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部副部長 劉燕華
我國技術市場的發展現狀
技術市場經過多年的發展,已成為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成為促進科技成果商品化的重要平臺。
近10年以來,我國技術市場合同成交總金額平均每年以15%以上的速度增長。2004年全國通過技術市場交易的技術合同超過26萬項,成交總金額約1334億元,其中,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諮詢、技術服務分別佔41%、23%、6%和30%左右。
目前,全國各地初步形成了一整套技術市場管理、服務、經營實體和法規。截至2004年底,全國有技術市場管理機構1532家;技術合同認定登記機構1280家;仲介服務與經營機構近400家,其中包括常設技術交易市場和技術産權交易機構。
技術市場的迅速發展在推動我國科技與經濟社會發展中發揮了重要作用:
(一)技術市場引發了社會觀念、價值觀念的變革。開放技術市場,使人們認識到科技的重要性,促進了尊重科學、尊重人才社會風氣的形成,提高了依靠科技進步振興經濟的意識。
(二)技術市場推動了我國科技體制的改革,促進了科技與經濟的結合。技術市場的興起和發展,在科研工作中引入競爭機制,使大量科技成果通過技術市場流向生産領域,同時使科研機構內部增強了動力和活力,逐步改變了科研機構依靠國家財政撥款的單一渠道。2004年通過技術市場簽訂的技術合同交易中,大專院校、科研院所簽訂的合同成交金額307億元,佔總合同金額的23%。各級科技計劃項目通過技術市場實現轉化和産業化。2004年有30057項各級政府科技計劃項目成果進入技術市場,技術合同成交金額為253億元,佔總成交額的19%。
(三)技術市場促進了經濟的增長與發展。技術市場為企業與研究開發機構、企業與企業之間搭起了橋梁,提高了企業技術吸納與創新能力,促進了新産品開發和傳統技術的改造。2004年企業購買技術及技術服務合同金額為1006億元,佔全國技術交易總額的75%;企業出讓技術合同金額為754億元,佔全國交易總額的56%,企業成為技術市場買賣最大的雙向主體。技術産權交易的出現,開闢了科技型企業股權融資的又一條渠道。據對10家重點技術産權交易所統計,2004年技術産權成交4185項,成交金額535億元,佔交易所成交總金額的25%。技術市場加快了科技成果向農村的擴散。2004年國內技術市場交易中直接促進農、林、牧、漁業等農業經濟發展的技術合同數為2.3萬項次,成交金額為69億元,佔各類合同成交總額的5%。目前全國已建立了34個農村技術市場試點,對促進農業技術的現代化和農村經濟的發展起到了推動作用。
我國技術要素價格的形成機制及問題分析
技術要素價格的合理形成是技術市場發展的核心內容。技術市場在促進科技創新和技術成果轉化中的技術價值發現機制、激勵機制、競爭機制、供求機制,以及科技資源的優化配置機制等等,都與技術要素價格的合理形成有直接的關係。
國際技術商品作價分為技術商品輸出方作價原則與輸入方作價原則。輸出方作價原則大體上是等於:技術的開發費用+轉讓技術的耗費+輸出方要求的利潤。輸入方作價原則大體上是:技術産品化後的預期利潤×買賣方的利潤分成率。中國通用的作價方法中的重置成本法與收益現值法也大體上分別對應上述兩種作價原則,其理論基礎是生産費用價值論與效用價值論。
技術商品作為一種特殊商品,其價值無法用上述原則簡單算出。一是從買方來看,技術轉化的未來效益在技術商品交易時還具有不確定性;二是從賣方來看,技術開發具有風險,一種技術商品的開發成功往往伴有許多其他開發的失敗,用成功項目的開發成本不能涵蓋全部成本。這些特點決定了技術商品的價格形成只能是議價。
上世紀90年代以來,我國技術商品的交易價格呈持續穩步增長態勢,1996—2004年的統計數據表明,平均每份技術合同成交金額從1996年的13萬元增長到2004年的50萬元,表明隨著我國科技發展整體水平的提高和技術交易規模的擴大,技術商品的價值和交易價格也在提高。
