    建立健全民族事務服務體系,保障少數民族群眾合法權益。尊重少數民族風俗習慣,保障少數民族群眾在飲食、喪葬、語言文字等方面的特定需求。提高對少數民族群眾在特定需求、就業創業、社會保障、法律援助等方面的服務水平。加大對少數民族婦女的培訓力度。加強少數民族法律服務隊伍和服務網點建設。以特色服務、幫扶互助、宣傳教育、促進交流為重點,加強社區民族工作。建立和完善少數民族流動人口流出地與流入地政府的聯動機制,做好少數民族流動人口的服務與管理工作。
    加強民族工作部門自身建設,推進政務公開,強化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加強基層民族工作部門機構建設,改善工作條件,提高經費保障水平。優化民族工作部門幹部結構,開展雙語培訓,建設一支政治思想堅定、有較高政策理論水平、善於團結各族群眾的民族工作幹部隊伍。加強基層民族工作專兼職隊伍建設。加強民族事務管理與服務信息化建設,促進管理與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規範化。

專欄10

    (1)民族事務服務體系建設工程。
    擴大服務少數民族群眾的法律援助專兼職隊伍,為少數民族群眾提供法律援助。在少數民族聚居區的醫院、郵局、學校、政務服務大廳、機場、火(汽)車站等公共服務機構或場所提供雙語服務。
    (2)推進民族事務信息化建設。
    依託國家電子政務網絡,基本實現省級以上政府民族工作部門的互聯互通,逐步實現各級民族工作部門的網絡互聯。加強信息資源開發利用,開展以政府網站為平臺的多語種信息服務,推進業務應用系統建設,進一步提高對民族關係分析評估、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監測能力,提升政府信息公開及服務能力。

    三、政策措施
    (一)財政政策。
    加大中央財政對民族地區一般性轉移支付和專項轉移支付力度,建立對民族地區轉移支付穩定增長機制,提高民族地區基本公共服務保障水平。
    (二)投資和産業政策。
    加大中央財政性投資對民族地區的投入力度。提高國家有關部門專項建設資金在西部民族地區的投入比重,加大對西部民族地區鐵路、公路、民航等建設項目投資的資本金投入或提高補助標準。加大對民族地區特色農牧業發展的投入力度。在符合外方合作政策前提下,鼓勵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優惠貸款向民族地區傾斜。中央安排的公益性建設項目,取消西部民族地區縣以下(含縣)以及集中連片特殊困難地區市地級配套資金。上級政府有關部門各種專項資金的分配,向民族自治地方和民族鄉傾斜。
  對民族地區實行差別化的産業政策。扶持民族地區發展旅遊業等特色優勢産業,凡有條件在民族地區加工轉化的能源、資源開發利用項目,優先在當地佈局建設。
    (三)金融政策。
    鼓勵金融機構在滿足審慎監管要求和有效防範風險的前提下,在民族地區設立分支機構,加大金融服務力度。鼓勵商業銀行重點支持有利於擴大就業、有償還意願和償還能力、具有商業可持續性的民族地區中小企業、民族特需商品生産企業的融資需求。扶持民族地區婦女通過小額擔保財政貼息貸款實現創業就業。加大對民族地區基礎設施、特色農牧業、能源、環境保護、教育、文化産業、醫療衛生等重點領域的信貸和金融服務支持力度。鼓勵民族地區縣域法人金融機構吸收的存款主要用於當地發放貸款。
    (四)生態補償政策。
    建立民族地區資源開發和生態保護補償機制,在配套産業、社會服務業、勞動用工等方面,充分保障當地群眾的利益。加強重點生態功能區保護,增加對民族地區生態保護與建設、環境整治的專項經費,完善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制度,逐步提高國家級公益林補償標準,加大對大江大河上遊等生態脆弱地區生態保護與建設支持力度。完善草原生態保護獎勵機制。
    (五)教育科技政策。
    公共教育資源、重大教育工程和項目向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傾斜。增加雙語教育經費。加大對民族地區實施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教師特設崗位計劃的傾斜力度。在民族地區探索高中階段免費教育,擴大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比例。加大對民族地區科普工作的支持力度。
    (六)醫療衛生政策。
    中央財政繼續支持民族地區醫療衛生事業發展,新增醫療衛生資源重點向民族地區傾斜。鼓勵醫學院校畢業生到民族地區服務,鼓勵發達地區醫務人員到民族地區開展醫療幫扶。
    (七)文化政策。
    全國地市級公共文化設施建設規劃、全國文化信息資源共享工程、公共電子閱覽室建設計劃、數字圖書館推廣工程、公共圖書館文化館免費開放計劃、農家書屋建設工程等,向民族地區傾斜。加大對民族地區文物保護的財政支持力度。國家文化出口重點企業和項目認定、“文化部文化産業投融資公共服務平臺”,向民族地區傾斜。
  對少數民族題材電視劇,在備案公示、完成劇審查、播出調控等管理環節給予支持。對民族地區廣播影視節目製作和廣告經營活動給予支持,對符合條件的機構優先晉陞《電視劇製作許可證(甲種)》資質。廣播電視村村通工程、農村電影放映工程、城市數字影院建設工程等,向民族地區傾斜。
    (八)社會保障政策。
    完善民族地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逐步提高補助標準,不斷提高保障水平。加大中央財政對少數民族貧困群眾救助和自然災害救助的投入力度,合理確定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在民族地區的投資項目優先吸納當地少數民族勞動力就業。
    (九)幹部和人才政策。
    支持高校畢業生到民族地區基層工作,實施“三支一扶”(支農、支教、支醫和扶貧)和大學生志願服務西部計劃等項目時,繼續向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傾斜。加大選調生工作力度,積極引導優秀高校畢業生到民族地區基層一線鍛鍊成長。推進民族地區幹部挂職鍛鍊工作。
    (十)對口支援政策。
    鼓勵經濟較發達省(市)、大中城市、國有大中型企業採取多種形式支援民族地區加快發展。繼續推進援藏、援疆、援青等對口支援工作。鼓勵社會各界參與支持民族地區公益活動及慈善捐助。
    四、組織實施
    建立健全實施少數民族事業規劃的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充分調動各地方、各部門的積極性,形成黨委、政府統一領導,有關部門各司其職,社會各方面通力協作的規劃組織實施工作格局。進一步堅持和完善國家民委委員制,充分發揮委員單位和兼職委員在實施少數民族事業規劃中的重要作用。
    建立健全實施少數民族事業規劃的協調落實機制和目標責任制。中央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政府要把少數民族事業規劃相關內容納入本部門、本地區工作計劃,分解落實工作責任,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和配套政策措施,認真抓好落實。
    加強對規劃執行情況的監測評估和監督檢查。國家民委要加強監督評估能力建設,健全少數民族事業發展綜合評價監測體系,強化對規劃實施情況的跟蹤分析。國家民委、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要切實履行職責,監督檢查少數民族事業規劃的執行情況,定期向國務院報告,並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確保如期完成規劃確定的各項任務和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