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快
煤層氣(煤礦瓦斯)抽採利用的意見
國辦發〔2013〕9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適應煤礦瓦斯防治和煤層氣産業化發展的新形勢,進一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加快煤層氣(煤礦瓦斯)抽採利用,促進煤礦安全生産形勢持續穩定好轉,經國務院同意,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加大財政資金支持力度
(一)提高財政補貼標準。綜合考慮抽採利用成本和市場銷售價格等因素,提高煤層氣(煤礦瓦斯)開發利用中央財政補貼標準,進一步調動企業積極性。具體標準由財政部會同發展改革委、能源局等部門研究制定。
(二)強化中央財政獎勵資金引導扶持。落實煤炭行業淘汰落後産能及小煤礦整頓關閉扶持政策,安排中央財政獎勵資金重點支持關閉高瓦斯和煤與瓦斯突出小煤礦,加快推進煤炭産業結構調整和煤礦企業兼併重組。
(三)加大中央財政建設投資支持力度。統籌安排中央財政建設投資支持煤礦瓦斯治理利用,將保護層開採配套工程、井下瓦斯抽採工程納入煤礦安全改造投資支持範圍,輸配管網及利用設施、煤層氣開發利用示範項目納入煤炭産業升級改造投資支持範圍,治理利用技術裝備研發納入能源自主創新和能源裝備投資支持範圍。
(四)落實煤炭生産安全費用提取政策。煤礦企業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根據煤礦瓦斯等災害治理的實際需要,科學合理確定煤炭生産安全費用提取標準,並確保提取到位、專款專用,年度結余資金可結轉下年度使用。
二、強化稅費政策扶持
(五)完善增值稅優惠政策。加快營業稅改徵增值稅改革試點,擴大煤礦企業增值稅進項稅抵扣範圍。結合資源綜合利用增值稅政策的調整完善,研究制定煤層氣(煤礦瓦斯)發電的增值稅優惠政策。
(六)加大所得稅優惠力度。煤層氣(煤礦瓦斯)開發利用財政補貼,符合有關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規定的,作為企業所得稅不徵稅收入處理。財政部、稅務總局、安全監管總局等部門,抓緊修改完善安全生産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
三、完善煤層氣價格和發電上網政策
(七)落實煤層氣市場定價機制。各地要嚴格落實放開煤層氣(煤礦瓦斯)出廠價格政策,已納入地方政府管理的要儘快放開價格,未進入城市公共管網的銷售價格由供需雙方協商定價,進入城市公共管網的煤層氣(煤礦瓦斯)銷售價格按不低於同等熱值天然氣價格確定。
(八)支持煤層氣發電上網。煤礦企業利用煤層氣(煤礦瓦斯)發電優先自發自用,富裕電量需要上網的,由電網企業全部收購。相關部門和單位應進一步簡化煤層氣(煤礦瓦斯)發電並網項目核準、環評、用地、電網接入和發電許可等手續,加快審核辦理。
(九)完善煤層氣發電價格政策。根據煤層氣(煤礦瓦斯)發電造價及運營成本變化情況,按照合理成本加合理利潤的原則,適時提高煤層氣(煤礦瓦斯)發電上網標桿電價,未提高前仍執行現行政策。電網企業因此增加的購電成本,通過調整銷售電價統籌解決。
四、加強煤層氣開發利用管理
(十)加強煤層氣礦業權管理。建立煤層氣、煤炭協調開發機制,統籌煤層氣、煤炭資源勘查開採佈局和時序,合理確定煤層氣勘查開採區塊。對煤炭規劃5年內開始建井開採的區域,按照煤層氣開發服務於煤炭開發的原則,採取合作或調整煤層氣礦業權範圍等方式,優先保證煤炭資源開發需要,並有效開發利用煤層氣資源;對煤炭規劃5年後開始建井開採的區域,應堅持“先採氣、後採煤”,做好採氣採煤施工銜接。增設一批煤層氣礦業權,通過招投標等競爭方式,優先配置給有開發實力的煤層氣和煤炭企業。
(十一)建立勘查開發約束機制。新設煤層氣或煤炭探礦權,必須符合礦産資源、煤層氣開發利用等規劃,並對煤層氣、煤炭資源進行綜合勘查、評價和儲量評審備案。研究提高煤層氣最低勘查投入標準,限期提交資源儲量報告。對長期勘查投入不足、勘查結束不及時開發的企業,核減其礦業權面積;對具備開發條件的區塊,限期完成産能建設;對不按合同實施勘查開發的對外合作項目,依法終止合同。
(十二)鼓勵規模化開發利用。統籌規劃建設煤層氣規模化開發區塊輸氣管網等基礎設施,支持大型煤礦區瓦斯輸配系統區域聯網,推進中小煤礦聯合建設瓦斯集輸管網。鼓勵民間資本參與煤層氣勘探開發、儲配及輸氣管道建設。鼓勵金融機構積極做好煤層氣(煤礦瓦斯)開發利用項目的金融支持服務工作。
(十三)規範煤層氣投資項目管理。煤層氣開發、輸送、利用等建設項目根據投資主體、投資來源和建設規模實行審批、核準或備案制,並在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等文件中予以明確。研究完善煤層氣勘探開發利用管理制度,推動煤層氣産業規範有序發展。
五、推進科技創新
(十四)加快科技研發應用。繼續實施國家科技重大專項及有關科技計劃,進一步加大對煤層氣(煤礦瓦斯)基礎理論研究和關鍵技術及裝備研發的支持力度。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制定政策,引導科研機構和企業加大科技投入,持續開展煤礦瓦斯防治和煤層氣勘探開發技術攻關,推進科技成果儘快轉化應用。
(十五)加強創新平臺建設。加強煤層氣開發利用、煤礦瓦斯治理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和産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等創新平臺建設,支持煤炭、煤層氣企業建立瓦斯防治和煤層氣勘探開發研究機構,增強自主研發和集成創新能力。鼓勵具有技術、管理優勢的企業和科研院校開展相關技術諮詢和工程服務。鼓勵高等院校和培訓機構加強煤層氣專業技術人才培養。
六、加強組織領導
(十六)強化協調指導。煤礦瓦斯防治部際協調領導小組要加強組織領導和綜合協調,各成員單位要切實履職盡責、密切配合,及時研究解決重大問題。各産煤省(區、市)要健全煤礦瓦斯防治(集中整治)領導小組,明確辦公室依託單位,落實專職人員和專門經費,不斷完善工作機制和管理制度。
(十七)嚴格目標考核。各重點産煤省級人民政府要通過簽訂目標責任書等有效方式,把年度瓦斯事故及死亡人數控制目標、煤層氣(煤礦瓦斯)開發利用目標落實到相關市、縣人民政府和煤炭、煤層氣企業,並嚴格績效考核。有關部門要研究將煤層氣開發利用量不計入能源消費總量控制指標,提高煤層氣(煤礦瓦斯)利用率,促進節能減排。
(十八)加強督促落實。各有關部門要圍繞煤礦瓦斯防治和煤層氣開發利用重點任務,明確工作責任,抓緊研究出臺配套政策措施。各地區要結合實際,制定本地區鼓勵和支持政策,指導幫助企業把政策措施落實到位。各級煤礦瓦斯防治協調領導機構要加強督促檢查,定期通報有關情況,對在煤礦瓦斯防治和煤層氣開發利用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及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國務院辦公廳
2013年9月14日
(此件公開發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