從各類技術合同中可見,具有一定的知識産權和研發成果比較成熟的技術轉讓合同的技術商品平均交易價格最高,其次是具有一定市場風險但有較大創新性的技術開發合同,這也説明現行技術要素價格形成機制基本反映了不同技術商品的價值量,表明我國技術要素價格的形成正逐步走向成熟。
必須指出,技術要素價格的形成不僅取決於買賣雙方的交易意願,還受到國家的産業政策、市場規範程度、技術商品的供求關係、技術競爭力、經濟效益前景、技術轉化週期、交易成本、企業承受能力等多方面的影響。目前技術市場上的技術商品交易價格是我國現階段科技與經濟發展水平的客觀反映,但是從鼓勵自主創新、促進經濟結構調整、加速創新成果轉化和産業化的目標看,在我國技術商品交易價格形成上還突出存在著“一低、一高”的問題。
“一低”是與國際技術交易相比,我國技術商品的交易價格明顯偏低。其主要原因在於:
一是我國現有技術開發成果中具有重大自主知識産權的項目較少。技術價格的高低取決於該技術所能帶來的經濟效益。具有重大自主知識産權的成果由於可以形成一定時期和一定範圍的技術壟斷,可以為技術所有方帶來較高的經濟收益,因而技術出讓價格最高。我國技術商品的交易價格偏低,正是我國具有突破性的技術成果較少的重要反映。
二是技術商品的有效供給不足。我國技術市場建立以來,全國技術合同交易額由1985年的23億元增長到2004年的1334億元,20年間增長了57倍。但是,從總體上看,仍存在總量不足,特別是有效供給不足的問題。2004年的技術市場交易的合同中,技術開發和技術轉讓合同為89684項,只佔合同總數的33%,其它大都為技術服務和技術諮詢合同。在2004年全國技術市場交易中,國家各級科技計劃項目進入市場交易的僅佔19%。這表明,各級科技計劃項目産業化和商品化的程度偏低。
三是我國技術商品的利潤率較低。據有關專家從機械、電氣、輕工三個行業得到的數據測算,我國技術商品的利潤提成率平均為11%。聯合國工發組織曾經調查、統計、分析過世界許多合同的技術價格和實際利潤,認為利潤分成率一般在16%—27%之間,即20%上下比較合理,這也説明我國技術商品的價格是偏低的。
技術商品價格偏低不利於鼓勵自主創新,不利於激勵企業從賣産品向賣技術的結構轉換,也不利於吸引社會資本向科技領域聚集,這是下一步推動科技體制改革和技術市場建設中需要重視的問題。
“一高”是指我國技術交易的成本過高。
突出表現在:
第一,技術市場相關法律法規不健全,技術市場體制建設和運行機制尚不健全,增加了交易的風險。目前我國實際上尚沒有一部專門針對技術市場的法律規章,科技主管部門也沒有明確的技術市場監管職能,致使許多具體技術交易行為缺乏法律依據,假冒偽劣技術買賣得不到有效遏制,使技術交易人的權益得不到全面保護,增加了技術交易的風險成本。
第二,技術市場基礎設施建設滯後,沒有形成網絡化的全國性大市場,技術交易成本過高。目前我國對技術市場建設投入不足,至今尚未在國家層面上建立全國統一規範的技術交易信息服務平臺,交易過程中的信息不對稱現象較為嚴重,增加了技術交易的人力物力消耗、交易時間和交易成本。
第三,科技仲介機構的功能和服務水平亟待提升。科技仲介機構是促進技術成果直接參與市場交換,並加速轉化的重要環節。目前科技仲介機構發展水平存在較大的差距,專業化程度低,從事技術評價、代理、融資及市場調查等機構缺乏。相當多的常設技術市場和仲介服務機構服務手段落後,服務能力不強;一些科技仲介機構由政府部門演變而來,管理體制、産權不合理,缺乏吸引高水平人才能力;服務水平偏低,缺乏競爭力。
第四,高素質技術經營人才稀缺。技術商品是一種知識密集、附加值高並具有一定風險特徵的特殊形態的商品。在技術交易活動中更需要能處理複雜技術事務的高素質經營人才。目前我國的技術市場人才隊伍建設落後,專業人才缺乏。其中,從事初級、單一仲介業務的比較多,參與系統深入業務的少,缺乏一批知識水平高、具有談判技巧的懂技術、懂法律、懂管理、懂經營的複合型高素質的技術市場經營人才。
第五,科技成果轉化階段的投入和資本介入不足。科技成果從研究開發到商品化是最關鍵和風險最大的階段。發達國家以發展多層次資本市場、鼓勵風險投資的方式解決這一階段的資金投入問題,而我國成果轉化的投入和風險實際上主要由企業承擔,導致企業在科技成果産業化過程中的成本過高、風險過大,影響了科技成果商品化的效果。
