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開放以來,浙江仲介服務業取得了長足發展,在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提高人民群眾生活質量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從總體上看,仍處於起步階段,其發展水平與經濟增長和社會發展的要求不相適應,存在著不少差距。因此,浙江省委省政府在關於加快服務業發展的若干意見中,把仲介服務業列為浙江今後要著力發展的“十大産業”之一,明確提出要培育提升仲介服務業,加快形成與浙江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仲介服務業體系。本文總結了浙江仲介服務業發展現狀,分析了浙江仲介服務業發展過程中存在的問題,提出了加快仲介服務業發展的對策思路。
一、浙江仲介服務業發展現狀
改革開放20多年來,浙江仲介服務業快速發展。到目前已初步形成了門類較多、組織形式多樣、中小企業唱主角、功能日趨擴大的發展格局,在提高服務業整體水平、實現浙江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健全現代市場體系、加快市場化進程、降低商務成本、增強區域國際競爭力等方面,發揮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其發展特徵如下:
1、發展態勢迅速。浙江仲介服務業因改革開放應運而生,並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而得到蓬勃發展。根據浙江省第一次經濟普查資料,2004年底,全省共有各類仲介服務業法人單位23770家,佔全省法人單位總數的5.88%。年末從業人員近24萬人。從企業性質看,私營性質的仲介組織發展最快,達11863家,佔總數的50%。從行業分佈看,各類仲介組織的行業分佈存在差異。市場交易仲介組織9318家,信息諮詢服務機構5627家,分別佔39.2%和23.67%,法律財務服務機構、自律性行業組織、市場監督鑒證機構的比重均不足15%(見下表)。
市場交易仲介組織行業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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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單位數(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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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業人員數(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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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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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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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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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場交易仲介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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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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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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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代理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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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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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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貿易經紀與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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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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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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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産仲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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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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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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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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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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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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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産權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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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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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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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仲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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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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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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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及展覽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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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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