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對分佈式光伏發電自發自用電量
免徵政府性基金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綜〔2013〕10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為了促進光伏産業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關於促進光伏産業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3〕24號)的有關規定,對分佈式光伏發電自發自用電量免收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基金、農網還貸資金等4項針對電量徵收的政府性基金。上述規定自本通知發文之日起施行。
財政部
2013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