深化科技體制改革 大力發展技術市場
我國現代化建設和科技發展已經跨入了一個新的歷史時期。大力培育和發展技術市場是進一步深化科技體制改革、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提升國家科技創新能力的重要措施,也是國家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客觀要求。應該從戰略的高度充分認識發展技術市場的重要意義,採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切實推動技術市場的發展,更大程度地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大幅度提高技術商品的供需總量,繁榮技術交易。健全技術市場體系和制度,消除障礙性因素,以體系和制度的完善推動價格機制的建立,逐步促使技術要素價格的形成趨於合理。
1、深化科技體制改革,進一步放開技術市場主體,在大幅度提高技術商品有效供給總量的同時拉動技術需求。圍繞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加快建立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産學研相結合的技術創新體系。引導企業成為研究開發投入的主體、技術創新活動的主體、創新成果集成應用的主體;要鼓勵企業建立技術聯盟,促進政府部門、科研院所、企業、仲介服務機構和金融機構之間的多向互動。鼓勵科技人才以知識産權參股、興辦項目聯合體,或成立股份制企業等方式進入企業,為技術市場創新增添活力,更加有效地促進技術成果轉化。
2、提高技術市場容量,促進技術要素在技術市場的流動。鼓勵技術成果進入市場流通領域,進一步把市場機制引入各類科技發展計劃,推動科技發展計劃的成果進入市場運行軌道。完善科技評價制度,增加應用性研究的市場化導向和經濟效益的評估。
3、完善技術市場法律法規體系,保障技術市場健康、有序、快速發展。規範技術市場秩序,最大限度地保護包括知識産權在內的技術交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交易安全,降低風險。激勵技術商品的生産、流動和提高科技資源配置效率,將近年來施行的相對成熟的稅收和財政優惠政策上升為法律規定,鼓勵技術轉移和轉化,加速技術要素價值的市場實現。
4、建立技術市場支撐體系,加大對技術市場的投入,建立多渠道、多元化的國家技術市場發展基金,用於我國技術市場基礎設施建設。大力加強技術市場基礎設施建設,扶持重點技術交易機構的建設,整合政府部門、科研單位、信息研究分析機構的信息資源,建立多層次的公共信息網絡,向科技仲介機構開放技術、成果和專家信息。結合國家創新體系和科技基礎條件平臺建設,支持以科技情報信息機構、成果管理機構、技術交易機構為基礎的公共科技信息平臺建設,創造技術市場主體平等獲得信息的條件,有效降低技術交易成本。
5、完善科技仲介服務與金融服務,大力促進多種形式的、面向社會開展技術仲介、諮詢、經紀、信息、知識産權、技術評估、科技風險投資、技術産權交易等服務活動的科技仲介機構的發展。完善無形資産評估制度,加快風險投資機構和制度建設。促進技術市場與金融市場、産權市場的銜接。探索適合我國國情的中小型科技投融資與櫃臺交易相結合的技術産權交易方式。
6、開展技術市場理論研究。設立專題開展對技術價格形成、價格機制的完善及對技術市場發展的作用、技術要素定價方法、技術要素參與分配等問題的研究,指導實踐活動。
7、大力建設技術市場人才隊伍,把技術市場各類人才培訓作為促進技術市場發展的一項基礎性工作。儘快提高從業人員的業務水平和素質,造就一支懂技術、懂法律、懂管理、懂經營的複合型高素質的技術市場管理和經營隊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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