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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9月30日   來源:國務院辦公廳

 商務部部長助理黃海就

《零售商促銷行為管理辦法》

有關問題答中國政府網記者問   

    2006年9月12日,商務部、發展改革委、公安部、稅務總局、工商總局聯合發佈了《零售商促銷行為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10月15日起施行。為便於公眾理解《辦法》的有關內容,日前商務部部長助理黃海接受了中國政府網記者的採訪。

    問:當前促銷活動中存在哪些問題?為什麼要出臺《辦法》?

    答:改革開放以來,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零售商的促銷活動十分活躍,對繁榮市場、促進商品流通、拉動消費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是,零售商的促銷活動也存在一些不規範的行為,主要集中在五個方面:一是不實宣傳。比如,有的零售商在宣傳時,不明示促銷活動的限制性條件、例外商品;有的零售商以虛假的清倉、拆遷、停業等事由開展促銷活動,欺騙消費者等。二是價格欺詐。一些零售商以頻繁打折、降價等方式促銷,以虛高原價迷惑、欺騙消費者。三是限制消費者合法權益。零售商往往規定促銷商品不退不換,或以保留最終解釋權等名義,免除自己的責任。四是缺乏安全管理措施。一些零售商在開展限時、限量促銷活動時,缺乏必要的安全措施,容易造成經營場所內人員大量聚集、秩序混亂,甚至引發人身傷亡事件。五是違反商業道德,進行有違社會善良風俗的促銷活動。

    目前,我國雖有一些規範促銷行為的規定,但分散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價格法等法律及相關規定中,且規定得較為原則,難以直接適用。為切實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零售業公平競爭秩序,商務部、發展改革委、公安部、稅務總局、工商總局等部門共同研究制定了《辦法》。

    問:《辦法》主要通過哪些方面的規定來保護消費者的權益?

    答:《辦法》針對促銷活動中存在的突出問題,主要從七個方面加強監管:一是提出開展促銷活動應當遵循的基本原則;二是加強促銷活動的安全管理,保障消費者的人身財産安全;三是規範促銷宣傳行為,維護消費者的知情權;四是規範促銷商品的價格行為,防止價格欺詐;五是明確促銷商品的質量保證責任,確保消費者選購安全商品;六是針對一些特殊促銷形式作出具體規定;七是對違法行為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問:零售商開展促銷活動應當遵循哪些基本原則?

    答:《辦法》規定,零售商開展促銷活動應當遵循合法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商業道德,不得開展違反社會公德的促銷活動,不得擾亂市場競爭秩序和社會公共秩序,不得侵害消費者和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問:當前零售商的促銷活動在安全管理方面存在什麼問題?《辦法》對此作了哪些規定?

    答:近年來,一些零售商在開展促銷活動時,由於事先沒有採取相應的安全管理措施,導致促銷活動期間人員擁擠、交通堵塞,甚至引發了人身傷害等事件,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為維護良好的購物環境,保障消費者的人身財産安全,《辦法》規定,零售商開展促銷活動應當具備相應的安全設備和管理措施,確保消防安全通道的暢通。對開業、節慶、店慶等規模較大的促銷活動,零售商應當制定安全應急預案,保證良好的購物秩序,防止因促銷活動造成交通擁堵、秩序混亂、疾病傳播、人身傷害和財産損失。

    問:《辦法》在規範零售商促銷宣傳行為方面作了哪些規定?

    答:許多消費者反映,商家促銷宣傳不規範,突出表現為:零售商沒有事先明示必要的、詳細的促銷信息,或明示的信息不醒目、不明確,嚴重損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

    為保護消費者的知情權,《辦法》從四個方面對零售商的促銷宣傳行為進行了規範。第一,規定了促銷宣傳的基本原則。零售商的促銷宣傳應當真實、合法、清晰、易懂,不得使用含糊、易引起誤解的語言、文字、圖片或影像,不得以保留最終解釋權為由,損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第二,規定了需要事先明示的具體事項。零售商開展促銷活動應當在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明示促銷內容,包括促銷原因、促銷方式、促銷規則、促銷期限、促銷商品的範圍,以及相關限制性條件等。第三,對有例外情形的明示事項提出了要求。比如,有不參加促銷活動的櫃臺或商品,零售商應予以明示,並不得宣稱全場促銷;明示例外商品、含有限制性條件、附加條件的促銷規則時,文字、圖片應當醒目。第四,嚴格限定明示事項的變更。開展促銷活動後,零售商除因不可抗力,不得在明示期限內變更促銷內容。

    問:《辦法》規定零售商不得以保留最終解釋權為由,損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請問如何理解該條款?

