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0月27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審議並批准了《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同時聲明:中國不受《公約》第66條第2款的約束。自此,中國已經正式成為《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的締約國。這一行動在國內外引起強烈反響。近日,記者就公約的若干重要問題專訪了監察部負責人。
記者:請簡要介紹一下《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的有關背景。
監察部負責人:面對日益嚴重的腐敗問題,2000年12月4日,第55屆聯合國大會55/61號決議提出,設立特設委員會,起草一份預防和打擊腐敗的綜合性國際法律文件。在完成一系列的準備工作後,從2002年2月開始至2003年10月,包括中國在內的107個國家及28個國際組織和非政府組織代表在維也納,就《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前後進行了7輪談判,終於完成了公約的起草工作。中國政府積極支持公約的擬訂工作。參與談判的我國代表團在全面衡量公約對我國利益影響的基礎上,制定詳細的談判方案,發揮了建設性作用。公約于2003年10月31日經第58屆聯合國大會審議通過,12月9日至11日在墨西哥梅裏達召開高級別政治簽署會議後,供各國開放簽署。2003年12月10日,外交部副部長張業遂代表我國政府簽署了公約。截至2005年9月,已有33個國家批准了公約。公約將於2005年12月14日正式生效。
記者:公約有哪些主要特點?
監察部負責人:第一,是目前國際上雙邊、多邊反腐敗條約中內容最全面的公約。該公約是在對國際組織和地區組織各種反腐敗公約、決議的有效性和可行性全面評估的基礎上擬訂的,內容廣泛。第二,是一部體現整體和平衡思想的公約。所謂整體,是指公約將反腐敗作為一個系統工程來對待。認為,腐敗不僅表現在公職人員身上,也表現在向公職人員行賄的普通公民身上;不僅在國家機關和公共領域,私營機構也存在腐敗問題;不僅表現在國內交往中,也表現在國際交往中,包括國際公共組織官員的腐敗。這些不同表現形式的腐敗現象往往相互聯絡、相互依存,因此,需要有一套全面、協調的反腐敗措施,開展全面的反腐敗工作。所謂平衡,是指對任何一種腐敗行為的懲治要體現公平、正義。如在懲治受賄人的同時,也要打擊行賄人;對以貪利為目的的腐敗行為,給予刑事制裁的同時要徹底剝奪其非法獲得的所有財産;在加強對公職人員腐敗行為懲處的同時,要充分關注公職人員的報酬和必要的培訓等。第三,該公約考慮了不同國家的國情,體現了協商精神。由於該公約談判的原則是協商一致,對於不能協商一致的條款,在談判過程中大多被刪除,存有分歧的條款相互也作了讓步。
記者:公約有哪些主要內容?
監察部負責人:公約確立了反腐敗的五個機制。第一,預防機制。公約認為預防是有效遏止腐敗的基礎,並提出了若干措施。一是規定專門的預防腐敗機構,制訂和執行協調有效的反腐敗政策,定期對反腐敗的相關法律、措施進行評估以確定是否有效;二是建立以透明、競爭、客觀為標準的公共採購制度,維持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的公開、透明;三是簡化行政程序,建立公眾與國家機關的聯絡管道;四是防止私營部門的腐敗,制定私營機構廉潔的標準和程序,防止利益衝突,形成良好的商業慣例;五是促進社會參與,開展反腐敗的公共宣傳活動,在大中小學開展廉潔教育;六是打擊洗錢活動,監控可疑帳戶,查明帳戶所有人的身份等。第二,刑事定罪和執法機制。包括幾個方面,一是刑事定罪,公約將賄賂外國公職人員及國際公共組織官員,貪污、挪用、佔用受託財産,利用影響力交易等行為確定為犯罪;二是對腐敗的制裁,除刑事定罪外,還包括取消任職資格、沒收非法所得等,反腐敗專門機關還有權採取特殊偵查手段;三是保護措施,包括保護舉報人、證人、鑒定人、被害人,對因腐敗而受到損害的人員或實體予以賠償或補償等。第三,國際合作機制。公約規定締約國應當就打擊公約規定的犯罪進行國際合作,包括引渡、司法協助、執法合作等。第四,資産追回機制。公約規定締約國應當對外流腐敗資産的追回提供合作與協助,包括預防和監測犯罪所得的轉移、直接追回財産、通過國際合作追回財産、資産的返還和處置等。這是本公約最引人關注的焦點之一。第五,履約監督機制。公約規定設立締約國會議,負責監督公約的實施。此外,公約還規定締約國應當通過技術援助和信息交流便利公約的實施,向發展中國家提供財政和技術援助。
記者:中國政府簽署公約以後,我們做了哪些工作?
