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社會保障資金審計結果
(2012年8月2日公告)
根據憲法和審計法等相關法律規定,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的部署,審計署在地方各級黨委政府的大力支持和各級發展改革、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民政、衛生、銀行等部門及單位的密切配合下,于2012年3月至5月組織全國審計機關4萬多名審計人員,對31個省(區、市)、5個計劃單列市本級及所屬市(地、州、盟、區)、縣(市、區、旗)三級政府(以下分別統稱省、市、縣)和新疆生産建設兵團管理的18項社會保障資金①,以及人民銀行、農業發展銀行實施行業統籌管理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進行了審計,對地方試點或開展的其他社會保險進行了調查。本次審計共涉及37個省本級(含計劃單列市和新疆生産建設兵團)、404個市本級和2790個縣(以下分別統稱省本級、市本級、縣),延伸審計了29 273家企業、4207家醫院和8101個村(居)委會。現將審計結果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況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社會保障工作,“十一五”以來,將社會保障作為以改善民生為重點的社會建設的重要內容,堅持“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的方針,出臺多項法規、政策和措施。中央各相關部門和地方各級黨委政府採取有效措施,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的各項方針政策。“十一五”以來,社會保障事業健康快速發展,截至2011年底,黨的十七大提出的完善“以社會保險、社會救助和社會福利為基礎,以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為重點”的社會保障體系目標基本實現。
(一)社會保障體系基本建成。
1.社會保險制度體系情況。至2011年底,基本醫療保險實現全覆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以下簡稱新農合)制度體系覆蓋全國所有縣,參保人數合計超過13億人,比2005年增長2.77倍,其中189個縣合併實施了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基本養老保險覆蓋面迅速擴大,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已覆蓋全國所有縣,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新農保)已覆蓋81.50%的縣,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城居保)已覆蓋75.30%的縣,參保人數合計6.22億人,比2005年增長2.86倍,其中683個縣合併實施了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失業、工傷和生育保險與企業職工基本養老、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同步開展,參保人數分別達到了1.42億人、1.70億人和1.22億人。
此外,為探索建立統賬結合製度,國務院決定開展做實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試點,到2011年底,試點省份已達到13個。
2.社會救助制度體系情況。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農村最低生活保障為主體,包括城市和農村醫療救助、農村五保供養和自然災害生活救助等構成的社會救助制度體系在全國範圍內實現了全覆蓋。至2011年底,全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2256.27萬人,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5298.28萬人,農村五保供養對象578.62萬人。2011年城市和農村醫療救助資金共資助6649.35萬人參加醫療保險,直接醫後救助2367.27萬人次。
3.社會福利制度體系情況。以扶老、助殘、救孤為重點,包括老年人福利、殘疾人福利和兒童福利等構成的社會福利制度逐步健全。至2011年底,全國社會福利機構4.25萬個,床位321.05萬張,收養老年人、殘疾人和兒童等237.92萬人,社會福利企業吸納62.80萬殘疾人員就業。
(二)社會保障資金基本保證。
社會保障資金主要有兩種籌集模式,其中社會保險基金主要來源於單位繳費、個人繳費以及財政投入,社會救助和社會福利資金主要來源於財政投入。2011年,18項社會保障資金共計收入28 402.05億元,支出21 100.17億元,年末累計結余31 118.59億元(詳見表1),分別比2005年增長312.79%、299.78%和435.24%。
表1 2011年社會保障資金收支和累計結余情況表(單位:億元)
保障資
金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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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規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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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出規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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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末累計結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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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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佔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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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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佔比
|
金額
|
佔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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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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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9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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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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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7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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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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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03.72
|
9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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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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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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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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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8.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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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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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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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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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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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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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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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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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
|
169.52
|
0.55%
|
總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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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402.05
|
100.00%
|
21100.17
|
100.00%
|
31118.59
|
100.00%
|
2011年,社會保險基金收入26 194.53億元中,單位繳費、個人繳費、財政投入和其他投入分別為12 614.91億元、7177.96億元、5391.48億元和1010.18億元,分別佔48.16%、27.40%、20.58%和3.86%(見圖1);社會救助和社會福利資金收入2207.52億元中,財政投入為2163.86億元,其他投入43.66億元,分別佔98.02%和1.98%。
在2011年的18項社會保障資金財政投入中,中央和地方財政分別投入4508.76億元、3046.58億元,分別比2005年增長534.15%和632.01%,中央財政對社會保險、社會救助和社會福利的投入分別佔60.67%、64.74%和15.27%(詳見表2)。
表2 2011年中央和地方財政投入情況表(單位:億元)
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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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投入合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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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財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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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財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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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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佔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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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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佔比
|
金額
|