    答:零售商銷售促銷商品提出的“保留最終解釋權”,屬於單方面的格式合同條款。根據合同法規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自己的責任、加重對方的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因此,零售商無權以保留最終解釋權為由,損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問:現在一些零售商在促銷前先提價,再打折,實際的價格比促銷前還高。請問《辦法》對規範促銷價格有哪些規定?

    答:價格欺詐是消費者反映最強烈的問題之一。中國消費者協會等單位曾在2005年9月開展網上問卷調查,68.4%的消費者反映購買促銷商品時,最擔心碰到“商品的價格在促銷前已被商家提高”的情形。《辦法》為此明確規定:零售商開展促銷活動應明碼標價,價簽價目齊全、標價內容真實明確、字跡清晰、貨簽對位、標識醒目。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明示的費用,不得利用虛構原價打折或使人誤解的標價形式或價格手段欺騙、誘導消費者購買商品。為加大監管力度,《辦法》還明確要求,零售商開展促銷活動應建立健全內部價格管理檔案,如實、準確、完整記錄促銷活動前、促銷活動中的價格資料,妥善保存並依法接受監督檢查。

    問:《辦法》對時下流行的“限時搶購”、“限量搶購”等促銷方式進行了規範。請問規範這類促銷方式的出發點是什麼?

    答:限時促銷、限量促銷存在的主要問題是,消費者按照廣告宣傳到商店購買促銷商品時,零售商以促銷商品已經售完為由拒絕兌現承諾。為此,《辦法》通過明確零售商履行相關義務的方式,督促零售商履行承諾,維護消費者的權益。具體包括:零售商開展限時促銷活動的,應保證商品在促銷時段內的充足供應;零售商開展限量促銷活動的,應明示促銷商品的具體數量,連鎖企業所屬多家店舖同時開展限量促銷活動的,應明示各店舖促銷商品的具體數量,促銷商品售完後應即時明示。零售商如不能履行相關義務,將受到相應的處罰。

    問:《辦法》涉及商務、價格、公安、稅務、工商等五個方面的監管部門。請問消費者遇到不規範促銷行為時,應該向哪個部門舉報?

    答:按照《辦法》的規定,各地商務、價格、稅務、工商等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促銷行為進行監管;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查處。因此,消費者遇到不規範促銷行為時,可參照各部門的職責範圍,向有關部門舉報;消費者如果不清楚有關部門的職責範圍,可向上述任何一個部門舉報,接受舉報的部門對不屬於自己職責範圍的案件,將依法移送其他相關部門。

    問:當前零售商的促銷活動花樣繁多,除《辦法》明確規定的打折、有獎銷售、限時促銷、限量促銷、積分優惠卡等促銷形式外,其他促銷行為是否也適用《辦法》?

    答:《辦法》第二條明確規定:“零售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展的促銷活動適用本辦法”,也就是説,零售商所有的促銷活動都屬於《辦法》調整的範圍。事實上,《辦法》的很多條款屬於普遍性規定,零售商無論採取什麼樣的促銷形式,在促銷過程中都應嚴格遵守,如促銷宣傳明示義務、促銷商品質量責任、零售商安全管理責任、明碼標價等。消費者可以援引這些條款,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問:零售商違反《辦法》規定,將受到什麼樣的處罰?

    答:零售商違反《辦法》規定,法律法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沒有規定的,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可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可處一萬元以下罰款。對違反《辦法》規定的零售商可予以公告。

    問:除政府監管外,行業協會在規範零售商促銷行為方面發揮什麼作用?

    答:行業協會在規範零售商促銷行為方面發揮著重要的作用。近年來,北京、上海、哈爾濱等地的許多商業零售企業,在行業協會的組織推動下,通過簽署誠信公約、制訂自律規範、發佈誠信宣言等方式,大力倡導“誠信興商”的經營理念,加強自律,規範經營,受到社會各界好評,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為進一步發揮行業協會的作用,特別是發揮行業協會緊密聯絡企業、掌握第一手資料的優勢,《辦法》規定,鼓勵行業協會建立商業零售企業信用檔案,加強自律,引導零售商開展合法、公平、誠實守信的促銷活動。通過零售行業的信用建設,將促使零售商更加注重企業的自身形象,誠信促銷,守法經營,為消費者提供更好的服務,努力構建和諧商業環境。

    文件鏈結:

    《零售商促銷行為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