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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10月07日   來源:新華社

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就

《防治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

有關問題答記者問

    新華社北京10月6日電 日前,國務院通過了《防治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並將於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為準確理解《條例》的立法精神,記者採訪了國務院法制辦公室負責人。

    問:為什麼要制定《條例》?

    答:我國是海洋大國,管轄海域廣闊,海洋資源可開發利用的潛力很大。近年來,海洋經濟發展較快,已經形成了一定規模的海洋産業群,海洋經濟已經成為沿海地區新的重要的經濟增長點。隨著海洋資源開發利用的不斷深入和經濟的不斷發展,海洋環境污染和海洋生態破壞日益加劇,尤其是近海海域生態功能退化,污染嚴重。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原因很多,但主要是陸源污染物污染、船舶污染和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污染。為了保護海洋資源和海洋環境,國務院已經先後制定了防治陸源污染物污染損害海洋環境、船舶和海岸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方面的行政法規。鋻於海洋工程建設項目(以下簡稱海洋工程)是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一個重要方面,1999年全國人大在修訂海洋環境保護法時,專門增加了“防治海洋工程建設項目對海洋環境的污染損害”一章,對防治海洋工程污染損害海洋環境作了原則規定。為了更好地貫徹執行海洋環境保護法,將海洋環境保護法規定的各項制度落到實處,有必要制定專門的行政法規,將海洋工程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的防治措施進一步具體化,以確保我國海洋資源的永續利用和海洋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問:1999年全國人大修改的海洋環境保護法對防治海洋工程污染損害海洋環境作了規定,請問《條例》對海洋工程是如何界定的?

    答:海洋工程的概念是隨著科學技術的不斷進步、海洋經濟的迅速發展和海域利用方式日益多樣化而出現的。國外出現這一概念是在上世紀六、七十年代。由於我國當時對於海洋的開發利用程度還很低,雖然實踐中已經有了海洋工程,但在有關法律法規中一直沒有出現這個概念。1999年全國人大修訂海洋環境保護法時,根據實踐發展需要,專門增加了“防治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一章,但對海洋工程的定義和範圍未作界定。

    為了解決這個問題,我們根據海洋環境保護法的原則規定,總結實踐管理經驗,充分聽取各有關方面和專家的意見,並參照《海洋工程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GB/T19485-2004)等國家標準中的有關規定,在反復研究論證的基礎上,對海洋工程採用了原則規定和列舉相結合的方法,在《條例》中規定:“本條例所稱海洋工程,是指以開發、利用、保護、恢復海洋資源為目的,並且工程主體位於海岸線向海一側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具體包括:

    (一)圍填海、海上堤壩工程;

    (二)人工島、海上和海底物資儲藏設施、跨海橋梁、海底隧道工程;

    (三)海底管道、海底電(光)纜工程;

    (四)海洋礦産資源勘探開發及其附屬工程;

    (五)海上潮汐電站、波浪電站、溫差電站等海洋能源開發利用工程;

    (六)大型海水養殖場、人工魚礁工程;

    (七)鹽田、海水淡化等海水綜合利用工程;

    (八)海上娛樂及運動、景觀開發工程;

    (九)國家海洋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海洋工程。”

    問:污染防治重在預防,請問《條例》在海洋工程建設前規定了哪些預防性的制度?

    答:從源頭上預防和減輕海洋工程污染損害海洋環境至關重要,為了把海洋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海洋工程環境影響評價制度進一步具體化,根據海洋工程污染防治的特點,《條例》規定了海洋工程建設前的環境影響評價制度。主要包括三方面內容:(一)規定了海洋工程環境影響評價的原則和要求;(二)明確了海洋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內容、核準權限、核準期限;(三)完善了海洋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重新核準的規定。

    問:對於海洋工程建設和運行中的污染控制,《條例》規定了哪些制度和措施?

    答:加強對海洋工程建設、運行過程中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的監督管理,是防治其污染損害海洋環境工作的中心環節。為此,《條例》主要建立和完善了以下制度:(一)完善了海洋工程環境保護設施三同時制度;(二)規定了海洋工程環境影響的後評價制度;(三)補充了對不同海洋工程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的特別管制措施;(四)加強了對使用期滿需要拆除或者改作他用的海洋工程的監管。

    問:對於海洋工程的排污管理,《條例》作了哪些規定?

    答:加強對海洋工程試運行或者正式投入運行後排污行為的監管,是防治其污染損害海洋環境工作的重要手段,也是規範日常排污行為的實踐需要。對此,《條例》主要作了四方面的規定:(一)建立了海洋工程排污報告制度;(二)明確了海洋工程排污核定和排污費收支監管制度;(三)細化了海洋油氣勘探開發活動中廢物管理的要求;(四)補充了污染物排放的限制和禁止性規定。

    問:對於海洋工程造成的污染事故的預防和控制,《條例》作了哪些規定?

    答:預防和減少海洋污染事故發生,及時處理海洋工程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的突發事件,提高應急反應能力,維護沿海地區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産安全,是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單位義不容辭的責任。為此,《條例》在海洋工程造成的污染事故的預防和處理方面著重規定了以下內容:(一)補充了海洋工程污染損害海洋環境應急預案的編制主體、完成時間和內容;(二)完善了污染事故報告制度;(三)細化了污染事故的應急處理。

    問:《條例》貫徹實施過程中需要注意什麼問題?

    答:在《條例》貫徹實施過程中,需要注意處理好以下兩個問題:

    一是,要注意發揮各有關方面的作用,共同做好《條例》的貫徹實施工作。海洋環境的污染防治工作涉及面廣,影響因素多,涉海的管理部門也比較多,這就更需要沿海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各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各負其責,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才能保證《條例》更好地貫徹實施。

    二是,要處理好相關行政法規與《條例》的關係。《條例》是根據1999年修訂後的海洋環境保護法制定的。由於目前尚有一些行政法規是與修訂前的海洋環境保護法相配套的,並且尚未能及時地進行修訂,這就使得《條例》與個別現行的行政法規之間存在一些不一致的地方(如《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治海岸工程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對此,要嚴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關於有關行政法規之間“新的規定與舊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新的規定”的要求,妥善處理好相關行政法規與《條例》的關係。(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