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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壟斷法草案對企業並購的申報標準作出規定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6月26日   來源:新華社

反壟斷法草案對企業並購的申報標準作出規定

    新華社北京6月26日電(記者鄒聲文、張宗堂)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反壟斷法草案對一般行業和領域的經營者集中的申報標準作出了規定。

    根據草案規定,參與集中的所有經營者在全球範圍內上一年度的銷售額超過120億元人民幣,並且參與集中的一個經營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上一年度的銷售額超過8億元人民幣的,參與集中的經營者應當事先向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申報;未向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申報的,經營者不得實施集中。

    草案同時規定,銀行、保險以及其他特殊行業或者領域經營者集中的申報標準,國務院可以另行規定。

    草案還規定,參與集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向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申報:參與集中的一個經營者擁有其他每個經營者50%以上有表決權的股份或者資産的;參與集中的每個經營者50%以上有表決權的股份或者資産被同一個未參與集中的經營者擁有的。(完)

經營者達成並實施壟斷協議 最高將被處以上年度銷售額10%的罰款

    新華社北京6月26日電(記者鄒聲文、張宗堂)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是經濟生活中一種最常見、最典型的壟斷行為,往往造成固定價格、劃分市場以及阻礙、限制其他經營者進入市場等排除、限制競爭的後果,對市場競爭危害很大,為各國反壟斷法所禁止。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反壟斷法草案規定,經營者達成並實施壟斷協議,最高將被處以上年度銷售額10%的罰款。

    草案規定,禁止具有競爭關係的經營者達成下列壟斷協議:固定、維持或者變更商品價格的;限制商品的生産數量或者銷售數量的;分割銷售市場或者原材料採購市場的;限制購買新技術、新設備或者限制開發新技術、新産品的;聯合抵制交易的;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他壟斷協議。

    草案規定,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達成並實施壟斷協議的,由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上一年度銷售額1%以上10%以下的罰款,並沒收違法所得;尚未實施壟斷協議的,可以處200萬元以下的罰款。經營者主動向反壟斷執法機構報告達成壟斷協議的有關情況並提供重要證據的,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酌情減輕或者免除對該經營者的處罰。(完)

壟斷行為包括三種

    新華社北京6月26日電(記者鄒聲文、張宗堂)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反壟斷法草案規定了三種壟斷行為,即: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

    壟斷協議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經營者(包括行業協會等經營者團體),通過協議或者其他協同一致的行為,實施固定價格、劃分市場、限制産量、排擠其他競爭對手等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一般具有三方面的特徵:一是實施主體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經營者;二是共同或者聯合實施;三是以排除、限制競爭為目的。

    市場支配地位是指經營者在相關市場上沒有競爭者,或者相對於其他競爭者具有明顯的或者突出的優勢,從而有能力在相關市場控制商品價格、數量或者能夠阻礙其他經營者進入相關市場。

    經營者集中是指經營者通過合併、資産購買、股份購買、合同約定(聯營、合營)、人事安排、技術控制等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或者能夠對其他經營者施加決定性影響的情形。(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