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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客觀認識金融在縮小收入分配差距中有何作為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8月14日   來源:光明日報

    近年來我國經濟持續高速增長,但收入差距進一步拉大,基尼系數達到了0.45,逼近國際警戒線。差距拉大有各種原因,但不可否認金融在拉大收入差距中所起的兩方面作用:積極與消極的作用。當前的問題是:金融在縮小收入分配差距中有何作為?作為一家之言,筆者這裡談幾點看法。

    首先,在觀念上要轉變,不能認為金融總是“嫌貧愛富”,只能錦上添花,不能雪中送炭。其實,這只是商業性金融領域銀行家的經營理念之一,不能概括一切金融活動。有的金融活動是不以盈利為目的的,如互助性金融。在國外甚至把金融活動作為公務員的福利待遇之一,比如美國公務員借貸聯盟對公務員發放的優惠貸款。金融企業家們通常講要注重效率,其實除注重效率外,也講求公平。實行優惠的貨幣信貸政策,加強金融監管等,就包含著公平並實現著公平。

    其次,必須確立金融系統在國民經濟中具有分配、再分配的功能。金融系統在其活動中既有對國民收入、社會資源的初次分配,也有對國民收入、社會資源的再分配。比如利息收支是對國民收入的初次分配,而存貸款是對金融資源的再分配,等等。當前值得關注的,是商業銀行的鉅額存差現象。鉅額存差表明銀行中長期負債佔比增大、負擔增加,同時表明社會貨幣構成的變化:銀行存款連年大幅增加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富人貨幣收入的增加。富人貨幣收入大幅增加導致貧富差距拉大,在投資領域受限的條件下,貨幣收入就難以轉化為貨幣資金,只能作為貨幣收入被閒置起來。這就給金融系統提出了一個問題:在貧富差距拉大、投資領域受限、貨幣收入難以轉化為貨幣資金的條件下,要不要將潛在的貨幣收入轉化為現實的貨幣收入,將閒置的貨幣收入轉化為消費的貨幣收入?回答自然是肯定的,因為社會經濟的發展最終決定於需求,消費是推動社會經濟發展的根本動力。這種狀況表明:金融不僅是調劑資金融通,也不只是將儲蓄轉化為投資,它同時具有將閒置貨幣收入轉化為現實貨幣收入,使之成為購買手段、支付手段作用於消費,推動社會經濟的發展的功能。

    第三,金融要為人們轉移、降低風險,同時要對困難群體進行風險補償。金融機構從事金融活動的價值之一,就是為社會成員避免、轉移、淡化風險。必須指出,補償風險也是淡化風險的題中應有之義。金融機構從事補償風險在保險業中已體現得很充分,並且,在金融業呈混業經營趨勢的今天,其他金融機構也具有補償風險的功能。既如此,我個人認為,如果困難群體難以歸還金融機構的借款,則可視為金融機構對困難群體的風險補償。困難群體面臨著諸多不確定性風險,金融機構為其淡化風險、減少不確定性,這也是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內容。

    當前值得關注的,是怎樣增強金融對農業的扶持?這是縮小收入分配差距的當務之急。農業現代化的進程中,既需要商業性金融,也需要政策性金融。我國農業發展銀行屬於政策性金融,但基於其所處的領域和服務的對象,它應當同時具有扶貧性金融的性質。怎樣把農業發展銀行辦成真正的政策性銀行,讓它在行業扶貧中有效地發揮作用呢?有些人的設想是:把農發行定位為“建設新農村的銀行”,為此要整合支農資金,擴大資金來源,發展農發行業務,建立和完善利益補償機制,建立健全法律支持體系。這一套設想從發展農業發展銀行的業務來説,是能夠成立的,也是無可非議的,但這還不夠。政策性銀行是政府的銀行,政府的職能是增進社會福利和維護公眾安全。從作為政府的銀行要履行政府的職能這一角度説,農發行要著力於農業開發,立足於扶助困難群體。建設新農村既需要政策性金融的支持,也需要商業性金融的支持,如果把農發行定位為“建設新農村的銀行”,則意味著它既從事政策性業務又從事商業性業務,這會導致“商業不商業,政策不政策”。必須認識到,建立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需要政策性金融,農村的建議、農業的發展、農民的富裕需要政策性銀行的支撐,中外如此,概莫能外。所以,要把農業發展銀行辦成真正的政策性銀行,讓它在行業扶貧中有效地發揮作用,必須增強而不是削弱它的政策性。

    此外,對經濟不發達地區安排特殊的金融制度,讓這些地區享受特殊的金融待遇,也是縮小收入分配差距必須關注的問題。在我國,需要在金融領域扶貧的地區,一般是在經濟落後或欠發達的少數民族地區。在這些地區的一定階段,經濟不發達,金融環境欠佳,如金融機構的規模偏小、資産負債狀況不匹配、維持的費用高、累積的虧損大、承擔風險的能力弱等,但仍需要金融機構為居民提供金融服務。為居民提供金融服務就要耗費人力、物力、財力,在當地金融機構無法承受所耗費的人力、物力、財力的情況下,就需要給予其特殊的政策待遇。把某些地區的金融機構享受特殊政策待遇,視作地區扶貧性金融運作的一種模式,表明金融不只是融通資金,而且會提供“公共産品”,金融服務是居民享有金融“公共産品”的一個方面。為居民享有金融服務,提供公共産品而耗費的成本代價是應當由政府支付的。其實,金融機構産生的不良資産也是金融機構運營中所耗費的代價,而且這種成本代價的一部分也具有公共性質,如由於自然災害的發生形成的不良資産、由於扶貧開發失效或科技試驗失敗而形成的不良資産等。具有公共性質的不良資産也應當由政府予以妥善處理。(曾康霖 西南財經大學中國金融研究中心名譽主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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