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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加強城市社區衛生服務機構醫療服務和藥品價格管理意見的通知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8月10日   來源:發展改革委

關於加強城市社區衛生服務機構
醫療服務和藥品價格管理意見的通知

特急 發改價格〔2006〕130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物價局、衛生廳(局):
  為進一步規範城市社區衛生服務中的醫藥價格行為,減輕群眾醫藥費用負擔,促進城市社區衛生服務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關於發展城市社區衛生服務的指導意見》精神,經商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和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現就加強城市社區衛生服務機構醫療服務和藥品價格管理的意見通知如下:
  一、明確價格管理權限。社區衛生服務機構開展的基本醫療服務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醫療服務的具體定價權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衛生行政部門確定。社區衛生服務機構開展醫療服務價格項目,應符合《全國醫療服務價格項目規範》;新增醫療服務價格項目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衛生、中醫藥行政部門審批。
  二、實行多種收付費方式。社區衛生服務的收費可以實行按項目收費,也可以對一般常見病、多發病採取按病種收費等方式。對於一些個性化服務,可以通過由社區衛生服務機構與服務對象簽訂合同,按照服務時間、服務次數或服務人數等收取費用。對醫療保險參保人員提供的基本醫療服務,可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與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採取簽定協議的方式,協商確定付費方式及標準。
    三、科學核定基本醫療服務價格。制定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基本醫療服務價格,要充分體現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公益性質。社區衛生服務成本要合理補償。定價參考的服務成本要按照扣除政府投入的房屋、設備等固定資産折舊後的成本核定,按人員工資和業務經費核定財政補助的地區,要扣除財政補助。社會力量舉辦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提供的基本醫療服務價格,可根據其運行成本適當放寬。制定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基本醫療服務價格時,應廣泛聽取消費者、服務提供者以及勞動保障、中醫藥管理等有關部門意見。
  四、降低藥品加價率,嚴格控制政府定價藥品實際零售價格。要逐步弱化藥品收益對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補償作用,在研究採取相關配套措施的基礎上,進一步降低社區衛生服務機構銷售藥品的實際加價率。社區衛生服務機構銷售政府定價的藥品,其零售價格在不高於政府規定的最高零售價格前提下,以藥品生産企業實際出廠(口岸)價加規定流通差價率作價。藥品生産經營企業,要主動向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提供零售價格建議。對不提供零售價格建議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可拒絕採購和使用。
  五、鼓勵廉價藥品的生産、供應和使用。研究制定供應社區衛生服務機構使用的廉價藥品政策。鼓勵藥品生産和經營企業在保證藥品質量的前提下,通過簡化包裝、定點生産、統一配送等方式降低成本。對定點生産的廉價藥品,制定藥品價格時可適當放寬生産企業銷售利潤率。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應優先採購和使用廉價藥品。
  六、強化價格監督檢查。城市社區衛生服務機構要健全內部管理制度,自覺執行相關醫藥價格政策,全面落實價格公示和收費清單制度。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價格監督檢查工作力度,對違反規定的,要按照《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查處。
  各地都要選擇部分地區積極開展城市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政府集中採購、統一配送、零差率銷售藥品和醫藥分開試點工作。價格主管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要加強領導,提高認識,認真貫徹和落實社區衛生服務中的各項價格管理政策和措施,並結合各地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
                           國家發展改革委
                           衛    生    部
                         二〇〇六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