佔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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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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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9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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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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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7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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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67%
|
21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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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33%
|
社會救助
|
1833.96
|
100.00%
|
1187.33
|
64.74%
|
646.63
|
35.26%
|
社會福利
|
329.90
|
100.00%
|
50.36
|
15.27%
|
279.54
|
84.73%
|
合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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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55.34
|
100.00%
|
4508.76
|
59.68%
|
304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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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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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基金30 303.72億元結余中,除人民銀行、農業發展銀行和中央財政專戶管理的71.83億元外,省本級、市本級和縣級結存分別佔38.08%、35.61%和26.31%;東部、中部、西部結存分別佔56.78%、21.54%和21.68%。從社會保險基金結余形態分佈看,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和其他形式分別佔38.44%、58.01%和3.55%。
審計結果表明,我國社會保障資金規模不斷擴大,資金總體安全完整,基金運行平穩規範,有效保證了各項社會保障待遇支付。
(三)社會保障管理體系基本形成。
截至2011年底,以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主體,包括銀行和各類服務機構,以及社區勞動保障平臺在內的社會保障管理服務體系和服務網絡逐步形成,全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有1.19萬個;民政公共服務設施建設大力推進,基礎保障和服務能力不斷增強,社區服務體系逐步建立。同時,有28個省本級、217個市本級和1189個縣成立了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社會監督不斷加強;各級政府組織相關部門多次開展專項監督檢查,促進資金管理規範。
此外,截至2011年底,地方試點或開展的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險、外來務工人員大病醫療保險等其他險種參保人數共計3832.53萬人,2011年基金收入1892.71億元,支出1640.70億元,年末基金累計結余2192.31億元。
二、社會保障工作成效顯著
審計情況表明,“十一五”期間我國社會保障體系建設實現了歷史性跨越,建成了一個世界上覆蓋人口最多的社會保障網絡,為改革深化、體制轉軌和社會穩定創造了有利條件,有效發揮了“助推器”、“減震器”、“穩定器”和“安全網”等作用。
(一)基本建成了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有力促進了社會公平。2005年以來,我國先後出臺了20多項社會保障政策規定,建立了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開展了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新農保試點和城居保試點,歷史上首次為農村居民、城鎮居民建立了較完備的社會保障制度,社會保障向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的目標不斷推進。新農保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參保人數由2009年制度建立當年的0.27億人,增加到2011年的3.55億人,增長12.15倍;新農合、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和城鄉居民醫療保險2005年的參保人數為2.16億人,到2011年超過10億人,增長3.89倍,社會保險在農村覆蓋面快速擴大。基本養老和基本醫療保險2005年覆蓋人群分別為1.61億人和3.45億人,到2011年底分別超過6億人和13億人,分別增長2.86倍和2.77倍(2005年至2011年社會保險參保人數變化情況見圖2)。
隨著社會救助工作力度的加大和救助標準的不斷提高,社會救助覆蓋範圍不斷擴大。2011年底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的人數達到7554.55萬人,比2005年的2917.52萬人增長1.59倍(2005年至2011年城鄉低保保障人數變化情況見圖3)。
從社會保障投入看,重點向欠發達地區傾斜、向農村傾斜,著力縮小區域間的社會保障差距。2005年以來,中央財政對全國社會保障的投入中,中西部所佔比重保持在80%左右,對中西部的投入由2005年的547.57億元增加到2011年的3609.95億元,增長5.59倍(2005年至2011年中央對東部和中西部財政投入情況見圖4)。
中央財政對農民的社會保障投入不斷加大,對新農保的補助金額由2009年制度建立當年的10.76億元增加到2011年的352.06億元,增長31.72倍;對新農合的補助金額由2005年的5.42億元增加到2011年的801.77億元,增長146.93倍(2005年至2011年中央財政對新農保和新農合補助情況見圖5)。
(二)穩步提高社會保障水平,人民群眾生活得到了明顯改善。
近年來,國家穩步提高了養老、醫療、低保等社會保障水平,在實現老有所養、病有所醫、困有所扶,共享發展成果方面取得明顯成效。從基本養老保險看,2005年至2011年,國家連續7次調增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水平,年均增長13.40%,由2005年的每人每月713.25元提高到2011年的每人每月1516.68元(2005年至2011年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變化情況見圖6),比同期居民消費價格指數(CPI)平均上漲幅度高出10.03個百分點。
從基本醫療保險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農合在國家基本醫療保險“三個目錄”政策範圍內的報銷比例②逐年提高,到2011年分別達到了77%、62%和70%。基本醫療保險的實際報銷比例③近年來也穩步上升,農村尤為顯著。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際報銷比例分別由2005年的58.91%和45.00%,提高到2011年的64.10%和52.28%,分別增長8.81%和16.18%;新農合和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實際報銷比例分別由2005年的24.80%和23.78%,提高到2011年的49.20%和44.87%,分別增長98.39%和88.69%(2005年至2011年各項基本醫療保險實際報銷比例變化情況見圖7)。
從最低生活保障看,城市居民和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平均保障標準分別由2005年的月人均154.30元和74.83元,提高到2011年的月人均288.04元和140.29元,分別增長86.68%和87.48%;月人均補助水平分別由2005年的73.34元和28.37元,提高到2011年的227.92元和100.07元,分別增長210.77%和252.73%(2005年至2011年城市和農村低保標準及補助水平累計增長率變化情況見圖8)。
2006年至2011年,城市居民和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平均增長率為10.99%和11.40%,比同期CPI平均上漲幅度分別高出7.62和8.03個百分點。特別是2007年在全國普遍實施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來,保障標準平均增長率比同期CPI平均上漲幅度高出14.02個百分點(2006年至2011年城市居民和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增長率與CPI增長率變化情況見圖9)。
(三)較好解決了歷史遺留和特殊群體保障問題,促進了社會和諧穩定。
“十一五”以來,各級政府不斷加大解決社會保障歷史遺留問題的力度,不斷改善被徵地農民、低收入和特殊困難群體生活條件,為工業化、城鎮化和國有企業改革提供了良好環境。截至2011年底,累計將500多萬未參保集體企業退休人員和2090萬被徵地農民納入養老保障,將1031萬關閉破産企業退休人員和困難企業職工納入醫療保險,將312萬“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社會統籌。同時,各級財政不斷加大醫療救助資金的投入力度,醫療救助資金資助困難群眾參加醫療保險的人數和直接醫後救助人次不斷增加,其中:資助參保人數由2005年的484.02萬人,增加到2011年的6649.35萬人,增長12.74倍;直接醫後救助人次由2005年的253.73萬人次,增加到2011年的2367.27萬人次,增長8.33倍(2005年至2011年醫療救助資金資助困難群眾參加醫療保險人數和直接醫後救助人次變化情況見圖10)。
(四)有力應對了特大自然災害,切實保障了受災群眾的基本生活。
社會保障資金在應對自然災害,解決受災群眾衣食住醫等臨時困難、轉移安置和搶救受災群眾、恢復重建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2005年以來,中央和地方各級財政投入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1410.70億元,其中中央財政1029.10億元,地方各級財政381.60億元;累計救助災民59 588.40萬人次,其中緊急轉移安置人口10 643.30萬人次,開展冬春生活救助48 945.10萬人次;恢復重建民房2191.30萬間。汶川地震、玉樹地震、舟曲泥石流重大自然災害發生後,中央財政累計投入到生活救助方面的資金達769.24億元,災害中救助災民947.79萬人次,恢復重建民房593.20萬間。這些資金的及時投入,使受災群眾得到妥善安置,切實保障了受災群眾的基本生活。
(五)社會保障資金規模不斷擴大,為經濟社會科學發展提供了重要支持。
“十一五”以來,社會保障資金規模迅速擴大,為社會保障制度可持續發展奠定了較為堅實的物質基礎。截至2011年底,社會保險基金累計結余30 303.72億元,比2005年底增長4.34倍,年均增長32.19%,98%存放在金融機構(2005年至2011年各項社會保險基金累計結余變化情況見圖11)。
各級財政不斷加大對社會保障的投入力度。包括中央轉移支付在內的地方財政性社會保障投入④由2005年的3418.45億元,增長到2011年的14 164億元,增長314.34%,比同期地方財政總收入和總支出的增長幅度247.32%、267.40%,分別高67.02個百分點和46.94個百分點(2005年至2011年地方財政性社會保障投入與地方財政總收入、總支出增長率變化情況見圖12)。
18項社會保障資金支出由2005年的5278億元增至2011年的21 100.17億元,增長299.78%(2005年至2011年18項社會保障資金支出變化情況見圖13)。
社會保障體系不斷完善、收支規模不斷擴大和基金的快速積累,為提升公眾信心、促進消費、擴大內需,有效應對國際金融危機和促進經濟發展方式的轉變發揮了積極作用,為經濟社會科學發展提供了多方位支持。
三、社會保障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審計期間整改情況
從審計情況看,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黨委政府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的各項部署和國家各項社會保障政策,不斷加強社會保障資金監管,管理逐步規範,各項社會保障資金總體安全,基金運行平穩。但由於我國社會保障制度建立時間不長,相關制度尚處於推進和完善過程中,社會保障在快速發展過程中還存在一些問題。
(一)一些地方和單位存在違紀違規問題。
——部分地區擴大範圍支出或違規運營社會保障資金共17.39億元。其中:用於基層經辦機構等單位工作經費5.95億元,用於平衡市級、縣級財政預算1.14億元,用於購建培訓中心和體育場館等2.94億元,用於購建基層單位辦公用房等8590.28萬元,用於購建基層單位職工住房3664.80萬元,用於購買汽車等295.74萬元,用於購置設備等其他支出6623.81萬元,委託理財5.44億元。
——部分經辦機構審核不嚴格,向不符合條件的人員發放待遇或報銷費用共18.52億元。其中:21個省本級、165個市本級和748個縣向不符合條件的人員發放社會保險待遇或報銷費用4.18億元;8個省本級、178個市本級和1899個縣向不符合條件人員發放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累計323.06萬人次、13.82億元;2個省本級、26個市本級和409個縣2.21萬人重復享受城市和農村最低生活保障5205.64萬元;抽查的8101個村(居)委會中,719個村(居)委會未按規定程序審批低保對象,210個村(居)委會存在幹部人為確定低保對象的情況。
——部分單位和個人違規牟取不正當利益。有4家藥品經銷企業通過虛開增值稅發票6.76億元,虛增藥品成本牟取非法利益;6個省本級、75個市本級和226個縣的醫療機構等單位通過虛假發票、虛假病例、挂床住院、濫開藥物、虛報人數等手段套取醫保資金2.87億元;部分醫療機構採取違規加價等方式亂收費1.94億元;有些部門工作人員採取隱瞞人員死亡信息、塗改原始發票、偽造進賬單、提供虛假資料等手段騙取養老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等社會保障資金4419.83萬元。本次審計查出違法違紀案件線索132起,涉及300多人,對上述案件線索,審計機關已依法移送相關部門或地方政府進一步查處。
(二)制度執行和業務管理還不夠嚴格。
