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 中央編辦 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關於加強幼兒園教師隊伍建設的意見
教師〔2012〕1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編辦、財政廳(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教育局、編辦、財務局、人事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幼兒園教師承擔著保育和教育的雙重職能,關係到億萬兒童的健康成長,關係到學前教育事業的健康發展。為貫徹落實《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國務院關於當前發展學前教育的若干意見》(國發〔2010〕41號)和《國務院關於加強教師隊伍建設的意見》(國發〔2012〕41號),大力加強幼兒園教師隊伍建設,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明確幼兒園教師隊伍建設的目標。各地要按照構建覆蓋城鄉、佈局合理的學前教育公共服務體系的要求,結合本地實際,科學確定幼兒園教師隊伍建設的目標。到2015年,幼兒園教師數量基本滿足辦園需要,專任教師達到國家學歷標準要求,取得職務(職稱)的教師比例明顯提高。到2020年,形成一支熱愛兒童、師德高尚、業務精良、結構合理的幼兒園教師隊伍。
二、補足配齊幼兒園教師。國家出臺幼兒園教師配備標準,滿足正常教育教學需求。各地結合實際合理確定公辦幼兒園教職工編制,具備條件的省(區、市)可制定公辦幼兒園教職工編制標準,嚴禁擠佔、挪用幼兒園教職工編制。企事業單位辦、集體辦、民辦幼兒園按照配備標準,配足配齊教師。採用派駐公辦教師等方式對企事業單位辦、集體辦幼兒園和普惠性民辦幼兒園進行扶持。
各地根據學前教育事業發展和幼兒園實際工作需要,建立幼兒園教師長效補充機制。公辦幼兒園教師實行公開招聘制度。加強對各類幼兒園教職工配備情況的動態監管,把教職工資質及流動情況作為幼兒園保教質量評估監測的重要內容。啟動實施支持中西部農村邊遠地區開展學前教育巡迴支教試點工作,吸引優秀人才到農村邊遠貧困地區幼兒園任教。
三、完善幼兒園教師資格制度。全面實施幼兒園教師資格考試製度,印發幼兒園教師資格考試標準,深化教師資格考試內容改革。幼兒園教師須取得相應教師資格證書。具有其他學段教師資格證書的教師到幼兒園工作,應在上崗前接受教育部門組織的學前教育專業培訓。
四、建立幼兒園園長任職資格制度。國家制訂幼兒園園長專業標準和任職資格標準,提高園長專業化水平。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制定幼兒園園長任職資格制度實施辦法。教育部門辦幼兒園園長由縣級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聘任。企事業單位辦、集體辦、民辦幼兒園園長由舉辦者按國家和地方相關規定聘任,報當地教育行政部門審核。
五、完善幼兒園教師職務(職稱)評聘制度。合理確定幼兒園教師崗位結構比例。完善符合幼兒園教師工作特點的評價標準,重點突出幼兒園教師的師德、工作業績和保教能力。結合事業發展和人才發展規劃,合理確定幼兒園高級、中級、初級崗位之間的結構比例。對長期在農村基層和艱苦邊遠地區工作的幼兒園教師,在職務(職稱)方面實行傾斜政策。確保民辦和公辦幼兒園教師公平參與職務(職稱)評聘。
六、提高幼兒園教師培養培訓質量。全面落實幼兒園教師專業標準,提高教師專業化水平。辦好中等幼兒師範學校。重點建設一批幼兒師範高等專科學校。辦好高等師範院校學前教育專業。依託高等師範院校重點建設一批幼兒園教師培養培訓基地。積極探索初中畢業起點5年制學前教育專科學歷教師培養模式。實行幼兒園教師5年一週期不少於360學時的全員培訓制度,培訓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幼兒園按照年度公用經費總額的5%安排教師培訓經費。擴大實施幼兒園教師國家級培訓計劃。加大面向農村的幼兒園教師培養培訓力度。
七、建立幼兒園教師待遇保障機制。公辦幼兒園教師執行統一的崗位績效工資制度,享受規定的工資傾斜政策,企事業單位辦、集體辦、民辦幼兒園教師工資和社會保險由舉辦者依法保障。幼兒園教師按國家有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並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對長期在農村基層和艱苦邊遠地區工作的幼兒園教師,實行工資傾斜政策。鼓勵地方政府將符合條件的農村幼兒園教師住房納入保障性安居工程統籌予以解決,改善農村幼兒園教師工作和生活條件。
八、確保各項政策措施落實到位。地方各級教育、編制、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加強幼兒園教師隊伍建設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健全工作機制,加強統籌協調,建立督促檢查、考核獎懲和問責機制,確保加強幼兒園教師隊伍建設的各項措施落到實處、取得實效。
教育部 中央編辦
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2012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