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一步加強黨政機關出差和
會議定點管理工作的通知
財行〔2012〕254號
自國務院批准中央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以下統稱為中央黨政機關)實施差旅費和會議費管理制度改革以來,中央黨政機關較好地執行了出差和會議定點管理的有關規定,大部分省市也相繼開展了本級的出差、會議定點管理和國內公務接待管理改革,對促進機關黨風廉政建設,規範國內公務接待活動,控制行政性成本支出等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是執行中也暴露出一些問題,如個別中央單位和個人違反規定,不到定點飯店住宿辦會,向地方單位轉嫁費用負擔,個別地方接待單位超標準接待等。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務院第五次廉政工作會議精神,深入推進差旅費、會議費管理制度改革,切實加強黨政機關出差和會議定點管理,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中央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出差應當到定點飯店住宿,出差前應當事先預訂出差定點飯店,入住定點飯店應當出示證明身份的工作證和身份證,使用公務卡結算住宿費。住宿費按照定點飯店的協議價格憑據報銷;出差到沒有定點飯店的地方或因特殊情況在非定點飯店住宿時,住宿費按所在地級市(州、盟,下同)出差定點飯店協議價格上限內憑據報銷。
二、中央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出差由下級或地方接待單位協助安排住宿的,接待單位應當根據出差人員職級,安排在定點飯店相應住宿標準的客房;在沒有定點飯店的地方,接待單位應當按照出差人員職級對應的住宿標準和所在地級市出差定點飯店協議價格限額內安排接待,不得超標準接待。
三、中央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出差住宿定點飯店,不得向接待單位或定點飯店要求超出定點協議範圍的服務要求。超出協議服務範圍的費用,由個人自理,並不得向下級和地方接待單位轉嫁差旅費負擔。
四、中央黨政機關舉辦會議或委託接待單位協助安排會議的,應儘量使用本單位只對內部營業的賓館、招待所、會議室等,會議費應嚴禁控制在同類會議費綜合定額標準以內;內部賓館、招待所等不具備承辦條件的,應到會議定點飯店辦會。
五、中央黨政機關在會議定點飯店辦會的,應當事先預訂會議定點飯店;委託下級或地方接待單位協助安排會議的,應當以書面文件事先通知接待單位,明確會議的有關要求及開支標準。接待單位不得超標準接待。
六、中央黨政機關在會議定點飯店舉辦會議或委託下級或地方接待單位安排會議的,應及時結算會議費,不得向下級或地方接待單位轉嫁會議費負擔。
七、接待單位要進一步增強責任意識,切實加強公務接待管理,配合中央黨政機關落實出差和會議定點管理工作;不得在公務接待費中開支應由中央黨政機關負擔的費用。
八、地方財政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積極推進本級的差旅費、會議費管理制度改革,開展本級出差和會議定點管理工作。要研究和推動將會議費開支報銷制度與國庫集中支付制度相銜接,探索實行會議費向定點飯店直接支付的辦法。
九、各級黨政機關要根據本級差旅費、會議費制度,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管理辦法。
十、各級財政部門要主動會同紀檢監察和審計部門加強對差旅費和會議費管理,杜絕各種違規違紀行為,嚴肅財經紀律。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