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
進一步做好工傷預防試點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發〔2013〕3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
為貫徹《工傷保險條例》,完善工傷保險制度,2009年我部在河南、廣東、海南等3省的12個地市開展了工傷預防試點,取得初步成效。一些試點城市工傷事故發生率呈現下降趨勢,職工的安全意識和維權意識、企業守法意識有所增強。為進一步推動工傷預防工作的開展,我部決定在2009年初步試點的基礎上,再選擇一部分具備條件的城市擴大試點。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做好工傷預防試點工作的重要意義
工傷預防是“三位一體”工傷保險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做好擴大工傷預防試點工作,有利於從源頭上減少工傷事故的發生,從根本上保障職工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體現以人為本的執政理念;有利於增強用人單位和職工的守法維權意識,促進各項工傷保險政策及安全生産措施的落實;有利於進一步完善細化工傷預防項目的操作流程和管理規範,維護工傷保險基金安全,提高基金使用效率。
二、擴大試點目標和工作原則
(一)試點目標。探索建立科學、規範的工傷預防工作模式,為在全國範圍內開展工傷預防工作積累經驗,完善我國工傷預防制度體系。
(二)工作原則。
1.審慎穩妥,逐步推開。工傷預防工作政策性強,管理複雜,要按照審慎穩妥的原則先選擇一些具備條件的城市(設區的市,以下簡稱試點城市)試點,待取得經驗、條件成熟後再逐步推開。
2.政府主導,專業運作。在確定項目、編制方案、選擇項目實施的組織等工作中,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要發揮政府主導作用;項目的具體實施要由相應的社會、經濟組織負責,實現項目的專業化運作,提高項目實施的質量和水平。
3.規範管理,確保安全。試點城市要嚴格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和本通知要求,明確流程,規範管理,加強監督,確保基金使用安全。
三、試點城市的確定
(一)試點城市範圍。每個省(區、市)確定不超過2個地(市、區)作為工傷預防試點城市,條件不具備的可暫不確定試點城市;前期納入我部工傷預防試點的省份(河南、廣東、海南),不再確定新的試點城市,原試點城市可繼續試點;已經實現省級統籌的省(區、市)可以省(區、市)為統籌地區試點,也可以確定2個地(市、區)進行試點。
(二)試點城市應具備的條件。一是工傷保險基金已實現市級統籌;二是保證待遇支付和儲備金留存的前提下有一定結余;三是經辦機構有專門的工傷保險科室和人員;四是工傷保險工作基礎好,管理規範,具備本地區工傷保險完整數據、統計分析手段和能力;五是從事相關宣傳、培訓業務的社會、經濟組織相對成熟。
(三)試點城市的確定。試點城市由各省(區、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根據統籌地區(地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的申請確定。
四、擴大試點內容
(一)預防費使用比例。試點城市在保證工傷保險待遇支付和儲備金留存的前提下,用於工傷預防的費用控制在本統籌地區上年度工傷保險基金徵繳收入的2%左右。
(二)預防費使用項目。工傷預防費主要用於開展工傷預防的宣傳、培訓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工傷預防項目。
(三)項目實施流程。
1.項目確定。試點城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工傷發生情況和工傷保險工作需要,確定下一年度工傷預防的具體實施項目,編制項目實施方案。
2.項目的組織實施。試點城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參照政府採購法規定的程序,從具備相應資質的社會、經濟組織中選擇提供具體服務的組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受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委託與選定的組織簽訂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3.實施項目的社會、經濟組織應具備的基本條件。一是依法登記註冊,從事相關宣傳、培訓業務3年以上並具有良好市場信譽;二是有足夠數量的可承擔實施工傷預防宣傳、培訓項目任務的專業人員;三是有相應的硬體設施和技術手段;四是具備相應的資質;五是依法應具備的其他條件。
4.項目驗收。項目完成,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組織驗收。
(四)費用支付。
1.實行預算管理。試點城市在編制工傷保險基金預算時,按照確定的工傷預防具體實施項目和上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將工傷預防費列入下一年度工傷保險基金預算。
2.支付程序。合同簽訂後先支付一定比例或數額的預付款;項目完成,經驗收合格後,再支付餘款。
(五)加強監督。試點城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按照合同規定,加強對提供服務的組織開展的宣傳、培訓等活動的監督,確保合同的規定落到實處;定期向社會公佈工傷預防項目的實施情況和工傷預防費的使用情況,接受參保單位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六)探索建立績效評估機制。試點城市應積極探索工傷預防費使用的績效評估辦法,提高預防費的使用效率。
五、工作要求
(一)實行項目管理。試點城市可通過電視、廣播、報紙、網絡、手機等媒體,通過印發宣傳畫、手冊、標語等方式開展工傷預防宣傳;通過舉辦培訓班、專題講座等方式開展工傷預防培訓。宣傳、培訓工作的開展要實行項目預算管理,嚴禁直接提取預防費用。
(二)突出工作重點。試點城市應將工傷事故及職業病發生率高的重點行業、重點企業、重點崗位、重點人員優先作為宣傳、培訓對象,注重宣傳、培訓實效。
(三)規範工作程序。試點城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按規定,組織落實項目的確定、方案編制、政府採購、實施、驗收、評估等工作,進一步細化各環節工作流程,確保試點工作規範、有序開展。
(四)嚴格費用支付。對確定實施的工傷預防宣傳、培訓項目,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合同規定,先支付30%的費用。項目完成,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組織驗收合格後,再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餘款。具體程序按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和工傷保險經辦業務管理規定支出。
六、加強組織領導
1.省(區、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要切實加強對工傷預防試點工作的領導,研究制定相關辦法,統籌規劃,協調指導試點工作,及時總結經驗。
2.試點城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要組織建立試點工作領導機構,負責試點工作的組織實施;要從實際出發,研究制定切實可行的試點工作方案和相關政策,因地制宜地開展工作;要切實發揮主管部門的作用,加強與財政、衛生行政、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等部門的溝通協調,發揮各部門的特點和優勢,共同推進工傷預防工作開展。
3.建立部、省(區、市)、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聯絡報告制度。試點城市每年2月底前應將本年度工傷預防項目實施方案,以及上一年度工傷預防項目實施情況總結(包括項目確定、具體執行及基金支出等)分別報送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部工傷保險司、社保中心。試點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問題,應及時報告部工傷保險司。
4.省(區、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將確定的試點城市名單在2013年8月底前報部工傷保險司。部裏將適時對各地試點情況進行檢查。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2013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