——部分地區資金管理不夠規範。13個省本級、96個市本級和392個縣427.37億元社會保障資金未納入財政專戶管理;18個省本級、170個市本級和795個縣的經辦機構等部門和單位多頭開戶4704個、違規開戶2707個;7個省本級、42個市本級和326個縣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編制不規範,150家單位封閉運行的社會保險基金未納入當地社會保險基金決算;5個省本級、37個市本級和151個縣社保、稅務等部門延壓社會保險費收入或殘疾人就業保障金80.16億元;4個省本級、31個市本級和16個縣103.09億元調劑金管理不規範;394.05億元社會保障資金存在會計記賬和核算錯誤等問題。
——部分地區業務管理不夠規範。13個省本級、144個市本級和1099個縣565.31億元財政補助資金未及時足額撥付到位;5個省本級、21個市本級和102個縣徵收機構應徵未徵社會保險費32.55億元;6個省本級、24個市本級和70個縣徵收機構擅自減免社會保險費27.07億元;4個省本級、18個市本級和90個縣少徵或減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20.11億元;31個省本級、274個市本級和1214個縣的參保單位和個人通過少報繳費基數等方式少繳社會保險費98.70億元;4個省本級、19個市本級和82個縣隱瞞欠費79.14億元;3個省本級、2個市本級和5個縣擅自核銷欠費6183萬元;12個省本級、84個市本級和436個縣欠繳保費370.76億元;2個省本級、1個市本級和59個縣將17.56億元新農保、城居保個人賬戶基金用於發放基礎養老金;1個省本級、12個市本級和48個縣未按規定辦理補繳社會保險費10.12億元;2個省本級、21個市本級和246個縣未及時發放社會保障待遇或報銷醫療費用13.34億元;部分地區存在以物抵費等其他業務管理不規範問題,涉及金額235.60億元;個別地方還存在未按規定及時為參保人員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現象。
——部分人群相關保障政策尚未完全落實到位。截至2011年底,尚有192.90萬名被徵地農民未按規定參加社會保障;2011年,127.57萬名被徵地農民雖然參加了養老等社會保障,但待遇低於當地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審計抽查農民工較為集中的企業中,有157.90萬名農民工參加了部分保險,有26.61萬名農民工五項社會保險均未參加,佔抽查人員的9.52%。
——部分行業和單位社會保險基金仍封閉運行。截至2011年底,有177家單位仍自行管理社會保險基金377.58億元,其中54家單位執行不同於當地的繳費基數核定和繳費比例政策,有56家單位執行不同於當地的社保待遇核定辦法。9個省全省和8個省的22個地市,2011年仍按照原建設部上世紀八九十年代出臺的有關政策規定,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徵收和管理建築施工企業基本勞動保險基金258.51億元,支出152.26億元,其中3.33億元用於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經辦機構工作經費,截至2011年底,這些地方建築施工企業基本勞動保險基金累計結余395.33億元。
——部分省份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尚未完全實現省級統籌。國家規定,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省級統籌,但截至2011年底,全國有17個省尚未完全達到省級統籌的“六統一”標準。
——業務管理信息化建設較為滯後。社會保障涉及多部門、各層級,關係千家萬戶,管理手段和管理方式的信息化至關重要,但全國統一的信息化平臺尚未建成,不利於科學決策和精細化管理。截至2011年底,新農合和最低生活保障分別有336個縣和1657個縣尚未實行信息化管理;儘管近年來有關部門加強了新農保信息化建設,但仍有472個縣的新農保未實行信息化管理。截至2011年底,各地累計投入並使用89.57億元建成的社會保障信息系統,由於標準尚不統一,數據較為分散,不同程度地存在信息“孤島”現象。部分信息系統數據質量不高,社會保障各相關部門之間的數據也未能充分共享,有19個省本級、226個市本級和1823個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尚未建立與工商、民政和公安等部門的信息溝通機制。審計抽查發現,由於信息未能共享,社會保障部門未及時掌握保障對象死亡信息,向7.20萬死亡人員發放養老金、低保金等1.75億元。
地方各級政府和相關部門高度重視審計發現的問題,堅持邊審計、邊整改、邊規範,及時糾正違規問題,並健全完善相關制度。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衛生部、民政部等部門出臺了《關於加強和規範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等制度文件;各省已出臺或完善社會保障相關制度941項。截至2012年7月25日,部分問題已整改到位。其中:
——歸還擴大範圍支出資金、清理違規投資運營資金,以及追回被騙取和多支付資金等26.62億元。
——清退不符合條件和重復領取社會保險待遇107.78萬人。
——財政補助資金撥付到位78.66億元,補計社會保險基金利息收入26.75億元,補繳社會保險費85.83億元。
——規範社會保險基金賬戶254個,涉及資金65.83億元;規範管理養老保險基金個人賬戶967.78萬個,涉及金額29.63億元。
——將符合參保條件的105.15萬人納入社會保障,向100.37萬人補發社會保障待遇2.47億元。
對尚未整改到位的問題,有關部門和地方正在進一步整改中。對移送的案件,有關部門正在依法立案查處。
四、需要進一步研究完善的問題
多年來,我國採取分人群設計、分部門管理、分地區實施的方式,推動了社會保障制度從無到有、快速發展。但隨著改革的深入和城鎮化進程的加快,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的提高和民主法治的推進,人口流動規模不斷擴大,相關制度銜接不夠和分散、交叉等缺陷逐漸顯露,有些問題還需要進一步研究改進和完善。
——部分險種間尚未完全實現有效銜接。目前,社會保險各項制度是分人群設計的,相互間尚未制定明確的銜接辦法,即便同一險種各地執行的政策也有差異,從而造成重復參保和轉移接續困難問題。截至2011年底,112.42萬人重復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新農保或城居保,1086.11萬人重復參加新農合、城鎮居民或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造成財政多補貼17.69億元,9.27萬人重復領取養老金6845.29萬元,9.57萬人重復報銷醫療費用1.47億元;全國共有240.40萬人跨省擁有兩個以上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此外,部分地區由於老農保問題複雜,新農保推進工作量大,還存在老農保基金尚未轉入新農保的問題。
——各地實行的保障政策尚不完全統一。從繳費政策看,截至2011年底,21個省本級、201個市本級和1252個縣未按社會保險法的規定以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為單位繳費基數;全國實際執行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共有16種,最高為22%,最低為10%,有8個省份尚未實現省內繳費比例統一,有的省份繳費比例多達12種。另外,5個省本級、4個市本級和8個縣自定政策降低社會保險費繳費比例或繳費基數,少徵保費收入517.34億元;3個省本級、6個市本級和9個縣自定政策,對社會保險的參保年齡、戶籍等參保條件作出限制;16個非獨立行政區劃的開發區執行不同於當地的社會保險政策。
——社會保障運行機制有待進一步健全完善。目前,社會保障各項業務由多個部門分別管理,由不同經辦機構經辦,徵收機構也不統一,部門間工作銜接不夠,一定程度上影響政策執行的總體效果。如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救助由多個部門分別管理,相互間工作缺乏有效的協調機制,加上部分地區社會救助基層服務能力不足,管理比較薄弱,工作手段比較落後等原因,導致國家用醫療救助資金資助困難群眾參加醫療保險的政策在一些地區未得到完全落實。截至2011年底,有2514個縣的城市和農村醫療救助資金累計結余126.39億元,相當於這些地區當年醫療救助資金財政投入的80.28%,但這些地區低保人員中按政策得到醫療救助資金資助參加醫療保險的僅佔63.69%;審計抽查由不同機構徵收五項保險費的7522家企業中,有6123家存在各項保險單位繳費基數核定不一致的情況,佔81.40%。
此外,部分地區未嚴格做到專款專用,有305.92億元社會保障資金在不同保障項目間相互串用等。
五、審計建議
為充分發揮社會保障“調節收入分配、紓解社會矛盾、推動經濟發展、促進國家長治久安”的功能,從長遠看,應妥善處理好“政府與市場、中央與地方、公平與效率、權利與義務、安全與保值、近期與長遠”的關係,進一步加強頂層設計,協同推進社會保障體制改革與財稅體制、收入分配、戶籍管理、醫療體制和事業單位等領域的改革;以消除參保對象戶籍界限、城鄉界限、單位性質界限為重點,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城鄉一體、覆蓋全民、科學完善、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保障體系;統籌區域和城鄉協調發展,縮小不同群體的保障水平差距,推動社會保障實現人群全覆蓋,使廣大人民群眾平等共享發展成果。當前和今後一段時期應重點抓好以下幾個方面:
(一)進一步完善社會保障制度法規。一是結合社會保險法的貫徹實施,儘快修訂《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失業保險條例》、《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管理暫行規定》、《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和《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等法規制度,明確各項社會保險基金統一的銀行存款優惠計息辦法,研究制定工傷預防費用支出管理使用辦法。二是按照社會保險法的相關規定,督促地方政府對擅自降低繳費比例和基數等政策進行清理規範,督促將封閉運行社會保險基金納入社會統籌,儘快研究建築施工企業基本勞動保險基金納入社會統籌的意見,逐步實現社會統籌。三是制定完善社會保險、社會救助和社會福利制度的銜接辦法,研究制定基本養老保險不同險種間、基本醫療保險不同險種間的銜接辦法,做好城鄉醫療救助制度與基本醫療保險的銜接,提高制度的整體性和協調性。四是完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轉移接續辦法,切實解決人員流動過程中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接續問題。
(二)進一步健全社會保障運行機制。一是進一步合理劃分國家、單位和個人三方責任,建立科學的責任分擔機制,並按照財權與事權相匹配的原則,明確各級政府的社會保障責任,著力構建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持續穩定的社會保障網,促進勞動力要素有效流動和實現公共服務均等化。二是在鞏固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和明確養老保險事權的基礎上,積極推進基礎養老金全國統籌,繼續探索做好做實個人賬戶試點工作。三是積極研究應對人口老齡化影響的措施。
(三)進一步加強社會保障監督管理。一是建立各級政府社會保障協調管理機制,推進社會保障政策制定、業務管理和改革步調的協調統一,逐步實現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的統一和業務經辦機構的統一;適應社會救助工作發展需要,進一步加強基層能力建設,提高社會救助管理服務水平。二是在完善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的基礎上,積極推進建立規範完整的社會保障預算,完善公共預算、國有資本預算對社會保障預算的投入機制,繼續加大財政支出結構調整的力度,穩步增加社會保障支出佔財政支出的比重,逐步提高保障標準和待遇水平。三是結合貫徹落實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深化政務公開的要求,進一步明確社會保障信息公示和披露的方式和程序,充分發揮社會公眾的監督作用;有關部門應重點加強醫療保險、社會救助,以及特殊群體社會保障政策貫徹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建立多部門聯合的家庭收入財産核定機制和全國異地協查合作機制,有效預防和控制違規行為。四是加快建立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障信息平臺,逐步實現社保信息系統與相關部門信息系統的共享,實現縱向貫通、橫向互聯,加強對資金流向的實時監控,促進各項政策落實到位。
下一步,審計署將繼續跟蹤審計整改情況,並適時公告。
附件:
1.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審計情況
2.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審計情況
3.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審計情況
4.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審計情況
5.失業保險基金審計情況
6.工傷保險基金審計情況
7.生育保險基金審計情況
8.城鄉最低生活保障資金審計情況
9.城鄉醫療救助基金審計情況
10.農村五保供養資金審計情況
11.社會福利資金審計情況
附件1
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審計情況
根據憲法和審計法等相關法律規定,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的部署,審計署組織各級審計機關對全國18項社會保障資金進行了審計,其中對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進行了重點審計,現將審計情況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況
(一)制度建設情況。
195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公佈,企業職工的養老保險制度開始建立。20世紀80年代,為配合國有企業改革,開始進行退休費用社會統籌試點。1991年,國務院印發《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建立國家、企業、個人三方共同負擔的養老保險制度。1997年,國務院印發《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確定了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養老保險制度。2005年,國務院印發《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改革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調整個人賬戶比例,進一步擴大制度覆蓋範圍。2007年,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出臺《關於推進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了省級統籌標準,進一步推動和完善了省級統籌制度。2010年,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預算在全國範圍內開始試行編制,預算管理逐漸加強。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的社會保險法,對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覆蓋範圍、基本模式、資金來源、待遇構成、享受條件、調整機制和監管責任等作了全面規範。截至2011年底,全國各地均建立了覆蓋城鎮各類企業職工、個體工商戶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參保人數26 114.37萬人,有6299.73萬人領取養老金。
