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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3年05月23日 09時16分   來源:發展改革委網站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對企業債券發行申請
部分企業進行專項核查工作的通知

發改辦財金〔2013〕117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産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各有關單位: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央“穩增長、控通脹、防風險”的經濟工作總要求,切實完善企業債券發行管理工作,推進信用承諾制度建設,強化市場約束機製作用,規範企業債券發行申請企業行為,提高公開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防範系統性和區域性風險,我委將組織對企業債券發行申請部分企業進行專項核查。各申請發債企業、主承銷商、會計師事務所和信用評級公司等仲介機構應嚴格按照本通知要求,認真做好自查工作,我委將在自查基礎上按比例進行抽查。現就具體事項通知如下:
  一、核查範圍
  已上報企業債券發行申請,我委對發行申請正在審核,屬於《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改進企業債券發行審核工作的通知》(發改辦財金〔2013〕957號)劃分的“從嚴審核類”和“適當控制規模和節奏類”發債申請企業和相關的主承銷商、會計師事務所和信用評級公司。
  二、核查內容
  (一)申請發債企業貫徹國家有關政策情況。
  重點是2010年以來,國務院、我委和有關部門發佈的關於債券融資、地方政府投融資平臺公司規範發展的有關政策文件的貫徹實施情況。
  (二)申請發債企業規範運作情況。
  1、企業獨立運作、政府公務員兼職、治理結構、決策機制情況。
  2、母公司對合併報表企業的實際控制情況,包括人員、財務、管理制度等。
  3、企業財務管理制度健全狀況。
  4、政府對企業的監督管理情況,是否設立風險防火墻。
  (三)申請發債企業資産、利潤等財務指標的真實性、合規性。
  1、申請發債企業資産構成合規性,是否存在虛增資産的情況,是否存在非經營性資産,是否存在為發債突擊注入資産的情況。企業最近一個財年以來的資産重組情況。是否有資産重組計劃。
  2、申請發債企業主營業務收入、利潤的真實性和可持續性,是否存在虛增收入、虛增利潤的情況。
  (四)債券擔保的有效性,抵押擔保是否存在一物多押,抵質押資産是否是易變現有效資産,第三方擔保的是否存在互保或連環保。
  (五)申請發債企業以前各期發債募集資金的使用情況,項目進展情況,需提供資金往來單據等證明材料。
  (六)申請發債企業2013、2014年到期債券的償還計劃及資金來源安排。
  (七)申請發債企業償債保障措施落實情況。
  (八)申請發債企業發行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信託計劃、資産證券化産品、保險債權計劃,以及各類私募債權品種的情況。是否存在違規集資情況,以BT方式對外合作、拖欠情況。企業應説明在2年內擬進行上述方式融資的計劃,在企業債券存續期內發生信託、理財、資産證券化等私募産品融資的,及時向我委報備。
  (九)對申請發債企業主體和債項評級情況,有無虛增級別、以價定級的情況。申請發債企業應提供評級交費情況。
  (十)申請發債企業、相關仲介機構以及相關地方各級政府部門綜合信用承諾制度落實情況。
  (十一)地方發展改革部門有無限制券商、評級公司等仲介機構在本地區正常開展業務的行為,有無直接或間接干預發行人遴選承銷商、評級公司等仲介機構的行為。
  三、核查方式
  核查工作以發行人和有關仲介機構自查,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核查,我委抽查的方式進行。
  (一)發行人和有關仲介機構各司其職,相互配合,認真完成自查,形成自查報告,並承諾對自查結果的真實性負責。
  發行人、主承銷商會同會計師事務所、評級機構,結合申請發債企業的具體情況,逐項説明對前述問題的自查程序、自查過程和自查結論,自查過程應明示具體核查人員、核查時間、核查方式、獲取證據等相關內容。
  發行人、主承銷商、會計師事務所、評級機構應詳細編制並保存自查工作底稿,留存自查過程中獲取和編寫的各種重要資料和工作記錄。工作底稿應當內容完整、格式規範、標示統一、記錄清晰。
  (二)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根據發行人和仲介機構的自查報告對申請發債企業進行核查,並承諾本省範圍內申請發債企業自查情況的真實性、合規性。
  (三)我委按比例抽查,如發現自查、核查不實,對存在問題隱瞞不報的,將追究有關責任方的責任。
  1、屬於申請發債企業責任的,退回發債申請,並根據問題嚴重程度暫停其發債申請資格。
  2、屬於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責任的,暫停受理該區域所屬企業發債申請。
  3、屬於仲介機構責任的,根據問題嚴重程度暫停乃至取消機構從事企業債券相關業務的資格,並對具體責任人員實行企業債券業務資格禁入。
  四、有關安排
  發行人及仲介機構應將自查工作報告報送省級發展改革部門,省級發展改革部門組織核查後將核查報告一併報送我委。我委將分區域、分券商、分産業領域隨機確定抽查對象,對列入我委抽查範圍的企業抽查合格後再予核準債券發行。對未列入抽查對象的企業,我們也將在審核其自查報告和省級發改部門核查報告後,決定是否予以核準債券發行。
  今後,新報送屬於本通知自查、核查範圍的企業發債申請均須按照上述要求,對有關情況逐項作出説明,説明文件與其他申報文件一併報送我委。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2013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