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月5日電(記者 田雨)“科學發展觀不僅是指導經濟社會發展的世界觀和方法論,也是指導人民法院事業發展的世界觀和方法論,人民法院事業的發展必須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在5日召開的全國高級法院院長會議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肖揚這樣説。
在新的歷史形勢和歷史任務面前,人民法院怎樣才能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繼續推進各項事業全面、協調發展?肖揚在接受新華社記者採訪時闡述了他的思考:必須妥善處理好十個方面的關係。
正確處理人民法院工作和依靠黨的領導的關係,堅持人民法院發展的正確政治方向
肖揚説,人民法院要解決今後一個時期發展的重大問題,必須正確處理人民法院工作和依靠黨的領導的關係。
他從三個方面提出要求:各級法院要樹立大局意識,充分發揮職能作用,主動為黨和國家的大局服務,為黨的中心工作服務,確保黨和國家重大決策的順利貫徹實施;要堅定不移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在嚴格依法辦案的基礎上,妥善處理好法律與政策之間的關係;要主動地將人民法院改革發展的重大問題向黨中央和地方各級黨委報告,取得中央和地方各級黨委的支持。
正確處理依法獨立審判與人大監督的關係,確保法院正確實施法律
肖揚表示:“全國人大和地方各級人大對人民法院工作監督,實際上是保障和支持人民法院依法正確履行法律職責,是人民法院做好工作的堅強後盾。”
肖揚表示,要通過向人大及其常委會報告工作等方式自覺接受人大監督,同時,爭取人大支持以排除對司法活動的不當干預。最高人民法院在制訂司法解釋過程中,要認真聽取立法部門的意見,出臺後要及時報送全國人大備案,確保符合立法本意。要切實加強人民法院和代表之間的聯絡。
正確處理審判工作與隊伍建設的關係,繼續推進法官職業化建設
毋庸置疑,近年來人民法院的審判任務越來越繁重。但這也許只是問題的一個方面。
肖揚説,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化和經濟的快速發展,企業工人下崗引發的勞動爭議、城市發展引起的拆遷和農村徵地補償糾紛、環境污染而引起的賠償糾紛等許多深層次的矛盾不斷出現,加之我國的法律還不完善,社會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等相關配套制度還不健全,“法院在處理這些糾紛時難度確實很大。”
怎麼解決這個矛盾?肖揚表示:“繼續大力推進法官的職業化建設。”
肖揚作了一個粗線條的勾勒:要妥善解決今後一個時期的法官編制問題,特別是要注意充實加強基層法院的辦案力量;採取培訓等有效措施全面提高法官的司法能力;健全完善法官的晉陞和職業保障制度;注意法官隊伍年齡結構的合理配置。
正確處理嚴肅執法與司法為民的關係,繼續解決好人民群眾在訴訟中遇到的難題
“嚴肅執法”與“司法為民”在肖揚看來並不矛盾。他認為,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既要嚴格執行實體法,也要嚴格執行程序法,同時必須堅決貫徹“公正司法,一心為民”的指導方針。
肖揚強調,基層法院和人民法庭要通過網上立案、巡迴審判等方式依法及時受理人民群眾的訴求;對城市“低保人員”和農村“五保戶”要一律免收訴訟費,對交納訴訟費確有困難的當事人,要依法准予緩交、減交、免交訴訟費;要充分尊重當事人、依法保護當事人辯護權、陳述權等其他訴訟權利得以實現;要認真做好裁判後的息訴工作,儘量做到“案結事了”;要妥善處理與當事人的關係,做到“交心交流不交易,説理説法不説情”。
正確處理公正與效率的關係,繼續解決好“司法不公”問題
