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4月3日電 近日頒布的《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條例(試行)》規定,要綜合運用組織調訓與自主選學、脫産培訓與在職自學、境內培訓與境外培訓相結合等方式,促進幹部素質和能力的全面提高。
條例規定,要堅持和完善組織調訓制度。幹部教育培訓管理部門負責制定幹部脫産培訓計劃,選調幹部參加脫産培訓。幹部所在單位按照計劃完成調訓任務。被抽調的幹部必須服從組織調訓。條例還提出,要實行幹部調訓計劃申報制度。黨委和政府的工作部門抽調下級黨委和政府領導成員參加培訓,必須報同級幹部教育培訓主管部門審批,避免多頭調訓和重復培訓。
條例規定,要建立健全幹部在職自學制度。鼓勵幹部利用業餘時間參加學習培訓。幹部所在單位應當對幹部在職自學提出要求,並提供必要的條件。條例還規定,推行幹部自主選學。在幹部教育培訓管理部門的指導下,幹部要以自主選擇參加教育培訓的機構、內容和時間。
條例規定,要加強和改進境外培訓工作。幹部教育培訓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工作需要,科學設置境外培訓項目,擇優選派培訓對象,合理確定培訓機構,嚴格培訓過程的管理,注重培訓質量和效益。
條例規定,開展幹部教育培訓應當根據幹部的特點,綜合運用講授式、研究式、案例式、模擬式、體驗式等教學方法,提高培訓質量。要推廣網絡培訓、遠程教育、電化教育,提高幹部教育培訓教學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