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中央、國務院歷來高度重視解決社會保障對象的基本生活保障問題。溫家寶總理曾強調指出:“建設一個民主法制、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的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就是要使人們的聰明才智和創造力得到充分發揮,使改革和發展所創造的社會財富為全體人民所共享。”上述講話闡明了一個道理,即經濟發展的目的是為提高全體人民的福利水平,最終促進整個社會和諧發展。為使更多的群眾分享改革發展的成果,在此次改革公務員工資制度的同時,我國再次適當提高社會保障對象的待遇和生活補助水平。
我國社會保障對象分享經濟發展成果機制及歷史回顧
為了促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發展,在建立完善社會保障制度的同時,國家財政不斷調整支出結構,加大對社會保障的支持力度,逐步形成了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社會保障待遇水平調整機制,努力使社會保障對象分享經濟發展成果。
(一)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
近年來,我國企業離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基本與機關事業單位離休人員待遇調整同步,且調整幅度與機關事業單位離休人員離休費大體相當。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調整,從1995年起不再與在職人員增加工資同步進行,其調整幅度是綜合考慮企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增長幅度、物價指數和養老保險基金承受能力確定的。根據《國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200538號)的規定:“根據職工工資和物價變動等情況,國務院適時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調整幅度為省、自治區、直轄市當地企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年增長率的一定比例。”
1999年以來,我國先後4次提高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標準。為確保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中央財政對財政困難的中西部地區和老工業基地,每年都安排專項轉移支付資金。
(二)優撫對象撫恤補助調整。
按照《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和軍隊有關規定,我國已經建立了優撫對象撫恤補助標準正常調整機制。殘疾軍人、“三紅”、“三屬”撫恤補助標準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參照全國職工平均工資水平和全國城鄉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水平確定。
1998年以來,我國先後7次提高了革命傷殘人員、“三紅”和“三屬”撫恤補助標準,3次提高了在鄉老復員軍人生活補助標準。
(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調整。
根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國務院令第271號)的規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按照當地維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費用,並適當考慮水電燃煤(燃氣)費用以及未成年人的義務教育費用等確定。”
近幾年來,我國各級政府不斷加大低保工作力度,加大財政對低保的支持力度。1999年,全國統一按30%的比例提高了低保標準,中西部地區和老工業基地所需經費全部由中央財政負擔。
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提高社會保障對象待遇水平
和諧社會內涵十分豐富,能讓社會保障對象分享經濟發展成果是其重要標誌之一。從調整機制來看,我國社會保障對象待遇水平基本符合我國國情,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對社會保障對象基本生活問題的高度重視,保證了社會保障對象對經濟發展成果的分享,有利於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
改革開放28年來,我國國內生産總值年均增長9.6%,是世界上同期增長速度最快的國家之一。2005年,我國全年國內生産總值高達18.23萬億元,與2004年相比增加9.9%。在經濟快速發展的同時,城鎮單位職工工資水平亦隨之穩步提高。2005年全國城鎮單位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達18364元,較2004年增加14.6%,扣除物價因素實際增長12.8%。1998年以來,我國物價水平也相對穩定。
由於有些社會保障支出項目直接由一般性稅收籌集資金,比如社會救助和社會福利,因此社會保障待遇水平的調整必須考慮到國家財政的承受能力。
1994年稅制改革以來,我國國家財政收入持續增長,年均增長17.6%。2005年財政收入達到31627.98億元。財政收入佔GDP的比重已經由1994年的11.2%提升至2005年的19.9%。2005年中央財政收入達17249億元,佔國家財政總收入的54.54%。在財政實力增強的有力支撐下,此次調整社會保障對象補助水平,與歷年政策相比,政策力度更大,中央財政的補助規模是歷史上最大的一次,著力促使社會保障對象分享經濟發展成果。
一是調整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標準。此次調整在堅持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的前提下,企業離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水平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參照機關事業單位離休人員離休費調整標準確定。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採取“一次出臺,三年連調”的方案,即2005年、2006年、2007年3年連續提高基本養老金,確保企業退休人員能夠分享發展成果,充分體現了黨和國家對他們的關心和重視。
二是適當提高優撫對象撫恤補助標準。按現行政策,殘疾軍人、“三紅”和“三屬”等優撫對象的生活應不低於當地的平均生活水平。鋻於近年來,無論是職工的工資水平,還是城鄉居民的收入水平,都有了較大幅度的上漲,因此,優撫對象的待遇水平也相應進行了調整。
三是適當提高移交政府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等待遇標準。
四是適當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補助水平。在物價相對穩定的前提下,此次調整政策規定適當提高低保補助水平,而不是低保標準,並注重適當向生活最困難、最需要救助的低保對象傾斜,目的是在低保標準相對穩定的前提下,使低保對象的生活水平適當提高,讓困難群眾分享經濟發展成果。
最後,需要強調指出的是,我國社會保障待遇水平的調整既要考慮到自身內部各項制度之間的協調配合,更要認識到外部市場經濟環境對社會保障發展的制約。比如,偏高的低保標準,可能會對促進就業産生負面影響,容易引起福利依賴,帶來“養懶漢”的問題。因此,從長遠看,社會保障水平要與社會經濟發展相適應;統籌兼顧,綜合協調各項社會保障政策之間及其與收入分配政策、再就業政策的銜接,並統籌考慮城鄉差別和地區差別;合理劃分政府與市場,以及地方政府與中央政府之間的社會保障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