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6月24日電 國有獨資公司、上市公司能不能參加合夥?如果能,則又應該如何加以規範?全國人大常委會正在進行第二次審議的合夥企業法修訂草案就有關問題作出了相應規定。
修訂草案曾規定:“國有獨資企業、上市公司參加合夥應通過其子公司或其他控股機構進行。”有的部門、專家提出,這一規定實際上是不允許國有獨資企業、上市公司直接成為合夥人。這些企業作為法人,應當允許其投資設立合夥企業,但不宜成為普通合夥人。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同國務院法制辦、國資委、證監會研究認為,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如果成為普通合夥人,就要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不利於保護國有資産和上市公司股東的利益。因此,不宜允許其成為普通合夥人,但可以成為有限合夥人,僅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有限責任。據此,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建議將這一款修改為:“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不得成為普通合夥人。”(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