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訪國家行政學院經濟學部副主任王健教授)
薛小和:今年是政府政務信息化工作“十五”規劃期的最後一年,經過4年的努力,我國各級政府職能部門的網絡基礎建設已經初具規模,截至2005年初,政府網站數量達到了1萬個以上。從應用效果看,政府內部通過網絡化溝通和信息共享,辦公效率大有提高。您認為在繼續推行電子政務的過程中應注意什麼問題?
王健:推行進程中不僅要通過信息技術和網絡技術對政務進行改造,也要創新政府管理方式和更新公務員的管理理念和管理行為,這些方面都需要法律法規的強大支持。所以,在電子政務建設的技術問題基本解決後,電子政務與現行法律法規是否協調,就成為事關電子政務建立、運行、管理和發展的關鍵。
薛小和:當前,電子政務的發展與法律建設在哪些方面存在不協調現象?
王健:電子政務要以公共服務為出發點,運用信息技術在網上進行經常性的行政事務管理,通過電子化渠道加速政府部門之間、政府部門與社會各界的相互溝通和聯絡,目標是大幅度地提高政府部門行政效率和效能、降低政府部門行政成本。然而,由於現行的法律的制約,目前一些地方在發展電子政務方面存在重電子、輕政務的現象:
一是把電子政務僅僅當作政府部門的計算機化,不重視軟體的開發和政府業務流程的整合,只是用計算機系統去模倣傳統的手工政務處理模式,結果不少政府部門的計算機設備成為高級打字工具,沒有發揮應有作用;
二是簡單地把電子政務等同於政府部門上網,以為把政府部門一些政策、法規、條例搬上網絡就萬事大吉,沒有把傳統的政務工具同網絡服務有機地結合起來,注重信息手段而忽視政府部門業務流程的改進;
三是政府部門工作中的信息流與業務流脫節,難以利用電子政務的技術手段提高對市場的監管能力,還未做到宏觀管理數字化、規範市場網絡化以及為企業和公眾提供服務快捷化,還未很好地利用電子政務履行宏觀管理、市場監管、公共服務的職能。
薛小和:有專家就此指出,推行電子政務的關鍵是政務而不是電子,電子只是一種手段,我們在政務方面存在的一些問題不僅在於手段,更在於體制。
王健:是這樣。如果只是將政府部門職能計算機化和簡單地政府上網,就可能固化現行的管理模式和政府部門業務流程,降低電子政務的效率和功能,提高行政成本。須知,推行電子政務是一項高投入的工程,如果只關注電子政務的技術建設,那麼政府部門就充當了信息技術和産品的消費者角色。
此外,一些地方和部門由於行政體制的原因和既得利益的驅使,造成信息資源的部門控制,條塊分割,有些部門由於種種原因,常把本部門擁有的信息資源看成是自己的私有財産而不大願意對外公開,形成了信息孤島。而且不同部門的多頭管理也形成了數據庫的重復建設和信息缺乏權威性。比如基本法人單位數據庫,稅務部門、工商部門和統計部門各有一個,各有特定的數據採集渠道,各自獨立建設、獨立維護,相互不共享,甚至數據不一。
另外,電子政務需要政府部門信息公開、政務公開,提高政務的透明度,但現有法律法規中尚無政府部門信息公開的相關規定。
薛小和:我們一些部門還習慣於用“內部規定”處理公共事務,而電子政務需要在法律的框架下發展。請你具體談談我們需要完善哪些法律?
王健:首先,電子政務立法應當選擇統一立法和單行立法相結合模式。比如,制定統一的《電子政務法》時,內容上可考慮包含電子政務組織法、電子行政行為法、電子政務監督法等相關內容。與此同時,應當加大配套單行法的制定和修改力度。
要建立完善實施電子政務的基礎性法律法規。實施電子政務需要協調政府間的信息行為關係和政府部門間的信息行為關係。比如,在涉及政府部門一般信息行為的法律法規中,需要完善《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並可考慮在此基礎上制定《政府信息公開法》,同時儘快制定《電子信息個人隱私保護法》。
在電子政務活動的核心性法律法規方面,需要儘快建立《電子政務法》、《電子政務行政程序法》、《電子政務信息技術管理法》、《電子政務標準法》等法律,以促進電子政務健康發展和政府管理創新。
在電子政務活動的運作性法律法規方面,主要涉及《電子簽名法》、《網上採購法》、《網上申報程序法》、《電子認證法》、《預算和會計法》、《電子文書法》等立法。
薛小和:《電子簽名法》在今年4月1日已經正式實施了。
王健:《電子簽名法》是我國信息化領域的第一部法律,但其應用範圍僅限于電子商務領域,在政務活動和其他社會活動方面,也需要儘快依據該法制定使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具體辦法。
在法律修改後,推進電子政務仍然需要強有力的統一領導,以協調各種利益衝突、實現標準規範統一,解決資源無法共享和重復建設等問題,促進電子政務的不斷升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