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轉發省教育廳等部門關於做好進城務工人員
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後在當地參加升學考試
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冀政辦函〔2012〕117號
各設區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關部門:
省教育廳、省發展改革委、省公安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做好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後在當地參加升學考試工作的實施方案》已經省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本部門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2012年12月17日
關於做好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後
在當地參加升學考試工作的實施方案
河北省教育廳 河北省發展改革委
河北省公安廳 河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教育部等部門關於做好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後在當地參加升學考試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2〕46號)要求,進一步做好我省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後在當地參加中考和高考(以下稱隨遷子女升學考試)工作,結合實際,制定以下實施方案:
一、充分認識做好隨遷子女升學考試工作的重要性
隨遷子女是指進城務工人員及其他非本地戶籍就業人員的子女。做好隨遷子女升學考試工作,是堅持以人為本、保障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受教育權利、促進教育公平的客觀要求,對於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維護社會和諧具有重要意義。要堅持有利於保障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公平受教育權利和升學機會,有利於促進人口合理有序流動的原則,在我省教育資源可承載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滿足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升學考試需求,積極穩妥地推進隨遷子女升學考試工作。
二、隨遷子女升學考試具體辦法
(一)隨遷子女參加中考。隨遷子女在我省參加中考享受與當地常住戶籍人口子女同等待遇,具體報名、審核、錄取辦法及條件由各設區市根據本地實際制定。
(二)隨遷子女參加高考。
1.流入我省的隨遷子女在父母經常居住地接受高中段教育,至畢業時具有兩年以上連續就學記錄的,同時提供家長《就業失業登記證》、居住證和高中段學籍證明,即可在我省參加高考。具體報名、審核、錄取辦法由省招生委員會確定。
2.流出我省的隨遷子女無法在流入地參加高考需回我省參加考試的,可按我省有關規定報名參加高考。
3.流入我省的隨遷子女在我省報名參加高考後,與我省考生享受同等的招生錄取待遇。
三、加強組織領導
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加強統籌協調,明確責任分工,密切協作配合,形成齊抓共管的工作格局。發展改革部門要將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教育納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教育部門要做好學生的學籍註冊及管理工作,省、市、縣招生考試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報名、考試、錄取工作。公安部門要加強對流動人口的服務管理,轄區派出所要及時提供進城務工人員及其隨遷子女的居住等相關信息。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及時提供進城務工人員的就業信息。要充分發揮各類媒體的積極導向作用,加大宣傳力度,積極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
四、加強監督檢查
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對隨遷子女升學考試工作的監督檢查,嚴格規範、公開透明地執行隨遷子女升學考試政策,將隨遷子女升學考試政策落實到位。要加強對考生報考資格的審查,為符合條件的隨遷子女及時提供相關信息,確保這項惠民政策落到實處。要防止假借隨遷子女名義空挂學籍、“高考移民”等舞弊現象,禁止弄虛作假等行為的發生。
本方案自2013年1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