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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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未列明的商務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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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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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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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仲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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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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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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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藝術經紀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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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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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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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信息諮詢服務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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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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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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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計算機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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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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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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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軟體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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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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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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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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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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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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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經濟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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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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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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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專業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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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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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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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律財務服務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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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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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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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及相關的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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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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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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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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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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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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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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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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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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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審計及稅務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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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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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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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自律性行業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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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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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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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業性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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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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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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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市場監督鑒證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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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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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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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檢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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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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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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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監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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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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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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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管理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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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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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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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監督檢查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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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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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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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涵蓋面日趨廣泛。經過多年的發展,浙江仲介服務業已逐漸滲透到社會經濟生活的各個領域,全省23770家仲介服務業法人單位包括24個行業小類,基本涵蓋了主要傳統行業門類,同時向新興行業拓展。非營利性的自律性行業組織適應浙江經濟多元化和民營經濟發達的特點,打破部門、系統的框框和所有制的局限,廣泛吸收國有、民營、私營等各類所有制企業,朝跨部門、跨系統、跨所有制的方向發展,逐步實現全行業企業的聯合;營利性的仲介機構從無到有,從有到多,從多到全,已經覆蓋到會計、審計、法律、土地、房産、科技、人才、教育、文化、體育等經濟社會的各個領域,基本形成了門類比較齊全、具有一定規模的仲介服務體系。
3、法律財務服務機構獨立市場主體地位基本確立。隨著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的逐步深入,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法律財務服務(經濟鑒證類仲介)機構通過脫鉤改制和清理整頓,基本上實現了與原挂靠單位在人員、財務、業務和名稱方面的脫鉤,實行以合夥制和有限責任制為主的組織形式,逐漸成為産權清晰、權責明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發展、自我約束的獨立市場主體。
4、作用日益明顯。從總體看,浙江仲介服務業已開始逐步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正逐漸成為政府轉移出去的部分職能的承擔者和企業開拓國際市場的重要依託,對規範市場經濟秩序、提高資源配置效率、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等發揮的作用日益明顯。房地産、軟體、信息、諮詢等仲介機構迅速發展,對浙江省先進製造業基地建設發揮了重要的支撐作用,並日益成為浙江服務業的新增長點。根據浙江省第一次經濟普查資料,2004年浙江仲介服務業企業共擁有資産654.6億元,全年共實現營業收入324.46億元,利稅總額25.9億元,佔第三産業的比重均為3%左右。
二、浙江仲介服務業發展中存在的問題
