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調整海域使用金免繳審批權限的通知
財綜〔2013〕66號
遼寧、河北、天津、山東、江蘇、上海、浙江、福建、廣東、廣西、海南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海洋與漁業廳(局),大連、青島、寧波、廈門、深圳市財政局(委)、海洋與漁業局:
2006年以來,財政部、國家海洋局先後印發了《海域使用金減免管理辦法》(財綜〔2006〕24號)、《關於海域使用金減免管理等有關事項的通知》(財綜〔2008〕71號)等文件,進一步明確和細化了海域使用金依法免繳的政策和審批程序,各級財政部門、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認真貫徹落實,規範了海域使用金免繳行為,但也存在審批程序過於繁雜等問題。根據國務院轉變政府職能簡政放權的要求,為進一步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用海單位和個人,決定調整海域使用金免繳審批權限。現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調整海域使用金免繳審批權限
(一)將用海單位和個人申請免繳國務院批准項目用海的海域使用金,按中央和地方分成,分別報財政部、國家海洋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部門、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准,調整為報財政部、國家海洋局審查批准。同時,財政部、國家海洋局將批准免繳海域使用金文件抄送項目用海所在地省級或者計劃單列市財政部門、海洋行政主管部門以及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備查。
(二)將用海單位和個人申請免繳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批准的項目用海海域使用金,按中央和地方分成,分別報財政部、國家海洋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部門、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准,調整為報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部門、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准。同時,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部門、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將批准免繳海域使用金文件報財政部、國家海洋局備案,並抄送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備查。其中,計劃單列市財政部門、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免繳海域使用金文件同時報相關省財政部門、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三)養殖用海單位和個人申請免繳海域使用金,繼續由批准項目用海的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准。
二、建立海域使用金免繳臺賬
各級財政部門、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海域使用金免繳臺賬,逐筆記錄項目用海名稱、用海類型、用海面積、免繳金額、批准免繳海域使用金的依據、批復時間等信息,並匯總年度海域使用金免繳信息,報上級財政部門、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各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同時在國家海域動態監視監測管理系統中錄入海域使用金免繳信息,在年度海域使用公報中向社會公佈,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三、加強海域使用金免繳的監督管理
各級財政部門、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要嚴格按照《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十五條、財綜〔2006〕24號文件、財綜〔2008〕71號文件審批海域使用金免繳事項,不得違反規定批准免繳海域使用金。同時,要自覺接受各級審計機關的審計和監督。對於違反規定批准免繳海域使用金的行為,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海域使用管理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規定》等相關規定,責令改正,補收應當繳納的海域使用金,並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本通知自2013年7月1日起執行。財綜〔2006〕24號文件、財綜〔2008〕71號文件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規定為準。
財政部 國家海洋局
2013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