此外,為探索建立統賬結合製度,國務院決定開展做實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試點,到2011年底,試點省份已達到13個。
(二)基金收支和結余情況。
2011年,全國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共計15 603.58億元,比2005年增長243.51%;支出11 425.64億元,比2005年增長224.05%;截至2011年底,基金累計結余18 500.41億元,比2005年底增長413.40%(見圖1)。
2011年基金收入中,單位繳費、個人繳費、財政投入和其他收入分別為7878.94億元、4942.29億元、2082.39億元和699.96億元,分別佔50.49%、31.67%、13.35%和4.49%(見圖2)。財政投入中,中央和地方財政分別投入1846.86億元和235.53億元,分別佔88.69%和11.31%,分別比2005年增長239.27%和107.85%。
2011年底18 500.41億元基金結余中,除人民銀行、農業發展銀行和中央財政專戶管理的71.83億元外,省本級、市本級和縣級結存分別為9053.83億元、5613.15億元和3761.6億元,分別佔49.13%、30.46%和20.41%;東部、中部、西部結存分別為10 401.03億元、3981.91億元和4045.64億元,分別佔56.44%、21.61%和21.95%。從基金結余形態分佈看,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和其他形式分別為5803.18億元、11 776.17億元和921.06億元,分別佔31.37%、63.65%和4.98%。
二、主要成效
(一)參保和享受養老待遇人數逐年增長。
截至2011年底,全國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數26 114.37萬人,比2005年底增長65.37%;有6299.73萬人領取養老金,比2005年底增長56.67%,更多的企業職工得到養老保障(見圖3)。
(二)養老保險待遇水平穩步提高。
2005年至2011年,國家連續7次調增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水平,年均增長13.40%,由2005年的每人每月713.25元提高到2011年的每人每月1516.68元(見圖4),比同期CPI平均上漲幅度高出10.03個百分點。
(三)較好解決了特殊群體養老保障問題。
“十一五”以來,各級政府不斷加大對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歷史遺留問題的解決力度,不斷改善低收入和特殊群體生活條件。截至2011年底,累計將500多萬未參保集體企業退休人員納入養老保障。
(四)基金規模不斷擴大。
“十一五”以來,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規模迅速擴大。截至2011年底,全國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累計結余18 500.41億元,比2005年底增加14 896.89億元,為基本養老保險可持續發展奠定了一定的物質基礎。
三、審計發現的主要問題
(一)一些地方和單位存在違紀違規問題。
——部分地區擴大範圍支出或違規運營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1.97億元。其中:用於基層經辦機構等單位工作經費1.10億元,用於平衡縣級財政預算273.81萬元,用於購建基層單位辦公用房等3262.23萬元,委託理財5218.03萬元。
——15個省本級、95個市本級和338個縣的經辦機構審核不夠嚴格,向不符合條件的人員發放養老金2.32億元。
——個別工作人員採取隱瞞人員死亡信息、收入不入賬等手段,騙取養老金100.07萬元。
(二)制度執行和業務管理還不夠嚴格。
——部分地區資金管理不夠規範。4個省本級、39個市本級和160個縣220.67億元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未納入財政專戶管理;16個省本級、120個市本級和419個縣的經辦機構等部門和單位多頭開戶1791個、違規開戶717個;6個省本級、23個市本級和168個縣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預算編制不規範;4家單位封閉運行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未納入當地社會保險基金決算;1個省本級、20個市本級和79個縣社保、稅務等部門延壓養老保險費收入58.29億元;4個省本級、23個市本級和13個縣79.31億元調劑金管理不規範;178.36億元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存在會計記賬和核算錯誤等問題。
——部分地區業務管理不夠規範。6個省本級、54個市本級和245個縣377.82億元財政補助資金未及時足額撥付到位;3個省本級、15個市本級和66個縣徵收機構應徵未徵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19.31億元;3個省本級、10個市本級和28個縣徵收機構擅自減免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8.80億元;28個省本級、240個市本級和988個縣的參保單位和個人通過少報繳費基數等方式少繳保費51.40億元;4個省本級、16個市本級和66個縣隱瞞欠費74.03億元;1個省本級、1個市本級和3個縣擅自核銷欠費2186.21萬元;12個省本級、67個市本級和328個縣欠繳保費270.97億元;1個省本級、12個市本級和42個縣未按規定辦理補繳保費10.10億元;3個市本級和11個縣未及時發放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511.63萬元,涉及3417人;部分地區存在以物抵費等其他業務不規範問題,涉及金額114.69億元;個別地方還存在未按規定及時為參保人員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現象。
——部分人群相關保障政策尚未完全落實到位。審計抽查農民工較為集中的企業中,有92.47萬名農民工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部分行業和單位社會保險基金仍封閉運行。截至2011年底,有6家單位仍自行管理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9.18億元,其中2家單位執行不同於當地的繳費基數核定和繳費比例政策,2家單位執行不同於當地的待遇核定辦法。9個省全省和8個省的22個地市,2011年仍按照原建設部上世紀八九十年代出臺的有關政策規定,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徵收和管理建築施工企業基本勞動保險基金258.51億元,支出152.26億元,其中3.33億元用於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經辦機構工作經費,截至2011年底,這些地方建築施工企業基本勞動保險基金累計結余395.33億元。
——部分省份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尚未完全實現省級統籌。國家規定,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省級統籌,但截至2011年底,全國有17個省未完全達到省級統籌的“六統一”標準。
四、需要進一步研究完善的問題
——部分險種間尚未完全實現有效銜接。目前,基本養老保險各項制度分人群設計,相互間尚未制定明確的銜接辦法,即便同一險種各地執行的政策也有差異,從而造成重復參保和轉移接續困難問題。截至2011年底,全國110.18萬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員重復參加了該項保險或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造成財政多補貼5133.52萬元,2.45萬人重復領取養老金3569.46萬元;全國共有240.40萬人跨省擁有兩個以上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各地實行的保障政策尚不完全統一。從繳費政策看,截至2011年底,21個省本級、201個市本級和1252個縣未按社會保險法的規定以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為單位繳費基數;全國實際執行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共有16種,最高為22%,最低為10%,有8個省份尚未實現省內繳費比例統一,有的省份繳費比例多達12種。另外,3個省本級、1個市本級和2個縣自定政策降低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比例或繳費基數,少徵保費收入510.37億元;1個市本級和2個縣自定政策,對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參保年齡、戶籍等參保條件作出限制;3個非獨立行政區劃的開發區執行不同於當地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
此外,部分地區未嚴格做到專款專用,有55.95億元養老保險基金在不同保障項目間相互串用等。
附件2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審計情況
根據憲法和審計法等相關法律規定,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的部署,審計署組織各級審計機關對全國18項社會保障資金進行了審計,其中對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進行了重點審計,現將審計情況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況
(一)制度建設情況。
1992年1月,民政部印發《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試行)》,建立了以個人繳納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給予適當政策扶持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以下簡稱老農保)。2002年起,各地開始探索建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以下簡稱新農保)。2009年9月,國務院印發《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在全國範圍內開展新農保試點。新農保實行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相結合的模式,基礎養老金由財政承擔。2011年6月,為解決城鎮無養老保障居民的老有所養問題,國務院印發《關於開展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決定自2011年7月1日起開展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以下簡稱城居保)試點。城居保實行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相結合的模式,基礎養老金由財政承擔。部分地區將新農保和城居保合併實施了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以下簡稱城鄉居保)。截至2011年底,全國有2273個縣實施了新農保,2101個縣實施了城居保,其中683個縣合併實施了城鄉居保,新農保參保人數達21 100.28萬人,城居保參保人數達625.01萬人,城鄉居保參保人數達14 390.60萬人。
(二)基金收支和結余情況。
2011年,全國新農保、城居保、城鄉居保三項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收入合計1504.39億元,比2005年增長71.64倍;支出合計797.20億元,比2005年增長65.94倍;截至2011年底,基金累計結余1635.53億元,比2005年底增長36.67倍(2005年至2011年三項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收支和累計結余變化趨勢見圖1)。
2011年三項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收入中,集體補助、個人繳費、財政投入和其他收入分別為18.30億元、554.47億元、879.40億元和52.22億元,分別佔1.22%、36.86%、58.45%和3.47%(見圖2)。財政投入中,中央和地方財政分別投入399.79億元和479.61億元,分別比2009年增長36.15倍和8.84倍。
2011年底三項社會養老保險基金1635.53億元結余中,省本級、市本級和縣級結存分別為75.68億元、292.53億元和1267.32億元,分別佔4.63%、17.89%和77.48%;東部、中部、西部結存分別為1016.11億元、295.79億元和323.63億元,分別佔62.12%、18.09%和19.79%。從基金結余形態分佈看,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和其他形式分別為903.30億元、686.98億元和45.25億元,分別佔55.23%、42.00%和2.77%。
二、主要成效
2009年以來,我國加快建立和完善覆蓋城鄉居民的養老保險體系建設,新農保和城居保兩項制度在全國範圍內快速推進,養老保險制度惠及廣大農民和城鎮居民。中央財政對新農保的補助金額由2009年的10.76億元增加到2011年的352.06億元,增長31.72倍。截至2011年底,新農保、城居保和城鄉居保覆蓋人群已達3.61億人,是2005年的114.54倍(2005年至2011年三項社會養老保險參保人數變化情況見圖3)。社會保障向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的目標不斷推進。
三、審計發現的主要問題
(一)一些地方和單位存在違紀違規問題。
——部分地區擴大範圍支出或違規運營養老保險基金23 737.86萬元。其中:用於基層經辦機構等單位工作經費629.31萬元;委託理財23 108.55萬元。
——2個省本級、34個市本級和400個縣的經辦機構審核不夠嚴格,向30.21萬名不符合條件的人員發放養老保險待遇6179.60萬元。
(二)制度執行和業務管理還不夠嚴格。
