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修訂後的公司登記管理條例)打電報發電傳就可以申辦公司
新華網北京12月22日電(記者孫玉波、張建平)修訂後並於22日公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定,申請人可以通過信函、電報、電傳等方式申請登記開辦公司。
《條例》規定,申請公司、分公司登記,申請人可以到公司登記機關提交申請,也可以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申請。
公司登記機關對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申請的,應當自收到申請文件、材料之日起5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公司登記機關對決定予以受理的登記申請,應當分別情況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是否准予登記的決定:
(一)對申請人到公司登記機關提出的申請予以受理的,應噹噹場作出准予登記的決定。
(二)對申請人通過信函方式提交的申請予以受理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作出准予登記的決定。
(三)通過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交申請的,申請人應當自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提交與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內容一致並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請文件、材料原件;申請人到公司登記機關提交申請文件、材料原件的,應噹噹場作出准予登記的決定;申請人通過信函方式提交申請文件、材料原件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作出准予登記的決定。
(四)公司登記機關自發出《受理通知書》之日起60日內,未收到申請文件、材料原件,或者申請文件、材料原件與公司登記機關所受理的申請文件、材料不一致的,應當作出不予登記的決定。公司登記機關需要對申請文件、材料核實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准予登記的決定。(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