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2月13日電 為了加強對娛樂場所的管理,保障娛樂場所的健康發展而新修訂頒布的《娛樂場所管理條例》明確規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開辦娛樂場所,也不得參與或者變相參與娛樂場所的經營活動。
《條例》所指的娛樂場所,是指以營利為目的,並向公眾開放、消費者自娛自樂的歌舞、遊藝等場所。
根據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負責對娛樂場所日常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公安部門負責對娛樂場所消防、治安狀況的監督管理。因此,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與文化主管部門和公安部門的工作人員有夫妻關係、直系血親關係、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以及近姻親關係的親屬,不得開辦娛樂場所,也不得參與或者變相參與娛樂場所的經營活動。
《條例》第五十五條指出,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開辦娛樂場所、參與或者變相參與娛樂場所經營活動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
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的工作人員明知其親屬開辦娛樂場所或者發現其親屬參與、變相參與娛樂場所的經營活動,不予制止或者制止不力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