在肖揚看來,把每一案件處理得既快又好,始終是人民法院要追求的最高價值目標。他認為,當前,人民群眾對法院裁判反映最突出的仍然是有些案件“司法不公”的問題。
基於此,肖揚要求,各級人民法院在公正的基礎上繼續提高辦案效率,確保案件質量。做到裁判中立,不偏不倚,對當事人平等對待,同等關注,確保程序的正當和公平;努力發現案件的客觀真實,使法律真實最大程度地接近客觀真實;慎重行使法官裁量權;繼續抓好規範司法行為,促進司法公正的專項整改活動,規範法官的訴訟和業外行為。
正確處理各種審判之間的關係,繼續推進人民法院各項審判工作的平衡發展
肖揚表示,各級人民法院要統籌考慮人民法院各種審判的平衡發展問題。
他表示,要繼續抓好刑事審判工作,繼續把打擊的重點放在嚴厲懲處故意殺人、搶劫殺人、強姦殺人、綁架殺人和毒品等嚴重危害社會秩序的犯罪上;要加強民事、行政審判工作,重點要加強事關國計民生和知識産權案件的審判工作,除了運用刑罰的手段嚴厲打擊侵犯知識産權的犯罪活動,還要運用民事賠償的方法依法保護知識産權人的權利;要大力加強執行工作,採取可行的措施解決“執行難”的問題。
正確處理司法權威和再審的關係,繼續完善我國審判監督制度
肖揚説,人民法院的公正裁判生效後反復再審,不僅會破壞正常的訴訟秩序,影響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權威,有的還會導致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處於不確定的狀態,影響到相對人的合法權益的保護;但是如果生效的裁判確有錯誤,不及時糾正,也會侵犯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影響人民法院權威。
肖揚表示,要改變目前再審案件的管轄不明的狀態,明確申請再審的案件除未經原審法院審判委員會審理的案件,應逐步實現由作出生效裁判的原審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管轄。
“要把申請再審的權利交給當事人,只要當事人申請符合法律規定的再審條件,人民法院就應當立案受理。”肖揚説。
他同時提出,對再審的案件要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依法作出再審裁判;上級人民法院再審作出的生效裁判,當事人仍然不服,如果發現確有重大問題,還可以通過審判監督程序進行糾正。
正確處理訴訟調解與判決的關係,繼續推進多渠道解決爭端機制的完善
“各級人民法院,特別是基層人民法院的法官,都要努力提高調解能力,不要‘一判了之’。”肖揚説。
肖揚要求,在處理民事糾紛時,要按照“能調則調,當判則判,調判結合,案結事了”原則,引導當事人自願達成調解協議。同時,注意完善多渠道解決爭端的機制,在訴訟前要加強對人民調解委員會的指導,在訴訟中除法官進行訴訟調解外,也可以將案件交給社區、村鎮組織進行調解,完善我國多渠道解決爭端機制。
正確處理法院基本建設與當地經濟發展的關係,繼續推進人民法院的現代化、規範化建設
肖揚表示,物質裝備是人民法院辦案的基礎條件,是司法機關司法能力的體現。各級人民法院要結合本地區經濟發展的總體水平,制訂現代化、規範化建設的總體規劃,並將其列入當地的國民經濟社會發展規劃。
最高法院和高級法院也要加強對下級法院規劃的指導,積極爭取中央和省級財政對經濟欠發達地區基層法院和人民法庭的支持力度。
正確處理司法改革與中國國情的關係,繼續抓好“二五改革綱要”的落實
現在,各級人民法院正在按照“二五改革綱要”的要求,繼續推進法院司法改革。
肖揚強調,對重大的體制性改革必須進行認真研究,充分論證,在黨中央的領導下積極穩妥地進行;要從中國的實際情況出發,既要發揚我國司法制度的優良傳統,又要吸收和借鑒人類司法文明的優秀成果;要將改革納入法制的軌道;2006年要著重抓好訴訟程序的完善,搞好死刑案件的二審開庭,確保死刑核準權的統一行使。確保司法體制改革嚴格依法,從上而下,積極穩妥,健康有序地推進。(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