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竹聲中一歲除,春風送暖入屠蘇。”這是一幅描繪中國人千百年來在燃放煙花爆竹的火光和喧鬧中歡度春節的喜慶畫卷。然而,這一傳統民俗在近十年來卻在越來越多的地區遭遇“禁放令”,原因是20年來,由於煙花爆竹引發的事故年均死亡有450多人,這一帶有濃厚節日氣氛的文化載體正日益成為威脅群眾生命安全的坊間殺手。
傳統與現實的共同選擇
在經歷了若干個悄無聲息的春節後,人們格外懷念那些記憶中的鞭炮聲,感到沒有了煙花爆竹的春節著實缺少熱鬧的節日氣氛。同時,“禁放令”在實際執行中面臨的高執法成本和低執法效果的矛盾,也促使越來越多的專家和政府部門開始考慮“禁放令”存在的價值。由於燃放煙花爆竹的時段集中在除夕及大年初一,其次為元宵節和年初五,其餘時間燃放的比例都很低,因此來自民意、要求對煙花爆竹有限開禁的呼聲,成為協調傳統風俗與現代生活的務實之策。目前全國已有106個實施禁放令的城市重新開禁。而一直以來“禁放”尺度最為嚴格的北京市,2005年也從“禁放”走向“限放”。
不容忽視的是,無論是煙花爆竹的成品還是其原材料,都具有易燃易爆的性質,容易發生爆炸事故,造成人員傷亡,甚至影響到公共安全和社會穩定。同時,煙花爆竹生産屬於勞動密集型的高危行業,生産企業規模小、工藝簡單、風險度高。特別是在部分城市對煙花爆竹由禁放改為限放後,煙花爆竹市場需求量大增,一些地方非法生産、銷售煙花爆竹的活動日趨嚴重,事故隱患也隨之增加。隨著年末歲尾爆竹生産銷售旺季的來臨,依法加強對煙花爆竹的安全管理成為當務之急。
2006年1月11日,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並原則通過了《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1月25日文件正式發佈實施。在此之前我國對煙花爆竹的管理,是依照1984年國務院公佈的《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中的有關規定進行管理。2005年2月,中央重新明確了民用爆炸物品和煙花爆竹安全監管部門的職責分工。針對近幾年煙花爆竹管理中出現的新問題、新情況,國務院法制辦會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公安部共同起草了《條例》,對煙花爆竹生産、經營、運輸、燃放等幾個環節的安全管理作出了明確規定。而《條例》適時選擇在春節前夕頒布出臺,無疑對規範煙花爆竹管理、有效保障人民生命財産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依法監管 促進和諧
據了解,目前我國有煙花爆竹生産企業7000家,銷售企業近15萬家,從業人員150多萬人。近年來,通過持續不斷地開展專項整治,煙花爆竹安全形勢逐步好轉,但事故仍然時有發生,主要是非法生産的問題比較突出,其中約有50%的事故為非法生産所致。因此,完善煙花爆竹行業中的管理漏洞,強化生産經營過程中的薄弱環節,讓老百姓用上安全放心的鞭炮,從根本上遏制安全事故發生,成為貫穿《條例》七章46條的根本和精髓。
儘快明確各級煙花爆竹行業主管部門,鞏固專項整治成果,是《條例》要解決的首要問題。《條例》第4條、第5條明確規定了各部門的職責:安全監管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安全生産監管;公安部負責公共安全管理;質檢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質量監督和進出口檢驗。各部門各司其職,共同組織查處煙花爆竹行業中的非法行為。
為提高煙花爆竹市場準入門檻,《條例》對煙花爆竹的生産、經營、運輸和大型焰火燃放實行嚴格的許可證制度。未經相關部門許可,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從事上述活動。
同時,《條例》對煙花爆竹行業賦予了新的標準化內容。《條例》第13條、第15條規定,生産煙花爆竹使用的原材料,應當符合國家標準的規定;不得使用標準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質生産煙花爆竹。同時企業必須對生産原料建立購買、領用、銷售登記制度,嚴防原料丟失,丟失的要向有關部門報告。
杜絕非法生産的煙花爆竹進入流通領域,《條例》對煙花爆竹銷售中批發和零售的經營布點做了嚴格限制。《條例》指出,煙花爆竹批發企業只能定向將産品批發給有資質的零售業者,而零售業者也必須定向從有資質的批發企業中採購,不得採購和銷售非法生産的煙花爆竹。
此外,《條例》對非法生産、經營、運輸、燃放煙花爆竹的企業和個人所承擔的法律責任,以及必須接受的相應法律制裁都作了詳細的規定。(溫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