——部分地區資金管理不夠規範。2個省本級、17個市本級和287個縣的經辦機構等部門和單位多頭開戶468個、違規開戶478個;3個市本級和117個縣新農保基金預算編制不規範;1個省本級、9個市本級和86個縣40.26億元三項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未納入財政專戶管理;16個縣社保等部門延壓養老保險費收入6038.94萬元;13.35億元三項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存在會計記賬和核算錯誤等問題。
——部分地區業務管理不夠規範。2個省本級、14個市本級和209個縣17.22億元財政補助資金未及時足額撥付到位;2個省本級、1個市本級和59個縣將17.56億元新農保、城居保個人賬戶基金用於發放基礎養老金;49個縣未及時發放134.25萬人養老保險待遇4.16億元;部分地區存在將養老保險費收入存儲在社保經辦人員個人存摺等其他業務管理不規範問題,涉及金額5733.71萬元;個別地方還存在未按規定及時為參保人員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現象。
——業務管理信息化建設較為滯後。儘管近年來有關部門加強了新農保信息化建設,但截至2011年底,全國仍有472個縣的新農保未實行信息化管理。
四、需要進一步研究完善的問題
——部分險種間尚未完全實現有效銜接。新農保、城居保和城鄉居保三項社會養老保險覆蓋人群不同,相互間缺乏明確的轉換辦法,參保人身份發生變化,只能重新參加新的險種,造成重復參保問題。截至2011年底,全國有2.24萬人重復參加新農保、城居保和城鄉居保三項社會養老保險,造成財政多補貼289.57萬元。
——新農保和老農保銜接工作不夠順暢。部分地區由於老農保問題複雜,新農保推進工作量大,老農保基金尚未轉入新農保。
此外,部分地區未嚴格做到專款專用,有11 257.33萬元養老保險基金在不同保障項目間相互串用等。
附件3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審計情況
根據憲法和審計法等相關法律規定,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的部署,審計署組織各級審計機關對全國18項社會保障資金進行了審計,其中對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進行了重點審計,現將審計情況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況
(一)制度建設情況。
1998年,《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提出,在全國範圍內建立覆蓋全體城鎮職工、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醫療保險制度。1999年,財政部、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出臺《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和《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規定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納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2003年和2004年,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出臺文件將靈活就業人員、混合所有制企業和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從業人員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範圍。2006年,《國務院關於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規定,把農民工醫療保障問題作為農民工社會保障的重點問題優先解決。
2009年,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國資委、監察部出臺《關於妥善解決關閉破産國有企業退休人員等醫療保障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將未參保的關閉破産國有企業退休人員納入當地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出臺《關於基本醫療保險異地就醫結算服務工作的意見》,要求加強和改進以異地安置退休人員為重點的基本醫療保險異地就醫結算服務;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衛生部、財政部出臺《關於印發流動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障關係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要求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流動就業時能夠連續參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出臺《關於進一步加強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管理的指導意見》,提出增強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共濟和保障能力,強化醫療保險基金管理,加強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管理,提高基金使用效率。
2010年,社會保險法頒布,使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進入法制化軌道。截至2011年底,全國各地均建立了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參保人數24 357.67萬人。
(二)基金收支和結余情況。
2011年,全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入合計4821.14億元,比2005年增長2.53倍;基金支出合計3892.93億元,比2005年增長2.72倍;2011年底基金累計結余5525.52億元,比2005年底增長3.47倍(見圖1)。
2011年基金收入中,來源於單位、個人、財政和其他的收入分別為3520.62億元、986.99億元、167.21億元和146.32億元,分別佔73.02%、20.47%、3.47%和3.04%(見圖2)。
2011年底基金結余中,省本級、市本級和縣級結存分別為1359.65億元、2815.84億元和1350.03億元,分別佔24.61%、50.96%和24.43%;東部、中部、西部結存分別為3351.10億元、1040.38億元和1134.04億元,分別佔60.65%、18.83%和20.52%。
從基金結余形態分佈看,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和其他形式分別為2358.36億元、3111.45億元、55.71億元,分別佔42.68%、56.31%、1.01%。
二、主要成效
(一)參保覆蓋面不斷擴大。
截至2011年底,全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數24 357.67萬人,比2005年底增長88.72%。2011年全國有115 138.89萬人次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比2005年增長207.14%(見圖3)。
(二)醫療保障水平穩步提高。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政策範圍內的報銷比例逐年提高,到2011年達到了77%。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實際報銷比例近年來也穩步上升。2011年全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平均實際報銷比例為64.10%,比2005年增長5.19個百分點(見圖4)。
(三)較好解決歷史遺留問題。
2008年以來,為妥善解決關閉破産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障問題,從制度和資金上解決經濟體制轉軌和國有企業改革中的歷史遺留問題,國務院有關部門出臺文件,按照多渠道籌資、財政支持、地方盡責、中央補助的原則,解決關閉破産企業退休人員和困難企業職工的基本醫療保障問題。2008年至2009年,中央財政先後兩次共安排509億元專項補助,幫助地方解決關閉破産國有企業退休人員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等長期未解決的問題,並採取以獎代補方式推動地方統籌解決關閉破産集體企業退休人員和困難企業職工等其他城鎮未參保人員醫療保障問題。截至2011年底,累計將1031萬關閉破産企業退休人員和困難企業職工納入醫療保險。
三、審計發現的主要問題
(一)一些地方和單位存在違紀違規問題。
——部分地區擴大範圍支出或違規運營基金9729.25萬元。其中:用於基層經辦機構等單位工作經費1948.33萬元,平衡縣級財政預算548.32萬元,用於設備購置等其他支出303.6萬元,委託理財6929萬元。
——4個省本級、22個市本級和42個縣的經辦機構審核不夠嚴格,為不符合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條件的人員報銷醫療費用826.09萬元。
——部分單位和個人違規牟取不正當利益。部分地區的醫療機構等單位通過虛假發票、虛假病例、挂床住院、濫開藥物等手段套取資金9472.28萬元;個別人員挪用代收的醫療保險費2600萬元,用於向房地産公司借款或投資。
(二)制度執行和業務管理還不夠嚴格。
——部分地區資金管理不夠規範。9個省本級、28個市本級和101個縣71.88億元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未納入財政專戶管理;8個省本級、90個市本級和272個縣的經辦機構等部門和單位多頭開戶767個、違規開戶385個;22個市本級和161個縣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預算編制不規範,133家企業封閉運行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未納入當地社會保險基金決算;2個省本級、12個市本級和32個縣社保、稅務等部門延壓醫療保險費收入等5.97億元;1個市本級和1個縣3382.47萬元調劑金管理不規範;66.38億元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存在會計記賬和核算錯誤等問題。
——部分地區業務管理不夠規範。3個省本級、36個市本級和275個縣41.73億元財政補助資金未及時足額撥付到位;8個市本級和34個縣徵收機構應徵未徵醫療保險費2.32億元;4個省本級、9個市本級和9個縣徵收機構擅自減免醫療保險費7.69億元;21個省本級、173個市本級和785個縣的參保單位和個人通過少報繳費基數等方式少繳醫療保險費25.8億元;6個市本級和22個縣隱瞞欠費1.41億元;1個省本級、1個市本級和1個縣擅自核銷欠費2195.8萬元;7個省本級、37個市本級和154個縣欠繳醫療保險費37.86億元;3個縣未按規定辦理補繳醫療保險費89.58萬元;1個市本級和17個縣未及時報銷醫療費用等1615.63萬元;部分地區存在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結算費用不及時等其他業務管理不規範問題,涉及金額43.35億元。
——部分人群相關保障政策尚未完全落實到位。審計抽查農民工較為集中的企業中,有102.85萬名農民工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部分單位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仍封閉運行。截至2011年底,有158家單位仍自行管理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298.34億元,其中44家單位執行不同於當地的繳費基數和繳費比例政策,有51家單位執行不同於當地的待遇核定辦法。
四、需要進一步研究完善的問題
——部分險種間尚未完全實現有效銜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以下簡稱新農合)、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三項基本醫療保險中,城鎮職工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以個人為單位參保,新農合以家庭為單位參保,險種間保障對象有交叉,即便同一險種各地政策也有差異。上述情況造成重復參保,截至2011年底,538.47萬人重復參加新農合、城鎮職工或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造成財政多補貼7.92億元。
——部分地區保障政策尚不完全統一。3個市本級和5個縣未履行規定的報批程序,自行降低繳費比例或繳費基數,少徵醫療保險費收入4.24億元;1個縣自定政策,對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參保年齡、戶籍等參保條件作出限制;14個非獨立行政區劃的開發區執行不同於當地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政策。
此外,部分地區未嚴格做到專款專用,有150.8億元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在不同保障項目間相互串用等。
附件4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審計情況
根據憲法和審計法等相關法律規定,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的部署,審計署組織各級審計機關對全國18項社會保障資金進行了審計,其中,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以下簡稱新農合)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城鎮居民醫保)基金進行了重點審計,現將審計情況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況
(一)制度建設情況。
2002年,《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村衛生工作的決定》明確指出,要逐步建立起以大病統籌為主的新農合製度,到2010年在全國農村基本建立農村衛生服務體系和農村合作醫療制度。2003年,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了衛生部、財政部、農業部《關於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意見》,新農合試點工作在全國陸續展開,到2008年,新農合製度基本實現了對農村居民的全覆蓋。
2007年,《國務院關於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要求,從2007年起在全國啟動城鎮居民醫保試點。2009年,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發佈《關於全面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的通知》,在全國範圍內全面開展城鎮居民醫保工作。截至2011年,各地均出臺了城鎮居民醫保政策並啟動實施,實現了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對城鎮居民的全覆蓋。
