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後的《娛樂場所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于3月1日正式施行。日前,題對公安部禁毒局有關負責人接受了人民公安報記者的專訪。
記者:有資料顯示,60%以上的娛樂場所不同程度地存在吸販新型毒品問題,請具體談談目前娛樂場所內吸販毒違法犯罪活動呈現出怎樣的發展趨勢?
負責人:伴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娛樂場所管理工作變得日趨複雜,一些新情況、新問題開始涌現。其中,吸食、販賣新型毒品現象的不斷發展蔓延最為突出。這裡所説的新型毒品是相對鴉片、海洛因等傳統毒品而言,主要指人工化學合成的致幻劑、興奮劑類毒品,包括“搖頭丸”、冰毒等苯丙胺類興奮劑,氯胺酮(K粉)和麥角乙二胺(LSD)等。
針對娛樂場所吸販毒違法犯罪活動,公安部曾專門派出工作組進行暗訪調查。調查發現,60%以上的娛樂場所不同程度地存在吸販新型毒品問題,有的甚至半公開化,吸食新型毒品的人數和濫用種類正呈不斷增多之勢。各地公安機關在娛樂場所屢屢抓獲聚眾吸毒人員,少的五六人,多的近百人。由於新型毒品直接作用於人的中樞神經系統,吸食者在吸食後會出現幻覺、極度的興奮、抑鬱等精神病症狀,不僅極大地損害了健康,而且極易導致行為失控,致死致傷和致殘案件時有發生,對社會治安秩序構成嚴重危害。
記者:據了解,吸食新型毒品的人群中,以青少年為主,年齡一般在16歲至40歲之間。請問,吸食新型毒品的違法犯罪還有哪些特點?
負責人:從我國近年來的統計數字看,吸食新型毒品的違法犯罪主要呈現出三個特點:一是吸食新型毒品人群的特定性,吸食者以青少年為主,年齡一般在16歲至40歲之間;二是吸食新型毒品大多在特定的時間,吸販毒行為多集中在深夜或淩晨;三是吸食新型毒品的場所具有特定性,地點多集中發生在夜總會、迪廳等娛樂場所。我國新型毒品違法犯罪活動所呈現的這三個明顯特性都集中反映在娛樂場所的管理上,所以,娛樂場所也是公安禁毒部門打擊新型毒品違法犯罪的重要陣地和戰場。
記者:在我國原有的法律法規中,大部分沒有對毒品違法犯罪設定單位犯罪,使得娛樂場所經營單位販賣、提供毒品以及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為難以依法處理,修訂後的《條例》增加了哪些有針對性的內容?
負責人:修訂前的《條例》沒有將娛樂場所內的吸販毒問題作為重點加以規定,公安機關在打擊娛樂場所毒品違法犯罪行為的工作中缺乏足夠的法律武器。在我國原有的法律法規中,大部分沒有對毒品違法犯罪設定單位犯罪,使得娛樂場所經營單位販賣、提供毒品以及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為難以依法處理。一些娛樂場所業主放任、縱容甚至參與毒品違法犯罪活動的行為難以認定,使他們逃避了法律責任。從多年來的禁毒工作實踐看,要有效打擊和遏制新型毒品違法犯罪,管好娛樂場所是關鍵,因此,如何通過法律手段加強對娛樂場所的管理,適應新形勢的需要,顯得十分迫切。《條例》的正式實施,將會使公安機關在娛樂場所內打擊毒品違法犯罪和開展禁毒管理工作有法可依。
修訂後的《條例》中涉及毒品違法犯罪的條款主要呈現出四個特點:
一是在娛樂場所設立上,在第二章的第五條中規定:“曾犯有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強制戒毒的”人員不得開辦娛樂場所或在娛樂場所內從業。這是從我國禁毒工作的實際出發而制定的。我們在禁毒執法實踐中曾發現一些毒品違法犯罪分子,打著開歌廳、夜總會的名義,使娛樂場所變相成為引誘、教唆和容留吸毒的“煙館”。這一規定,從設立娛樂場所的法人和經營者的主體資格上,限制了設立、開辦娛樂場所的人員的資格條件,使具有毒品違法犯罪劣跡的人利用開辦娛樂場所從事涉毒活動的可能性降低。
