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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煤價格放開應該向著市場化改革之路前行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2月11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2月11日電 (記者劉錚)“按照建立反映市場供求和資源稀缺程度的價格形成機制、更大程度地發揮市場配置資源基礎性作用的要求,推進在政府監控條件下放開電煤價格,由供需雙方協商確定價格。”

    煤炭銜接會(原為訂貨會)一年一度,電煤價格近年來成為會上焦點,引發社會高度關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部委近日下發通知再次明確了電煤價格的市場化改革方向。

    從國家直接定價到規定價格浮動範圍,再到取消價格臨時干預措施、由煤電雙方自主確定價格,電煤價格一步步走上市場化改革之路。國家不再大包大攬,不再直接分配資源和制定價格,而是提供一個平臺,讓供需雙方自主協商。

    然而,産業鏈的不同位置、市場化改革的不同進度,決定了煤、電雙方自主協商電煤價格不會那麼順利。作為上遊行業的煤,價格如果提高,那麼作為下游行業的電,有成本消化的問題。煤價除了電煤外,都已市場化,而電價還在國家管制下。電力企業多不願意看到電煤漲價,而煤炭企業認為,整個煤價都在漲,電煤沒有例外的理由,更何況電煤價格長期偏低。因此,近年來的每次銜接會上,煤、電雙方都在價格問題上“頂牛”。

    作為國民經濟兩個如此重要的基礎性行業,如果任煤、電雙方在價格問題上僵持不下,不利於整個經濟的平穩運行。但如果政府再直接出面定價,又與市場經濟的大方向不符。因此,這兩年來,有關部門一方面堅定不移地推進電煤價格市場化改革,另一方面,堅持監管和監控,防止價格過大波動,積極促進雙方協商。

    總的來看,電煤價格必然走上市場化道路。價格的變動,最終是由供求關係決定的,這是一個基本規律。發展改革委這次下發的文件就明確指出,鋻於多年形成的電煤“重點合同”價格與“非重點合同”價格存在一定差距,適當提高“重點合同”電煤價格也有其合理性。

    同時,政府監管也是不可或缺的。電煤價格的大漲大落,直接影響到國民經濟,國家不會放任不管。“保持電煤價格總體穩定”是國家監管的基調。根據價格法的有關規定,國家仍然可以對電煤價格採取臨時干預措施。

    今年全國煤炭供需基本平衡。國內需求21.7億噸,還有8000萬噸出口,而去年4月,煤礦核定産能就達22.6億噸。在這樣相對寬鬆的環境下,推進電煤價格市場化改革,同時保持價格總體穩定,是可行的。發展改革委督促尚未簽訂合同的部分重點煤炭、電力企業,在今年2月份之內完成全年電煤合同簽訂。

    “鼓勵簽訂長期、穩定的供貨合同。”國家對電煤價格市場化改革後的訂貨方式指出了明確的方向。長期積累的矛盾和問題,使得電煤價格市場化改革之路不會那麼平坦,但建立在市場供求關係基礎上的中長期合同,是最終的大方向。(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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