為貫徹2009年《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深化醫療衛生體制改革的意見》中提出的“探索建立城鄉一體化的基本醫療保障管理制度”要求,到2011年底,全國有189個縣開展了醫療保險城鄉統籌的探索,合併實施了城鄉居民醫療保險(以下簡稱城鄉居民醫保)。
2006年以來,財政部、衛生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等部委先後制定了《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財務制度》、《關於進一步加強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管理的指導意見》等多項制度。2010年,社會保險法公佈,使新農合和城鎮居民醫保進入法制化軌道。2011年將城鎮居民醫保納入了社會保險基金預算試編範圍,加強了基金的預算管理。為了促進基金籌集和管理使用的規範化,中央和地方各級政府及醫療保險基金管理部門多次組織開展專項監督檢查。
截至2011年底,新農合、城鎮居民醫保和城鄉居民醫保全國參保人數合計超過10億人。
(二)基金收支和結余情況。
2011年,全國新農合、城鎮居民醫保和城鄉居民醫保(以下簡稱三項居民醫保)基金收入合計2676.25億元,比2005年增長了28.27倍,其中新農合基金收入1974.97億元,城鎮居民醫保基金收入432.93億元,城鄉居民醫保基金收入268.35億元。三項居民醫保基金支出合計2110.25億元,比2005年增長了28.86倍,其中新農合基金支出1607.16億元,城鎮居民醫保基金支出287.79億元,城鄉居民醫保基金支出215.30億元。截至2011年底,三項居民醫保基金累計結余1363.78億元,比2005年底增長25.98倍,其中新農合基金累計結余824.42億元,城鎮居民醫保基金累計結余413.57億元,城鄉居民醫保基金累計結余125.79億元(2005年至2011年三項居民醫保基金收支和累計結余變化情況見圖1)。
2011年基金收入中,財政投入、個人繳費和其他投入分別為2196.97億元、423.53億元和55.75億元,分別佔82.09%、15.83%和2.08%(見圖2)。財政投入中,中央和地方財政分別投入948.97億元和1248億元,分別佔43.19%和56.81%,分別比2005年增長了174.16倍和26.58倍。
2011年底基金結余中,省本級、市本級和縣級結存分別為30.70億元、265.21億元和1067.87億元,分別佔2.25%、19.45%和78.30%;東部、中部、西部結存分別為450.97億元、490.15億元和422.66億元,分別佔33.07%、35.94%和30.99%。
從基金結余形態看,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和債券投資等形式分別為1209.01億元、152.96億元和1.81億元,分別佔88.65%、11.22%和0.13%。
二、主要成效
(一)基本醫療保障範圍不斷擴大。
“十一五”期間是居民醫療保險全面建立和推廣的關鍵時期,黨中央、國務院把加快推進基本醫療保障制度建設作為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五項重點改革任務之一,加大投入、加強引導,實現了基本醫療保障制度對城鄉居民的全覆蓋。2011年底,三項居民醫保參保人數合計超過10億人,當年享受待遇合計12.69億人次,分別比2005年增長3.89倍和11.07倍(2005年以來三項居民醫保參保人數和享受待遇人次變化情況見圖3)。
中央財政對中西部、農村的醫療保障投入不斷加大。2005年至2011年,中央財政對全國三項居民醫保的投入中,中西部所佔比重保持在80%以上,其中對新農合的補助由2005年的5.42億元增加到2011年的801.77億元,增長146.93倍。
(二)醫療保障水平穩步提高。
2005年以來,國家連續大幅調增新農合財政補助水平,各級財政對新農合的補助標準從2005年的每人每年20元增加至2011年的200元。截至2011年底,已將兒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臟病等8個重大疾病納入新農合重大疾病保障範圍。新農合和城鎮居民醫保政策範圍內的報銷比例逐年提高,到2011年報銷比例分別達到了70%和62%。實際報銷比例近年來也穩步上升,農村尤為顯著。新農合、城鎮居民醫保和城鄉居民醫保實際報銷比例分別由2005年的24.8%、45%和23.78%,提高到2011年的49.20%、52.28%和44.87%,分別增長了98.39%、16.18%和88.69%(2005年以來三項居民醫保實際報銷比例變化情況見圖4)。
(三)基層醫療機構運行新機制初步形成。
從2009年起,國家實行基本藥物制度,制定和發佈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實行省級集中網上公開招標採購,在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配備使用基本藥物,並實行零差率銷售。截至2011年底,該制度已基本上在所有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實施,開始形成了維護公益性、調動積極性、保障可持續的基層醫療機構運行新機制。
三、審計發現的主要問題
(一)一些地方和單位存在違紀違規問題。
——部分地區擴大範圍支出或違規運營三項居民醫保基金4364.04萬元。其中:用於基層醫保經辦機構等單位工作經費1022.37萬元,用於平衡縣級財政預算1231.97萬元,用於購置設備等其他支出9.70萬元,委託理財2100萬元。
——10個市本級和66個縣的經辦機構審核不夠嚴格,為不符合條件的人員報銷三項居民醫保費用845.80萬元,涉及39 624人次。
——部分單位和個人違規牟取不正當利益。部分地區的醫療機構等單位通過虛假發票、虛假病例、挂床住院、濫開藥物、虛報人數等手段套取三項居民醫保資金1.92億元;醫保經辦機構個別工作人員利用職權或管理漏洞騙取居民醫保資金113.10萬元。
(二)制度執行和業務管理還不夠嚴格。
——部分地區資金管理不夠規範。1個省本級、20個市本級和94個縣11.34億元基金未納入財政專戶管理;1個市本級和25個縣延壓基金1.03億元;2個省本級、27個市本級和319個縣的醫保經辦機構等部門和單位違規開戶477個、多頭開戶422個;12個市本級和119個縣城鎮居民醫保預算編制不規範;20.29億元基金存在會計記賬和核算錯誤等問題。
——部分地區業務管理不夠規範。25個市本級和193個縣10.96億元財政補助資金未及時足額到位,其中新農合基金3.52億元,城鎮居民醫保基金7.19億元,城鄉居民醫保基金0.25億元。審計還發現部分地區3296.21萬元基金徵收管理不規範,欠繳醫療保險費673.22萬元;2個市本級和36個縣醫保經辦機構未及時報銷醫療費用6870.32萬元;未提取新農合風險基金等其他管理不規範問題4.82億元。
——統籌層次較低,基金共濟能力不強。社會保險法規定基本醫療保險基金逐步實行省級統籌,國務院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重點實施方案要求2011年城鎮居民醫保基本實現市級統籌。但截至2011年底,全國三項居民醫保市級統籌尚未完全實現,有待鞏固和完善。
——業務管理信息化建設較為滯後。三項居民醫保覆蓋人數超過10億人,管理水平的高低直接涉及百姓的切身利益,實現信息化管理至關重要。但截至2011年底,全國尚有336個縣新農合未實行信息化管理。
四、需要進一步研究完善的問題
新農合以家庭為單位參保、城鎮居民醫保以個人為單位參保,在城鎮化、工業化進程加快和人口流動不斷加大的背景下,基本醫療保險制度間缺乏有效的銜接辦法,醫療保險不同險種的參保對象存在交叉,造成重復參保。審計發現,截至2011年底,547.64萬人在三項居民醫保間重復參保,財政多補貼9.23億元。
此外,部分地區未嚴格做到專款專用,有45 810.28萬元醫保資金在不同保障項目間相互串用等。
附件5
失業保險基金審計情況
根據憲法和審計法等相關法律規定,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的部署,審計署組織各級審計機關,對全國18項社會保障資金進行了審計(重點審計了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和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現將失業保險基金的審計情況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況
(一)制度建設情況。
失業保險是社會保險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其主要功能是保障失業人員基本生活,促進失業人員再就業。1950年,原勞動部發佈《救濟失業工人暫行辦法》,確定了新中國成立初期的失業救濟制度。1986年,國務院公佈《國營企業職工待業保險暫行規定》,規定了國營企業中的四類職工為待業人員,並明確了救濟金來源、籌集與使用辦法。1993年國務院公佈《國有企業職工待業保險規定》,將待業保險制度的覆蓋範圍進一步擴大。1999年國務院公佈《失業保險條例》,標誌著我國失業保險制度走向規範。2006年,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印發了《關於進一步加強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監督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加強基金監管,提高基金管理規範水平;2010年,包括失業保險基金在內的五項社會保險基金預算在全國範圍內開始試行編制,失業保險基金預算管理逐漸加強。
近年來,我國失業保險制度覆蓋範圍逐步擴大,截至2011年底,全國各地均建立了失業保險制度,失業保險參保人數達14 178.43萬人。
(二)基金收支和結余情況。
2011年,全國失業保險基金收入合計923.81億元,比2005年增長1.70倍;基金支出合計433.44億元,比2005年增長1.08倍;截至2011年底,基金累計結余2231.03億元,比2005年底增長3.30倍(2005年至2011年失業保險基金收支和累計結余變化情況見圖1)。
2011年基金收入中,來源於單位、個人、財政和其他的收入分別為614.66億元、270.53億元、2.56億元和36.06億元,分別佔66.54%、29.28%、0.28%和3.90%(見圖2)。
2011年底基金結余中,省本級、市本級和縣級結存分別為689.66億元、1204.07億元和337.30億元,分別佔30.91%、53.97%和15.12%;東部、中部和西部結存分別為1308.53億元、425.73億元和496.77億元,分別佔58.65%、19.08%和22.27%。
從基金結余形態看,定期存款、活期存款和其他形式分別為1306.81億元、882.26億元和41.96億元,分別佔58.57%、39.55%和1.88%。
二、主要成效
(一)有效保障了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
2011年,失業保險待遇水平全國平均每人每月604.32元,比2005年增加333.66元,增長123.27%;截至2011年底,全國失業保險參保人數14 178.43萬人,比2005年底增長34.68%。失業人員基本生活得到保障,促進了社會和諧穩定。
(二)充分發揮失業保險穩定就業和預防失業作用。
面對2008年國際金融危機,為穩定就業局勢,經國務院同意,有關部門採取允許困難企業在一定期限內緩繳失業保險費、降低失業保險費率、使用失業保險基金幫助困難企業穩定就業崗位等一系列政策措施,減輕了企業負擔,幫助困難企業渡過難關,穩定了就業形勢,為應對國際金融危機發揮了重要作用。
(三)較好地解決了國有企業改革中的下崗失業問題。
截至2006年底,我國基本完成了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業保險的並軌工作,2700多萬名下崗職工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為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深化經濟體制改革作出了貢獻。
三、審計發現的主要問題
(一)一些地方和單位存在違紀違規問題。
——部分地區擴大範圍支出或違規運營失業保險基金9215.40萬元。其中:用於基層經辦機構等單位工作經費6162.88萬元,用於平衡縣級財政預算2016.74萬元,用於購置固定資産等535.78萬元,委託理財500萬元。
——8個省本級、85個市本級和153個縣的經辦機構審核不夠嚴格,向91 864名不符合失業保險條件的人員發放待遇8893.80萬元。
(二)制度執行和業務管理還不夠嚴格。
——部分地區資金管理不夠規範。2個省本級、28個市本級和77個縣21.48億元失業保險基金未納入財政專戶管理;5個省本級、49個市本級和155個縣的經辦機構等部門單位多頭開戶360個、違規開戶130個;1個省本級、12個市本級和47個縣保費徵收機構等單位延壓失業保險費收入4.09億元;1個省本級、17個市本級和136個縣失業保險基金預算編制不規範;2個省本級、5個市本級和3個縣20.40億元調劑金管理不規範;21.92億元失業保險基金存在會計記賬和核算錯誤等問題。
——部分地區業務管理不夠規範。16個市本級和124個縣15.34億元財政補助資金未及時足額撥付到位;8個市本級和22個縣徵收機構應徵未徵失業保險費2.38億元;4個省本級、10個市本級和22個縣徵收機構擅自減免失業保險費6.37億元;21個省本級、144個市本級和684個縣的部分參保單位和個人通過少報繳費基數等方式少繳失業保險費5.95億元;9個市本級和27個縣隱瞞欠費1.89億元;6個省本級、53個市本級和238個縣欠繳失業保險費38.56億元;1個省本級、2個市本級和19個縣未及時發放失業保險待遇5108.08萬元;部分地區存在其他業務管理不規範問題,涉及金額36.67億元。
——部分人員未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審計抽查農民工較為集中的企業中,有133.87萬名農民工未參加失業保險。
——部分單位失業保險基金未納入社會統籌。截至2011年底,全國有4家單位仍自行管理失業保險基金18.04億元。
四、需要進一步研究完善的問題
截至2011年底,2個省本級和2個縣自定政策降低失業保險繳費比例或基數,導致少徵收失業保險費1.98億元;3個省本級、1個市本級和1個縣自定政策對失業保險參保年齡、戶籍等參保條件作出限制。
此外,部分地區未嚴格做到專款專用,有40.86億元失業保險基金在不同保障項目間相互串用等。
附件6
工傷保險基金審計情況
根據憲法和審計法等相關法律規定,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的部署,審計署組織各級審計機關,對全國18項社會保障資金進行了審計(重點審計了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和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現將工傷保險基金的審計情況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況
(一)制度建設情況。