監察部負責人:我國政府正式簽署《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後,中央非常重視。經中央同意,中央紀委會同全國人大外事委、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最高法、最高檢、外交部、教育部、公安部、安全部、監察部、司法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務院港澳辦、國務院法制辦共十五個部門,于2004年4月組成了研究實施《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工作協調小組,研究公約的利弊以及與我國法律制度如何相銜接的方案。工作中堅持了三項原則。一是堅持黨對反腐敗工作領導的原則,凡是涉及反腐敗工作大局的重要事項,要以積極而慎重的態度對待,重大問題請示中央;二是堅持一切從中國實際出發的原則,以開放、務實的態度吸收國際上比較成功的反腐敗經驗;三是要堅持言必行、行必果,信守承諾的原則,體現敢於並善於承擔國際義務的負責任的大國風範。經過一年多的艱苦努力,形成了《關於批准〈聯合國反腐敗公約〉並解決相關重要問題的意見》。9月25日,國務院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了批准該公約的議案。10月27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了該公約。
記者:我國批准加入《聯合國反腐敗公約》有什麼意義?
監察部負責人:中國開展反腐敗工作是由我們黨和政府的性質、宗旨所決定的,是在黨的領導下依靠群眾支持而積極、主動開展的事業。改革開放以來,在黨中央堅強領導下,反腐敗工作取得了很大成效,已探索出一條在新的歷史條件下有效開展反腐敗的路子。但是,其中的具體措施仍然需要在實踐中不斷完善,也需要借鑒國外好的做法和成功經驗。公約所確立的防治腐敗機制,是市場經濟條件下各國反腐敗經驗的總結,可以為我所用。加入公約,對我國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有重要促進作用。加入公約也將為逐步解決我國查辦涉外案件中的“調查取證難、人員引渡難、資金返還難”提供國際合作依據。腐敗分子攜鉅款逃亡國(境)外後,由於各種原因,追逃工作非常艱難,帶來很大的負面影響。公約關於司法協助、引渡、資産追回等國際合作措施,為我們努力解決該問題提供了國際法基礎。另外,公約還將為我國促進經濟健康發展,降低金融風險,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起積極作用。如公約提出了打擊私營機構腐敗現象和國際商務中的賄賂行為,建立良好的商業慣例,允許將腐敗視為撤銷或廢止合同、行政許可的依據,強化反洗錢和資金監控措施,承認腐敗有受害人並允許其獲得賠償等。因此,公約不僅對我國的反腐敗工作將是一個促進,對相關部門的業務工作和財稅體制、金融體制、司法體制改革也將産生推動作用。
批准該公約也可以使我國的對外工作更加積極、主動。公約是當前國際社會比較關注的熱點之一。去年在北京召開的第十七屆國際刑法學大會,今年在泰國曼谷召開的聯合國預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大會,在巴西召開的第四屆全球反腐敗論壇,以及今年在我國召開的世界法律大會、亞太地區反腐敗會議等,都將公約和反腐敗國際合作列為重要的議題。這次我國在世界大國中較早批准該公約,在國際上引起積極、良好的反映。體現了我國黨和政府堅定反腐敗的鮮明立場和中國對國際反腐敗事業的有力支持。今後,我們要積極努力地做好相關工作。
記者:經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批准,我國已經加入公約,下一步工作有什麼安排?
監察部負責人:公約與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和政策不存在重大衝突,加入公約利遠大於弊。但是,加入該公約後,為使我國法律制度與該公約相銜接,還有大量工作要做,今後一個時期的工作任務將會非常艱巨。公約規定的一些內容涉及我國重要法律的起草和修改,對此我們要積極慎重地認真研究,有計劃、有步驟地做好相關工作。
記者:看了公約文本之後,感覺公約對反洗錢的問題十分關注,作了很多規定,對於反洗錢工作下一步有什麼打算?反洗錢對反腐敗有什麼作用?
監察部負責人:黨中央、國務院對反洗錢工作高度重視。在人民銀行成立了反洗錢監測中心,專門負責反洗錢工作,並已取得了成效;根據全國人大的立法計劃,目前全國人大預算工作委員會正在會同有關部門起草《反洗錢法》,監察部也是起草成員單位之一。相信通過《反洗錢法》,一方面,能夠將我們目前關於反洗錢工作的有效做法通過國家立法的形式明確下來;另一方面,也能與公約的相關規定銜接起來。
從反洗錢與反腐敗工作的關繫上説,反洗錢工作對反腐敗工作將起到積極的促進作用,有助於強化我們對腐敗行為的發現機制,並能夠起到震懾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