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2月26日電(記者田雨、李亞傑)提高教育質量,關鍵靠教師。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義務教育法修訂草案設專章對教師作出規定。
草案明確了對教師的要求,規定:義務教育教師在教育教學中應當平等對待學生,關注學生的個體差異,使每個學生都能得到充分的發展;不得以任何名義編排設置重點班,不得因個人特徵歧視學生。
草案同時規定,義務教育教師應當尊重學生的人格,不得對學生實行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不得侵犯學生合法權益。
根據草案規定,義務教育學校不得開除學生,但被依法判處拘役或者徒刑並且不適用緩刑的除外。
加強教師管理是草案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草案規定,義務教育教師應當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業務水平;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教師資格。對不具備教師資格、喪失教師資格或者被依法撤銷教師資格的,應當予以辭退。
草案要求,縣級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應當採取措施提高教師的思想道德水平和業務素質。
在對教師作出諸多限制性規定的同時,草案也對保障教師待遇作出明確的規定。草案規定,各級政府應當採取措施改善教師工作和生活條件;公辦學校教師的平均工資水平應當不低於當地公務員相應人員的平均工資水平;公辦學校教師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並享受相應的社會保險待遇。(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