1951年公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對工傷保險作出規定。1996年原勞動部發佈《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對以企業自我保障為主的工傷保險制度進行了改革。2003年國務院公佈《工傷保險條例》,我國工傷保險改革進入了加快推進階段。2009年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印發《關於做好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將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社會統籌前因工傷事故或患職業病形成的工傷人員和工亡人員供養親屬(以下簡稱“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2010年國務院修訂《工傷保險條例》,進一步擴大了參保範圍,明確了逐步實行省級統籌目標。2010年,包括工傷保險在內的五項社會保險基金預算在全國範圍內開始試行編制,工傷保險基金預算管理逐漸加強。
截至2011年底,全國各地均實施了工傷保險制度,參保人數達16 992.46萬人。
(二)基金收支和結余情況。
2011年,工傷保險基金收入合計450.51億元,比2005年增長4.41倍;基金支出合計274.33億元,比2005年增長5.53倍;截至2011年底,基金累計結余716.52億元,比2005年底增長3.58倍(2005年至2011年工傷保險基金收支和累計結余變化情況見圖1)。
2011年基金收入中,來源於單位、財政和其他的收入分別為371.79億元、62.43億元和16.29億元,分別佔82.53%、13.86%和3.61%(見圖2)。
2011年底基金結余中,省本級、市本級和縣級結存分別為218.36億元、411.89億元和86.27億元,分別佔30.47%、57.49%和12.04%;東部、中部、西部結存分別為433.79億元、154.80億元和127.93億元,分別佔60.54%、21.60%和17.86%。
從基金結余形態看,定期存款、活期存款和其他形式分別為402.60億元、307.20億元和6.72億元,分別佔56.19%、42.87%和0.94%。
二、主要成效
(一)覆蓋人群不斷擴大。
“十一五”以來,工傷保險覆蓋範圍不斷擴大。截至2011年底,全國工傷保險參保人數16 992.46萬人,比2005年增加9143.55萬人,增長116.49%;2011年全年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人數158.06萬人,比2005年增加105.23萬人,增長199.19%(見圖3)。
(二)妥善解決“老工傷”人員遺留問題。
2009年以來,各級黨委政府積極採取措施,大力推進將企業未納入統籌管理的“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取得了顯著成效。截至2011年底,已將312萬“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社會統籌,切實保障了“老工傷”人員的權益,有效維護了社會和諧穩定。
(三)穩步提高工傷保險待遇水平。
近年來,工傷保險待遇水平穩步提高。2011年領取工傷保險傷殘津貼等定期待遇人員平均待遇每人每月1523.40元,比2005年增加769.30元,增長102.02%,年均增長12.43%,改善了工傷人員的生活條件(見圖4)。
三、審計發現的主要問題
(一)一些地方和單位存在違紀違規問題。
——部分地區擴大範圍支出工傷保險基金3098.72萬元。其中:用於基層經辦機構等單位工作經費1824.29萬元,用於平衡市級、縣級財政預算40.22萬元,用於修建基層單位辦公用房等1234.21萬元。
——9個市本級和10個縣的經辦機構審核不夠嚴格,向983名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件的人員發放待遇168.35萬元。
——個別社保工作人員冒用其他人員工傷信息及資料,騙取工傷保險基金4.56萬元。
(二)制度執行和業務管理還不夠嚴格。
——部分地區資金管理不夠規範。7個省本級、22個市本級和53個縣5.78億元工傷保險基金未納入財政專戶管理;6個省本級、37個市本級和98個縣的經辦機構等部門和單位多頭開戶185個、違規開戶113個;6個市本級和18個縣保費徵收機構等單位延壓工傷保險費收入1943.37萬元;1個省本級、15個市本級和129個縣工傷保險基金預算編制不規範,有46家單位封閉運行的工傷保險基金未納入當地社會保險基金決算;2個市本級645.43萬元調劑金管理不規範;12.06億元工傷保險基金存在會計記賬和核算錯誤等問題。
——部分地區業務管理不夠規範。6個市本級和22個縣3.50億元財政補助資金未及時足額撥付到位;6個市本級和10個縣徵收機構應徵未徵工傷保險費0.33億元;3個省本級、3個市本級和3個縣徵收機構擅自減免工傷保險費0.58億元;19個省本級、132個市本級和618個縣的部分單位通過少報繳費基數等方式少繳工傷保險費8250.34萬元;7個市本級和17個縣隱瞞欠費2112.37萬元;1個省本級和1個市本級擅自核銷欠費385.05萬元;7個省本級、38個市本級和133個縣欠繳工傷保險費3.89億元;1個市本級和8個縣未及時發放工傷保險待遇450.09萬元;部分地區存在以物抵費等其他業務管理不規範問題,涉及金額3.21億元。
——部分人員未納入工傷保險。審計抽查農民工較為集中的企業中,有42.89萬名農民工未參加工傷保險。
——部分單位工傷保險基金仍封閉運行。截至2011年底,全國有55家單位仍自行管理工傷保險基金28.07億元,其中10家單位執行不同於當地的繳費基數核定和繳費比例政策,有3家單位執行不同於當地的待遇核定辦法。
四、需要進一步研究完善的問題
截至2011年底,有1個市本級和1個縣自定政策對工傷保險參保年齡、戶籍等參保條件作出限制。
此外,部分地區未嚴格做到專款專用,有4.02億元工傷保險基金在不同保障項目間相互串用等。
附件7
根據憲法和審計法等相關法律規定,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的部署,審計署組織各級審計機關,對全國18項社會保障資金進行了審計(重點審計了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和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現將生育保險基金的審計情況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況
(一)制度建設情況。
我國1951年公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中,初步確立了企業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的制度。1988年,國務院公佈《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將生育保險待遇的覆蓋範圍擴大到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和事業單位。1994年,原勞動部公佈《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實現了生育保險由單位負責到社會統籌的轉變。2008年,財政部、稅務總局印發《關於生育津貼和生育醫療費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對生育津貼等免徵個人所得稅。2009年,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發佈《關於妥善解決城鎮居民生育醫療費用的通知》,進一步保障婦女生育基本醫療需求。2010年,包括生育保險在內的5項社會保險基金預算在全國範圍內開始試行編制,生育保險基金預算管理逐漸加強。
截至2011年底,全國各省(區、市)均出臺了生育保險政策,參保人數12 170.46萬人。
(二)基金收支和結余情況。
2011年,全國生育保險基金收入合計214.85億元,比2005年增長4.14倍;基金支出合計136.22億元,比2005年增長4.16倍;截至2011年底,基金累計結余330.93億元,比2005年底增長3.74倍(2005年至2011年生育保險基金收支和累計結余變化情況見圖1)。
2011年基金收入中,來源於單位、財政和其他的收入分別為209.60億元、0.52億元和4.73億元,分別佔97.56%、0.24%和2.20%(見圖2)。
2011年底基金結余中,省本級、市本級和縣級結存分別為85.30億元、161.28億元和84.35億元,分別佔25.77%、48.74%和25.49%;東部、中部、西部結存分別為205.14億元、58.02億元和67.77億元,分別佔61.99%、17.53%和20.48%。
從基金結余形態看,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和其他形式分別為186.74億元、142.66億元和1.53億元,分別佔56.43%、43.11%和0.46%。
二、主要成效
(一)覆蓋人數不斷增加。
“十一五”以來,生育保險覆蓋範圍不斷擴大。截至2011年底,全國生育保險參保人數12 170.46萬人,比2005年增加7217.18萬人,增長145.71%;2011年全年享受生育保險待遇366.38萬人次,比2005年增加254.48萬人次,增長227.42%(見圖3)。
(二)待遇水平穩步提高。
近年來,生育保險待遇水平穩步提高。2011年,生育保險平均待遇每人次4098.93元,比2005年增加1430.65元,增長53.62%,年均增長7.42%,婦女生育保障水平穩步提高(見圖4)。
三、審計發現的主要問題
(一)一些地方和單位存在違紀違規問題。
——部分地區擴大範圍支出生育保險基金1164.17萬元。其中:用於基層經辦機構等單位工作經費968.66萬元,用於平衡市級、縣級財政預算15.51萬元,用於修建基層單位辦公用房180萬元。
——2個市本級和4個縣的經辦機構審核不夠嚴格,向307名不符合生育保險條件的人員發放待遇107.55萬元。
(二)制度執行和業務管理還不夠嚴格。
——部分地區資金管理不夠規範。7個省本級、21個市本級和45個縣3.16億元生育保險基金未納入財政專戶管理;5個省本級、25個市本級和78個縣的經辦機構等部門和單位多頭開戶113個、違規開戶84個;1個市本級和7個縣保費徵收機構等單位延壓生育保險費收入289.97萬元;14個市本級和118個縣生育保險基金預算編制不規範,有52家單位封閉運行的生育保險基金未納入當地社會保險基金決算;1.06億元生育保險基金存在會計記賬和核算錯誤等問題。
——部分地區業務管理不夠規範。3個市本級和37個縣2.50億元財政補助資金未及時足額撥付到位;1個省本級、4個市本級和10個縣徵收機構應徵未徵生育保險費0.26億元;3個省本級、4個市本級和4個縣徵收機構擅自減免生育保險費1.43億元;19個省本級、125個市本級和562個縣的部分單位通過少報繳費基數等方式少繳生育保險費1.27億元;6個市本級和14個縣隱瞞欠費0.12億元;1個市本級擅自核銷欠費84.94萬元;5個省本級、35個市本級和106個縣欠繳生育保險費3.76億元;1個市本級和11個縣未及時發放生育保險待遇282.80萬元;部分地區存在以物抵費等其他業務管理不規範問題,涉及金額3.27億元。
——部分人員未參加生育保險。審計抽查農民工較為集中的企業中,有150萬名農民工未參加生育保險。
——部分單位生育保險基金仍封閉運行。截至2011年底,全國有61家單位仍自行管理生育保險基金23.94億元,其中17家單位執行不同於當地的繳費基數核定和繳費比例政策,有17家單位執行不同於當地的待遇核定辦法。
四、需要進一步研究完善的問題
截至2011年底,2個省本級未履行規定的報批程序,自行降低生育保險繳費比例或繳費基數,導致少徵收生育保險費0.74億元;3個省本級、2個市本級和1個縣自定政策對生育保險參保年齡、戶籍等參保條件作出限制。
此外,部分地區未嚴格做到專款專用,有1.68億元生育保險基金在不同保障項目間相互串用等。
附件8
根據憲法和審計法等相關法律規定,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的部署,審計署組織各級審計機關,對全國18項社會保障資金進行了審計,其中對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農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分別簡稱城市低保和農村低保,統稱城鄉低保)資金進行了重點審計,現將審計情況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況
(一)制度建設情況。
我國城鄉低保制度建設經歷了先試點後推廣的過程。1997年國務院印發《關於在全國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決定在全國範圍內建立城市低保制度。1999年出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確立了城市低保制度的基本框架,首次以法規的形式明確了政府救助困難群體的法定責任。自1997年開始,部分地區根據中央部署,積極探索建立農村低保制度;2007年,國務院印發《關於在全國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農村低保制度推廣到全國所有涉農縣區。
城鄉低保制度實施以來,國務院辦公廳及財政部、民政部等部門相繼出臺了《關於進一步加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關於加強農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使用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關於加強城鄉最低生活保障資金預算執行管理工作的通知》、《關於進一步規範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制定和調整工作的指導意見》等一系列管理制度,進一步健全完善了城鄉低保制度。財政部、民政部等部門不斷完善監管辦法,採取專項檢查、聯合治理等措施加強城鄉低保資金監督檢查工作。各地積極開展低保工作規範化建設活動,逐步完善各項規章制度,形成了低保申請程序化、資金髮放社會化等一系列較為規範的工作機制。
(二)資金收支和結余情況。
2011年,全國城鄉低保資金收入合計1384.95億元,比2005年增長5.36倍;支出合計1284.14億元,比2005年增長5.22倍;截至2011年底,資金累計結余393.71億元,比2005年底增長4.87倍(2005年至2011年城鄉低保資金收支和累計結余變化情況見圖1)。
2011年,各級財政投入城鄉低保資金1374.66億元,比2005年增加1159.96億元,增長540.26%。其中:中央財政961.10億元,佔69.91%;地方各級財政413.56億元,佔30.09%。
二、主要成效
(一)低保制度覆蓋城鄉,保障人數不斷增加。
2007年,農村低保制度在全國範圍內開展,加之各地不斷提高城鄉低保保障標準,越來越多的人被納入了低保範圍。截至2011年底,全國城市和農村低保對象分別有2256.27萬人和5298.28萬人,分別比2005年底增長7.25%和551.04%(2005年以來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對象變化情況見圖2)。低收入群體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維護了社會和諧穩定。
(二)保障能力逐步增強,保障水平穩步提高。
近年來,中央和地方各級政府加大財政投入力度,積極籌措低保資金,不斷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對低保對象的人均補助水平相應提高。截至2011年底,全國有18個省本級、291個市本級和2517個縣建立了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調整機制。城市和農村低保平均保障標準分別由2005年的月人均154.30元和74.83元,提高到2011年的288.04元和140.29元,分別增長了86.68%和87.48%;月人均補助水平分別由2005年的73.34元和28.37元,提高到2011年的227.92元和100.07元,分別增長了210.77%和252.73%。2006年至2011年,城市和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平均增長率為10.99%和11.40%,比同期CPI平均上漲幅度分別高出7.62和8.03個百分點。特別是2007年在全國普遍實施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來,保障標準平均增長率比同期CPI平均上漲幅度高出14.02個百分點。保障標準和補助水平的穩步提高,使低收入群眾基本生活得到保障,生活水平不斷提高。
