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6月24日電(記者楊維漢、田雨)全國人大常委會24日進行第三次審議的刑法修正案(六)草案,規定了上市公司高層人員“掏空”上市公司犯罪的刑事責任。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通過操縱上市公司進行不正當、不公平的關聯交易等行為,轉移上市公司財産,“掏空”上市公司,使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將受到嚴厲懲罰。
草案在刑法第169條後增加一條: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背對公司的忠實義務,利用職務便利,操縱上市公司從事下列行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無償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産的;以明顯不公平的條件,提供、接受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産的;向明顯不具有清償能力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産的;為明顯不具有清償能力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擔保,或者無正當理由為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擔保的;無正當理由放棄債權、承擔債務的;採用其他方式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的。
“這次刑法修正案草案對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法律責任作出了具體規定。”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人士解釋説,在修正案草案的第二次審議稿中,只列舉了5條具體行為。有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提出,隨著情況的變化,還可能出現“掏空”上市公司的新的行為,建議增加一項“口袋條款”,於是增加了“採用其他方式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為,作為“兜底”的一項。(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