二是增加了娛樂場所經營單位、法定代表人及其經營從業人員禁止從事毒品違法犯罪及其法律責任的內容,規定了娛樂場所經營單位和人員必須作為的法律義務。公安機關在暗訪中發現,大多數娛樂場所的經營管理人員或從業人員都是完全能夠發現自己場所內發生的毒品違法犯罪活動的,但為了經濟利益,既不予制止,也不向公安機關舉報。有的還公開向吸食、注射毒品人員提供吸毒用的托盤、吸管等工具,有的甚至雇傭保安為場所內毒品違法犯罪活動提供安全保護,以“容忍吸毒”為條件來拉客源,從而助長了娛樂場所內的毒品違法犯罪活動。針對上述情況,《條例》明確規定:娛樂場所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併為上述行為提供條件;娛樂場所的法定代表人、經營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有主動發現、制止、舉報本場所內吸販毒違法犯罪活動,協助公安機關開展調查取證工作的職責;娛樂場所應在顯著位置懸挂含有禁毒等內容的警示標誌等。
三是規定娛樂場所不得接納未成年人,並對娛樂場所的營業時間進行了限制。公安機關禁毒部門在調研中發現,很多青少年認為“搖頭丸”、“K粉”等新型毒品不過是一種“娛樂消遣品”,助助興而已,沒有什麼危害性,這種觀點是十分錯誤的,也是娛樂場所內毒品違法犯罪活動猖獗的原因之一。根據吸販毒問題主要集中在青少年、吸販毒行為多集中在深夜和淩晨的特點,《條例》明確規定了“娛樂場所不得接納未成年人”,“每日淩晨2時至上午8時不得營業”等內容,為公安機關打擊娛樂場所吸販毒行為提供了更多的執法依據。
四是加大了對娛樂場所違反《條例》行為的監督和處罰力度。《條例》增設了“監督管理”專章,並規定:文化管理部門、公安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娛樂場所違法行為警示紀錄系統;對列入警示紀錄的娛樂場所,應當及時向社會公佈,並加大監督檢查力度;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建立相互間的信息通報制度,及時通報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娛樂場所實施本條例第十四條禁止行為的,由縣級公安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非法財物,責令停業整頓3個月至6個月;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娛樂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這些規定,根據“誰開辦的、誰負責”的原則,對違反《條例》的行為加重了處罰。
記者:隨著《條例》的施行,公安禁毒部門將採取哪些措施進一步加強娛樂場所禁毒工作?
負責人:為配合《條例》的順利實施,公安禁毒部門將會同有關部門一起,研究制定對《條例》的實施細則,使之形成可配套的操作文件。同時,將採取以下工作措施,進一步加強娛樂場所禁毒管理工作:一是加大打擊制販毒犯罪工作力度。目前,經過多年的打擊和整治,我國國內制毒活動規模逐漸減小,制販毒活動的高發勢頭得到了有效遏制。但是,廣東、福建仍是我國境內制販新型毒品的重點地區。同時,隨著東南沿海地區發現和打擊能力的不斷增強,制毒活動出現了向內地和海外轉移的跡象。對此,公安禁毒部門將進一步加大堵源截流、專案偵查和打擊地下加工廠等工作力度,切實遏制制販毒品犯罪行為。二是針對娛樂場所新型毒品消費不斷發展蔓延的形勢,國家禁毒委員會已將新型毒品預防宣傳教育工作列為今年“禁毒人民戰爭”的工作重點之一,將通過多種形式宣傳新型毒品的危害,增強群眾對新型毒品的防範意識和能力。此外,公安禁毒部門還將會同文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娛樂場所積極貫徹落實《條例》的有關規定,通過加強暗訪調查、開展娛樂場所從業人員培訓、建立娛樂場所違法行為警示記錄系統等工作,為人民群眾營造一個健康休閒、和諧安全的娛樂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