三、審計發現的主要問題
(一)一些地方和單位存在違紀違規問題。
——部分地區擴大範圍支出城鄉低保資金0.57億元。其中:用於基層單位工作經費0.34億元,用於平衡市級、縣級財政預算0.23億元。
——部分地區低保對象審核不夠嚴格。由於低保對象收入核定機制不夠健全、審批低保對象操作不合規等原因,8個省本級、178個市本級和1899個縣向不符合條件人員發放低保待遇累計323.06萬人次、13.82億元;2個省本級、26個市本級和409個縣2.21萬人重復享受城鄉低保0.52億元;抽查的8101個村(居)委會中,719個村(居)委會未按規定程序審批低保對象,210個村(居)委會存在幹部人為確定低保對象情況。
——個別民政部門工作人員及其他人員,利用管理漏洞,騙取、冒領城鄉低保資金11.79萬元。
(二)制度執行和業務管理還不夠嚴格。
——部分地區資金管理不夠規範。1個省本級、5個市本級和31個縣10.94億元城市低保資金未納入財政專戶管理;部分地區存在會計記賬和核算錯誤等問題,涉及金額3.77億元。
——部分地區業務管理不夠規範。24個市本級、344個縣24.21億元財政應補助低保資金未及時足額撥付到位;1個省本級、9個市本級和79個縣待遇發放不及時,涉及金額5.01億元;部分地區存在未及時上報低保人員變動情況,造成上級多撥付城鄉低保資金等問題,涉及金額2.78億元。
——業務管理信息化建設較為滯後。全國共有1657個縣尚未對城鄉低保實行信息化管理。部分地區民政部門城鄉低保數據質量不高、信息不完整,大部分地區沒有建立民政與公安、工商、地稅部門間的低保信息溝通機制,不利於對城鄉低保工作的監督和管理。
四、需要進一步研究完善的問題
部分地區未嚴格做到專款專用,有3.72億元低保資金在不同保障項目間相互串用等。
附件9
根據憲法和審計法等相關法律規定,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的部署,審計署組織各級審計機關,對全國18項社會保障資金進行了審計(重點審計了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和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現將城鄉醫療救助基金的審計情況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況
(一)制度建設情況。
2003年,為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村衛生工作的決定》,民政部、衛生部、財政部出臺《關於實施農村醫療救助的意見》,開始在全國範圍內開展農村醫療救助制度試點工作,通過政府撥款和社會各界自願捐助等多渠道籌資,對患大病農村五保戶和貧困農民家庭實行醫療救助。截至2006年底,全國所有涉農縣均建立了農村醫療救助制度。
2005年,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部等部門《關於建立城市醫療救助制度試點工作的意見》,開始在全國範圍內開展城市醫療救助制度試點工作。截至2008年底,全國所有縣均建立了城市醫療救助制度。隨著城鎮化進程的加快,部分地區開始探索建立統一的城鄉醫療救助制度。截至2011年底,全國有431個縣合併實施了城鄉醫療救助制度。
在城鄉醫療救助制度實施過程中,各地普遍建立了“政府領導、民政牽頭、部門協作、社會參與”的管理體制。財政部、民政部先後出臺《農村醫療救助基金管理試行辦法》、《關於加強城市醫療救助基金管理的意見》等文件,對醫療救助基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做出明確規定。各級地方政府及財政、民政等職能部門不斷完善監管辦法,採取專項檢查等措施不斷加強醫療救助基金的監督檢查工作。
(二)基金收支和結余情況。
2011年,全國醫療救助基金收入合計200.94億元,比2005年增長10倍;支出合計192.89億元,比2005年增長18.95倍;截至2011年底,基金累計結余154.06億元,比2005年底增長10.6倍(2005年至2011年醫療救助基金收支和累計結余情況見圖1)。
2011年醫療救助基金收入中,來源於中央財政、地方財政和其他渠道的分別為131.86億元、62.19億元和6.89億元,分別佔65.62%、30.95%和3.43%(見圖2)。
二、主要成效
(一)醫療救助受益人數顯著增加。
醫療救助制度覆蓋城鄉,促進了社會保障體系的健全。近年來,隨著政府財政投入的不斷加大,醫療救助的受益人數顯著增加,困難群眾普遍享受到了醫療保障。2011年,醫療救助基金直接醫後救助2367.27萬人次,比2005年增長8.33倍;共計資助6649.35萬人參加新農合或居民醫療保險,比2005年增長12.74倍。
(二)醫療救助水平穩步提高。
近年來,各級財政不斷加大醫療救助資金投入力度,不斷提高醫療救助的補助標準,減輕了困難群體特別是五保戶和低保群體的醫療費用負擔。2011年,城市、農村醫療救助次均水平分別為669.74元和776.17元,分別比2005年增加527.7元和425元,分別增長371.51%和121.02%。醫療救助保障水平穩步提高,困難群眾就醫負擔有所減輕。
三、審計發現的主要問題
(一)一些地方和單位存在違紀違規問題。
——部分地區擴大範圍支出387萬元,其中:用於基層單位工作經費254.2萬元,用於平衡縣級財政預算112.8萬元,用於購建固定資産等20萬元。
——個別工作人員利用管理漏洞,套取醫療救助資金,涉及金額32.75萬元。
(二)制度執行和業務管理還不夠嚴格。
——部分地區資金管理不夠規範。1個省本級、8個市本級和33個縣18 284.59萬元醫療救助基金未納入財政專戶管理;52 588.32萬元醫療救助資金存在會計記賬和核算錯誤等問題。
——部分地區業務管理不夠規範。21個市本級和212個縣59 437.1萬元財政補助資金未及時足額到位;27個縣未及時支付醫療救助資金1265.42萬元;部分地區還存在其他不規範問題,涉及金額1.48億元。
四、需要進一步研究完善的問題
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救助的管理部門相互間缺乏有效的協調機制,加上部分地區社會救助基層服務能力不足,導致國家用醫療救助資金資助困難群眾參加醫療保險的政策在一些地區未得到完全落實。截至2011年底,有2514個縣城鄉醫療救助資金結余126.39億元,相當於這些地區當年醫療救助資金財政投入的80.28%,但這些地區低保人員中按政策得到醫療救助資金資助參加醫療保險的僅佔63.69%。
此外,部分地區未嚴格做到專款專用,有10 203.7萬元醫療救助資金在不同保障項目間相互串用等。
附件10
根據憲法和審計法等相關法律規定,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的部署,審計署組織各級審計機關,對全國18項社會保障資金進行了審計(重點審計了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和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現將農村五保供養(以下簡稱五保供養)資金的審計情況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況
(一)制度建設情況。
五保供養制度建立於1956年,是一項有中國特色的社會救助制度。1994年《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和1997年民政部《農村敬老院管理暫行辦法》的頒布,對五保供養和敬老院發展進行了規範。2006年3月,國務院新修訂的《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以下簡稱新條例)實施,明確五保供養以國家財政為主,集體經濟組織、土地保障以及親友幫扶為輔,供養資金在地方政府預算中安排,中央財政對經濟困難地區的五保供養給予補助。同時,各級地方政府按照新條例制定了五保供養工作的管理制度;財政部門負責五保供養資金的管理;相關監督部門負責對資金籌集、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
截至2011年底,全國各地均建立了以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又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無贍養、撫養、扶養能力的老年人、殘疾人或者未滿16周歲的村民為對象的五保供養制度,年末供養人數578.62萬人。
(二)資金收支和結余情況。
2011年,全國五保供養資金投入合計118.40億元,比2005年增長3.17倍;資金支出合計113.61億元,比2005年增長3.24倍;截至2011年底,資金累計結余19.14億元,比2005年底增長4.68倍(2005年至2011年農村五保供養資金收支和累計結余變化情況見圖1)。
2011年資金投入中,中央財政、地方財政和社會投入分別為10.59億元、106.06億元和1.75億元,分別佔8.95%、89.58%和1.47%(見圖2)。
二、主要成效
(一)財政投入逐年加大,五保供養資金得到有效保障。
近年來,各級財政不斷加大對五保供養的資金投入,五保供養資金得到有效保障。2011年財政投入五保供養資金116.65億元,比2005年增加89.32億元,增長3.27倍(見圖3)。
(二)保障人數不斷擴大,供養標準逐步提高。
2005年以來,接受救助的五保供養人數不斷擴大,供養標準逐步提高。2011年全國五保供養人數為578.62萬人,比2005年增長36.23%。2011年全國五保集中供養平均標準為年人均3399.70元,分散供養平均標準為年人均2470.50元,分別比2007年增加1446.70元和1038.50元,分別增長74.08%和72.52%,五保供養對象生活得到了明顯改善。
三、審計發現的主要問題
(一)一些地方和單位存在違紀違規問題。
——部分地區擴大範圍支出五保供養資金600.93萬元。其中:用於基層單位工作經費209.47萬元;用於平衡縣級財政預算391.46萬元。
——個別地區經辦人員挪用五保供養資金,涉及金額28.69萬元。
(二)部分地區業務管理不夠規範。
截至2011年底,4個市本級和102個縣17 066.79萬元五保供養財政資金未及時足額到位;35個縣未及時發放五保供養待遇1714.80萬元;14個縣存在會計記賬和核算錯誤等問題,涉及金額994.40萬元。
四、需要進一步研究完善的問題
部分地區未嚴格做到專款專用,有3024.74萬元五保供養資金在不同保障項目間相互串用等。
附件11
根據憲法和審計法等相關法律規定,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的部署,審計署組織各級審計機關,對全國18項社會保障資金進行了審計(重點審計了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和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現將社會福利資金⑤的審計情況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況
(一)制度建設情況。
20世紀50年代,我國開始對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和無依無靠的老弱、病殘、孤寡社會成員提供國家福利服務。20世紀90年代後,社會福利事業進入了一個新的發展階段,國家公佈和修訂完善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規。“十一五”期間,我國社會福利制度逐步健全規範,《殘疾人就業條例》等公佈實施,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於加強孤兒保障工作的意見》,民政部、財政部下發了《關於發放孤兒生活費的通知》,民政部等部門出臺了《關於全面推進居家養老服務工作的意見》和《關於加強孤兒救助工作的意見》等制度辦法,部分地區建立了面向高齡老人發放生活補貼、長壽補貼金和免費體檢等制度。至2011年底,以扶老、助殘、救孤為重點,包括老年人福利、殘疾人福利和兒童福利等構成的社會福利制度逐步健全。
(二)資金收支和結余情況。
2011年,全國共籌集老年人、殘疾人和兒童三項福利資金350.93億元,比2005年增長4.99倍;支出合計311.43億元,比2005年增長5.77倍;截至2011年底,三項資金累計結余169.52億元,比2005年底增長5.6倍(2005年至2011年社會福利資金收支和累計結余變化情況見圖1)。
從資金來源看,2011年,中央財政、地方財政和其他渠道分別投入50.36億元、279.54億元和21.02億元,分別佔14.35%、79.66%和5.99%(見圖2)。
二、主要成效
隨著社會福利制度的不斷健全和各級財政投入力度不斷加大,更多困難群體納入社會保障範圍,生活逐步得到改善。截至2011年底,全國社會福利機構4.25萬個,床位321.05萬張,收養老年人、殘疾人和兒童等237.92萬人,分別比2005年增長32.40%、122.35%和109.34%;社會福利企業吸納殘疾人員62.80萬人就業。
三、審計發現的主要問題
(一)一些地方和單位存在違紀違規問題。
——部分地區擴大範圍支出社會福利資金5.29億元。其中:用於基層單位工作經費1.95億元;用於平衡市級、縣級財政預算0.25億元;用於購建培訓中心、體育場館和購車等3.09億元。
——個別地區的社會福利部門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套取社會福利資金1114.83萬元。
(二)制度執行和業務管理還不夠嚴格。
——部分地區資金管理不夠規範。2個市本級和19個縣稅務、工商部門延壓殘疾人就業保障金2916.33萬元;部分地區存在會計記賬和核算錯誤等問題,涉及金額3.88億元。
——部分地區業務管理不夠規範。2個省本級、26個市本級和200個縣5.20億元財政補助資金未及時足額撥付到位;4個省本級、18個市本級和90個縣少徵或減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20.11億元。
四、需要進一步研究完善的問題
部分地區未嚴格做到專款專用,有23.77億元社會福利資金在不同保障項目間相互串用等。
附注:
①18項社會保障資金包括:基本養老保險(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等9項社會保險基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城市醫療救助、農村醫療救助、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農村五保供養等6項社會救助資金,兒童福利、老年人福利和殘疾人福利等3項社會福利資金。
②政策範圍內的報銷比例:是指基本醫療保險“三個目錄”(即基本藥品目錄、基本醫療服務設施診療項目目錄和醫療服務設施目錄)政策規定範圍內的住院費用中,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比例。
③基本醫療保險的實際報銷比例:是指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通過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報銷的金額佔醫療費用總支出的比重。
④除審計的18項社會保障資金外,地方財政性社會保障投入還包括:含中央轉移支付在內的地方各級財政用於社會保障和就業等管理部門事業費、行政事業單位離退休費、就業補助、行政事業單位醫療保障、廉租住房和農村危房改造等的投入。
⑤本次審計的社會福利資金包括:兒童福利、老年人福利和殘疾人福利等三項社會福利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