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化電煤市場化改革的指導意見
國辦發〔2012〕5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精神,加快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更大程度更廣範圍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形成科學合理的電煤運行和調節機制,保障電煤穩定供應,促進經濟持續健康發展,經國務院同意,現就深化電煤市場化改革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抓住有利時機深化電煤市場化改革
煤炭是我國的基礎能源,佔一次能源生産和消費的70%左右。電煤是煤炭消費的主體,佔消費總量的一半以上。深化電煤市場化改革,搞好産運需銜接,對保障電煤穩定供應和電力正常生産,滿足經濟發展和群眾生活需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上世紀90年代以來,我國煤炭訂貨市場化改革不斷推進,價格逐步放開,對納入訂貨範圍的電煤實行政府指導價和重點合同管理,對保障經濟發展曾經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但由於重點合同電煤與市場煤在資源供給、運力配置和價格水平上存在著明顯差異,限制了市場機製作用的發揮,造成不公平競爭,合同簽訂時糾紛不斷,執行中兌現率偏低,不利於煤炭的穩定供應,越來越不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改革勢在必行。今年以來,煤炭供需形勢出現了近年來少有的寬鬆局面,重點合同電煤與市場煤價差明顯縮小,一些地方還出現倒挂,電力企業經營狀況有所改善,改革的條件基本成熟。為此,應抓住當前有利時機,堅定不移地推進改革。
二、主要任務
電煤市場化改革是能源領域的一項重要改革。要堅持市場化取向,充分發揮市場在配置煤炭資源中的基礎性作用,以取消重點電煤合同、實施電煤價格並軌為核心,逐步形成合理的電煤運行和調節機制,實現煤炭、電力行業持續健康發展,保障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生活的能源需求。
(一)建立電煤産運需銜接新機制。自2013年起,取消重點合同,取消電煤價格雙軌制,發展改革委不再下達年度跨省區煤炭鐵路運力配置意向框架。煤炭企業和電力企業自主銜接簽訂合同,自主協商確定價格。鼓勵雙方簽訂中長期合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煤電企業正常經營活動不得干預。委託煤炭工業協會對合同的簽訂和執行情況進行匯總。運輸部門要組織好運力銜接,對落實運力的合同由發展改革委、鐵道部、交通運輸部備案。
(二)加強煤炭市場建設。加快健全區域煤炭市場,逐步培育和建立全國煤炭交易市場,形成以全國煤炭交易中心為主體、區域煤炭市場為補充,與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煤炭交易市場體系,為實施電煤市場化改革提供比較完善的市場載體。煤炭工業協會在發展改革委指導下做好銜接協調,研究制定交易規則,培育和發展全國煤炭交易市場體系。
(三)完善煤電價格聯動機制。繼續實施並不斷完善煤電價格聯動機制,當電煤價格波動幅度超過5%時,以年度為週期,相應調整上網電價,同時將電力企業消納煤價波動的比例由30%調整為10%。鋻於當前重點合同電煤與市場煤價格接近,此次電煤價格並軌後上網電價總體暫不作調整,對個別問題視情況個別解決。
(四)推進電煤運輸市場化改革。鐵道部、交通運輸部要加強對有關路局、港航企業的指導,完善煤炭運力交易市場,依據煤炭供需雙方簽訂的合同和運輸能力,合理配置運力並保持相對穩定,對大中型煤電企業簽訂的中長期電煤合同適當優先保障運輸。對簽訂虛假合同、造成運力浪費或不兌現運力、影響資源配置的行為要依法依規加大懲罰力度。鐵道部要週密制定電煤鐵路運輸管理辦法,進一步建立公開公平的運力配置機制。
(五)推進電力市場化改革。鼓勵煤電聯營,增強互保能力。改進發電調度方式,在堅持優先調度節能環保高效機組的基礎上,逐步增加經濟調度因素,同等條件下對發電價格低的機組優先安排上網,促進企業改善管理、降低能耗和提高技術水平,為實行競價上網改革探索經驗。
三、完善調控監管體系
依法加強和改善市場調控監管,創造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環境。制定電煤價格異常波動的應對預案,在電煤價格出現非正常波動時,依據價格法有關規定採取臨時干預措施。充分利用國內國外兩個市場、兩種資源,加強煤炭進出口調節,促進供需平衡。加強煤炭應急儲備建設,完善供應保障應急預案。加強煤炭經營監管和電煤合同履行檢查,規範流通秩序,進一步清理和取消不合理收費,嚴肅查處亂漲價、亂收費以及串通漲價等違法行為。煤炭、電力行業協會要加強與政府部門的溝通配合,加強企業誠信體系建設,做好行業自律工作。
四、切實加強組織協調
電煤市場化改革涉及重大利益調整,社會關注度高。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增強大局觀念,加強協調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發展改革委要會同有關部門充分發揮煤電油氣運保障工作部際協調機製作用,及時協調解決電煤市場化改革中的重大問題,指導做好煤炭産運需銜接工作。同時,繼續加強對電價形成機制改革、電力體制改革、煤炭期貨市場建設等重大問題研究。
國務院辦公廳
2012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