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2月19日電 提高環境監管能力必須健全體制、完善機制、強化法制、加強隊伍建設。
(一)健全體制。提高環境監管能力,必須健全“國家監察、地方監管、單位負責”的環境監管體制。一是強化“國家監察”。加大國家對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執行環保法律法規情況的監察力度;強化中央政府協調解決跨省界環境問題的能力,督促檢查突出的環境問題。應採取強化國家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環境監察機構建設,完善國家環境保護區域督查派出機構等措施。二是加強“地方監管”。地方政府對本轄區環境質量負責,組織落實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任務;負責監督下一級政府和有關部門環保工作落實情況,查處重點單位環境違法行為。應採取加強地方環保管理機構、地方參照國家模式在市(地)轄區內設置環境督查派出機構等措施。三是明確“單位負責”。各類法人和其他組織負責解決自身的環境問題,承擔污染治理和生態恢復責任。
(二)完善機制。一是完善綜合決策和協調機制。環保職能分散在各部門,必須堅持環保部門統一協調、統一監管,有關部門分工負責,對重大政策涉及環境問題要充分論證,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不斷完善環境保護綜合決策與協調機制。二是完善考核機制。推行和完善地方政府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考核,將環保績效納入黨政領導幹部實績考核內容,作為幹部選拔升遷的依據,落實領導幹部環保責任追究制度。三是完善監督機制。強化各級人大監督,監察機關行政監察,落實政府環境保護問責制。加強輿論監督,完善公眾舉報制度,實施重點企業環境行為定期公佈制度。四是完善工作機制。繼續推動和組織部門聯合執法,完善執法部門信息通報、聯合辦案、案件移交移送等制度。完善政務公開,落實群眾知情權、參與權,實行“陽光執法”。
(三)強化法制。通過加強立法,賦予環保部門必要的行政強制權,加大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解決“違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問題;賦予環保部門對重點違法排污企業限期治理權,對發生重特大環境違法案件或污染反彈率較高地區實行暫停審批建設項目權;賦予環保部門對拒不執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企業,行使查封、扣押關鍵設施等強制執行權,提高執法權威和執法效率。
(四)加強隊伍建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設立獨立的環保機構,配備必要的執法人員,將環境監察人員納入公務員管理,明確執法地位,嚴格崗位標準,加強人員培訓,提高人員素質,強化內部稽查,規範執法行為。提高環境監測水平,加快環境在線監測自動化環境監控網和應急網絡建設,增強環境執法能力。(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