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和財産安全,江西省將出臺《江西省安全生産條例》。記者4月22日獲悉,為進一步增加立法工作的透明度,江西省政府法制辦從即日起,向社會公開徵求對《江西省安全生産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立法意見。
高危行業要交風險抵押金
針對目前部分生産經營單位,特別是一些危險性較大的生産經營單位缺乏安全防範意識,不重視安全生産工作,而在事故發生後,缺少事故搶險救災和善後處理資金,政府往往被動“買單”的狀況,《意見稿》規定,礦山、道路交通運輸、建築施工、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行業從事生産經營活動的單位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一定數額的安全生産風險抵押金。
未經安全培訓不得上崗
《意見稿》規定,生産經營單位從業人員應當接受安全生産培訓,未經安全生産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生産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産管理人員初次安全培訓的時間,不得少於32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於12學時。生産經營單位新上崗的從業人員,崗前培訓時間不得少於24學時。
大型活動要制定應急預案
《意見稿》規定,舉辦大型群眾文化體育活動,舉辦單位應當報當地公安部門批准,並制定應急救援預案,報當地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和公安部門備案。
救援演練每年至少一次
《意見稿》規定,礦山、建築施工以及生産、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和處置危險物品的生産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生産經營的特點,對生産經營活動中容易發生生産安全事故的領域和環節進行監控,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儲備必要的應急救援設備、器材,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應急救援預案,並每年至少組織1次應急救援演練。
事故信息定期向社會發佈
《意見稿》規定,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應統計分析生産、交通、防火事故情況,並定期向社會發佈。事故現場人員及發生事故的單位應當迅速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並按照國家和江西省有關規定立即報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以及有關部門,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延報。(朱雪軍 扶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