浙江仲介服務業對促進浙江省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經濟的健康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但與浙江省經濟發展水平仍不相適應。與仲介服務業發達的上海、深圳、北京等地相比,差距不小;與國際水平相比,無論是機構規模及行業規模、業務範圍、人員素質,還是有關制度和體制的完善程度,存在著更大的差距。存在的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1、體制存在缺陷,統一管理格局難以形成。一是政企不分、政事不分,官方色彩濃重。有的部門利用掌握的行政權利,從本部門的利益出發,紛紛興辦各種仲介機構,管理上大多采取傳統計劃經濟體制的做法,要麼進行直接的行政控制,要麼授權給自己的事業單位或成立挂靠于本部門的仲介機構,仲介組織聽命其主管部門,管理人員由主管部門任命,業務由主管部門分管,經費由財政撥款。許多仲介組織甚至成了主管部門創收的來源。致使仲介機構由於實際上沒有脫離政府部門的干預和條塊分割狀態,而難以發揮“仲介”作用,出現行業壟斷現象,背離了市場經濟公開、公平競爭的內在規律。二是統一管理的格局尚未形成。表現為管理規範、管理政策不統一,各部門各自進行資格認定和考試發證、發佈管理規定,把統一的仲介業務人為地分成許多專業,導致政出多門,部門紛爭,産生管理上的重疊和空缺及相互矛盾。這種格局不僅不利於對仲介機構的管理,而且加重了企業的負擔。
2、仲介機構規模偏小,專業化程度不高。仲介機構是在我國經濟市場化推進過程中,隨著政府職能的轉變而大量發展起來的。由於缺乏總體發展規劃,再加上行政機關利用手中掌握的權力對市場進行人為分割,因此,在總量盲目擴張的同時,不可避免地出現了機構規模小、執業水平低的狀況。相對國際水平來説,浙江大部分仲介服務機構更是處於小作坊狀態,除少數規模較大的機構內部設有一些專業部門,絕大部分機構業務範圍狹窄,沒有實行專業分工,缺乏自身的業務強項。拿會計師事務所和律師事務所作例子,經濟普查數據顯示,全省會計師事務所中有60%人數在20人以下,律師事務所的比例則更高,有80%的人數在20人以下,超過100人的是少之又少。會計師事務所和律師事務所2004年的營業收入上千萬元的分別只有7家和10家。規模小且品種單一直接導致許多大型業務無法開展。這不僅不利於仲介行業的發育,也不利於仲介機構本身提高素質和競爭力。
3、仲介機構行為不規範,自律嚴重不足。近年來,由於仲介組織缺乏有效的法律約束和行業自律,仲介組織經常出現有悖市場規則的行為,仲介服務市場秩序比較混亂。主要表現在:一是佣金制度不健全。收費名目繁多,收費標準混亂。二是違法、違規現象頻繁多樣。具體表現為:其一,經營主體不規範,無照經營、超範圍經營、異地經營現象嚴重。其二,不規範驗資、人情驗資、虛假驗資現象時有發生。其三,單方面制定仲介合同,只強調其權利,卻不明確其應承擔的義務,內容顯失公正,嚴重損害客戶利益;刊登虛假廣告,提供信息誤導,欺騙消費者。其四,無序競爭。同類市場仲介機構之間不是以質量求存、以信譽求發展,而是採取了一些不正當競爭手段,諸如惡性壓價、給客戶或業務介紹人回扣等。
4、從業人員素質參差不齊,職業道德評價偏低。目前浙江省仲介機構的從業人員雖然學歷層次和知識結構不低,但通過考試取得執業資格的人次偏少、後續培訓欠缺,導致從業人員的素質參差不齊,其綜合素質和專業水平與社會發展的需求相比,與國際同行水平相比,都有較大的差距。如懂經濟、懂科技、懂外語的專業化律師人才不多,高素質的涉外專業律師人才缺乏,致使一些熱門領域,如高科技、海事、反傾銷等業務難以深入,甚至無法介入。更有部分從業人員道德水平低下,不遵守職業標準和道德規範,經受不住社會上不法分子和客戶的利益誘惑,與其相互勾結,違法亂紀,出具虛假業務報告,或是開展欺騙性業務,導致執業質量低下,執業信譽喪失,給社會造成了相當嚴重的負面影響。
5、法律、法規不完善,缺少宏觀調控和有效的監督管理。我國雖然對部分仲介機構制定了法律法規,但面對龐大的仲介服務業,有關法制建設還跟不上仲介機構的發展速度,遠遠落後於市場經濟發展需要,使仲介服務業不少領域無法可依。目前仍然缺少統一規範仲介機構的法律法規體系。現在有的行業有法,有的無法。已制定的一些有關仲介機構的法律、法規、條例,也不適應仲介服務業的發展現狀,有的過於籠統,可操作性不強,面臨進一步修改完善的問題。管理法規不健全,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仲介機構發展,不利於政府的宏觀調控和社會的管理監督;更無法建立有約束力的行業組織,對違背客觀公正原則、對客戶造成不良影響後果者追究責任。
三、加快浙江仲介服務業發展的對策思路
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快仲介服務業發展,是推進産業升級、轉變經濟增長方式、實現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的內在要求,是順應世界經濟發展趨勢、增強國際競爭力的必然途經。面對浙江省仲介服務業加快發展的有利條件和難得機遇,我們必須堅定加快發展的信心,增強緊迫感和責任感,按照深入實施“八八戰略”、全面建設“平安浙江”的戰略部署,加快發展浙江仲介服務業。
1、推進政企、政會分開,確立仲介組織獨立地位。仲介組織特別是行業協會都要像法律財務服務(經濟鑒證類仲介)機構一樣,按照政企分開、政會分開的原則,在機構、人員和財務等方面加快與政府部門脫鉤。仲介組織的辦事機構不得與政府部門合署辦公,已合署辦公的,要從機構上徹底分開。現職黨政公務人員不得在仲介組織兼任領導職務,已兼職的,或退出公職或退出仲介組織職務。仲介組織應獨立建帳,實行財務獨立。仲介組織使用國有資産的,要明確産權歸屬,實行無償或有償使用。政府不得干預仲介組織的日常事務,不得從仲介組織收取費用或平調資産,使仲介組織真正成為獨立的市場主體。加快轉變政府職能的步伐,理順政府部門同仲介組織的關係。
2、實行歸類合併,建立統一的仲介行業平臺。隨著改革的深化,社會越來越需要仲介機構提供包括會計、審計、稅務、評估、管理諮詢在內的多元化優質服務,而仲介行業執業資格交叉重疊、重復設置的現狀,不僅造成人力資源的浪費,也使行業紛爭越來越厲害,嚴重干擾了仲介機構的正常成長和壯大,更加重了企業負擔。為此,各行業管理組織及其主管部門要充分認識到執業資格分立割據的負面效應,通過清理整頓,在兼顧行業間專業差異的基礎上,歸類合併相關執業資格和行業管理組織,以徹底消除目前行業分割、資格交叉重疊的局面,使資格設置既科學合理,又能滿足仲介服務市場的需要,降低不必要的社會成本。此外,由於仲介服務市場已日益結成為一個整體,而且不同執業資格之間儘管存在著專業上的差異,但業務上的交叉和融合仍然在所難免,因此客觀上需要一個能夠覆蓋整個仲介市場的管理組織來協調行業間的衝突,協調行業協會與政府部門之間的關係,建立一個行業共同遵循的資格標準、職業道德準則、後續教育制度和質量監管制度,並建立起適應不同行業生存和發展的統一的市場競爭機制,實行仲介行業的統一管理。
3、聯合重組、擴大規模,建立綜合性的、新型的仲介機構。為了增強競爭力,當今國際上的仲介機構,正朝著綜合性、集團化、跨國化方向發展,“五大”(普華永道、畢馬威、德勤、安永、安達信)就是這種新的發展趨勢的代表。其屬下既有律師、會計師事務所,亦有大量其他諮詢機構,其業務既有法律訴訟、財務審計,更有大量的非訴訟、非審計類的諮詢業務,包括企業管理諮詢、城市發展諮詢、區域規劃諮詢、管理軟體開發設計、人才培訓及代理招聘,其各種諮詢業務齊全,互為補充,資源共享,服務協作,使仲介服務達到了一種前所未有的境界,競爭力十分強大。而浙江省仲介機構尚處於初步發展階段,在規模、人才、服務品種、專業知識等方面均無法與之抗衡。因此,應採取措施,通過聯合重組,擴大規模,建立綜合性的、新型的仲介機構。鼓勵規模大、信譽高、服務質量好的仲介機構“強強聯合”、“強兼併弱”,加快發展。支持仲介機構在具備條件的情況下,同時取得多種資質,拓寬業務範圍,開展多項仲介服務。鼓勵發展內引外聯的外向型仲介機構,以適應對外開放的需要,加速與國際慣例和國際市場接軌。
4、賦予行業協會相應職能,充分發揮行業自律作用。按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清理行政許可項目,把那些不屬於行政許可範圍的職能移交給行業協會,把應由行業協會履行的職能移交給行業協會,把適宜於行業協會行使的行業管理職能委託給行業協會。行業協會主要履行行業自律、行業代表、行業服務和行業協調及其他法律和政府授權和委託的職能。仲介服務業應設立行業協會,實行“一業一會”。行業協會要從“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出發,根據市場規則,制定行規或公約,規範和約束會員的行為。對參與不正當競爭、利用行政權力介入仲介服務業、擾亂仲介市場的行為,行業協會可按照行規行約的有關規定,採取相應的行業自律措施。
5、加強後續教育和職業道德教育,提高從業人員素質。加強從業人員後續教育與培訓工作,豐富從業人員的知識結構,特別是要使他們熟悉國際慣例,提高專業勝任能力。嚴格仲介機構的資格認定,改革現行由業務主管部門分別認定仲介機構資格的制度,實行統一歸口的資格認定制度,嚴格把握行業的入門關,凡不具備條件,未經資格認定和依法登記的市場仲介機構,一律不得從事任何仲介活動。加強對從業人員的職業道德正面教育和警示教育,研究制定仲介機構行業道德標準、員工職業道德標準、就業規範、服務規範等。加強執業質量的監督,對於執業質量不合格的予以相應懲罰。更重要的措施是,通過市場的充分、公平與有序競爭迫使那些不合格的仲介機構和從業人員退出職業服務市場,實行行業準入。通過考試考核制度,選拔、吸納國內外優秀人才進入浙江省仲介機構,併為人才的進入與紮根,提供入戶、住房等方面的優惠待遇,形成人才優勢。
6、完善法制建設,為仲介服務業發展提供法律保障。市場仲介服務立法是我國法制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加快仲介服務立法的目的在於為市場仲介的發展提供法律保障。因此,應根據現階段仲介機構的實際情況,逐步制定系統的、配套的法律、法規體系,將仲介機構的發展納入法制化軌道,改變當前無法可依和無章可循的混亂局面。通過立法的形式確定各類仲介機構的性質、職能、任務、權力、責任、義務、運營宗旨、服務內容、經營形式,組織形式,違法後的處罰等,使仲介機構的日常活動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形成一整套自我約束、自我管理的內在機制,推動仲介服務活動有條不紊地進行。(葉水寒 吳沅沅 李吾增 林楠 丁曉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