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等五部門有關負責人就
《零售商供應商公平交易管理辦法》
有關問題答中國政府網問
近日,商務部、發展改革委、公安部、稅務總局、工商總局聯合發佈了《零售商供應商公平交易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11月15日起施行。為幫助公眾更好地理解《辦法》的有關規定,日前商務部等五部門有關負責人接受了中國政府網的採訪。
問:《辦法》將零售商的範圍限定在年銷售額1000萬元以上的企業及其分支機構,這主要是基於什麼考慮?
答:當前,零售商供應商不公平交易主要體現在零售商濫用優勢地位損害供應商利益,而擁有這種優勢地位的零售商都是具有一定的市場規模、達到較高銷售水平的零售商。因此,《辦法》參照國家統計局對中型以上零售企業的劃分標準,將所規制的零售商限定在年銷售額1000萬元以上的企業及其分支機構。
問:《辦法》主要規制了零售商與供應商的哪些不公平交易行為?
答:《辦法》主要針對零售行業“店大欺客”和“客大欺店”兩種行為作了規定。
針對“店大欺客”,《辦法》規定,零售商不得強迫供應商承擔商品損耗、銷售返利等義務,不得強迫供應商進行有礙公平競爭的經營活動,不得不合理使用供應商促銷人員,不得向供應商不合理退貨等,並詳細規定了零售商收取促銷服務費的條件、程序、不得收取的費用項目,以及零售商向供應商支付貨款應當遵循的原則。
針對“客大欺店”,《辦法》規定,供應商不得有強行搭售零售商未訂購的商品及限制零售商銷售其他供應商的商品等行為。
問:《辦法》為什麼要限制供應商促銷員到零售商經營場所提供服務?
答:按照流通行業的一般分工,供應商的職責是向零售商提供商品,零售商負責將商品銷售給消費者,零售商不應要求供應商派遣促銷員提供促銷服務。如果供應商願意派遣促銷員,並支付薪金報酬,那麼,促銷員的工作目的應是為銷售某種特定商品服務的。但現實中一些零售商以統一管理為由,擅自調動促銷員從事整理庫存、搬運貨物等與本職無關的事務,增加了促銷人員和供應商的負擔,違反了公平原則。為防止零售商不正當使用促銷人員、損害供應商利益,《辦法》對供應商派遣促銷人員在零售商經營場所工作的條件、費用等問題作了具體規定。
問:不合理收費是長期以來零供矛盾中十分突出的問題,《辦法》對此作了哪些規定?
答:首先,《辦法》明確了促銷服務費的概念,規定了收取促銷服務費的目的和條件,即必須以促進供應商特定品牌或特定品種商品的銷售為目的,以零售商提供印製海報、開展促銷活動、廣告宣傳等相應服務為條件。
其次,《辦法》明確了收取促銷服務費的程序,規定零售商應當事先徵得供應商同意,訂立合同,明確約定提供服務的項目、內容、期限,以及收費的項目、標準、數額、用途、方式和違約責任等。
第三,《辦法》規定了零售商收取促銷服務費應當履行的義務。零售商收取促銷服務費後,應當按照約定向供應商提供相應的服務,不得擅自中止服務或降低服務標準。零售商未完全提供相應服務的,應當向供應商返還未提供服務部分的費用。
第四,《辦法》明確提出了零售商不得收取的5種不合理收費項目,並規定零售商不得收取其他與銷售商品沒有直接關係、應當由零售商自身承擔或未提供服務而收取的費用。
問:零售商向供應商收取的有關費用是否應當納稅?
答:根據有關稅務法律法規的規定,零售商向供應商收取的有關費用應當繳納以下稅費:
對零售商向供應商收取的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無必然聯絡,且零售商向供應商提供一定勞務的收入,例如進場費、廣告促銷費、上架費、展示費、管理費等,不屬於平銷返利,不衝減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金,應按營業稅的適用稅目稅率徵收營業稅。
對零售商向供應商收取的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挂鉤的各種返還收入,均應按照平銷返利行為的有關規定衝減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金,不徵收營業稅。
零售商向供應商收取的各種費用均應併入應稅所得,徵收企業所得稅,相應費用稅前扣除。
問:《辦法》對零售商拖欠貨款問題有哪些規定?
答:一是限定零售商與供應商約定的支付貨款的期限,最長不超過收貨後60天。
二是制止零售商拖延支付貨款的相關行為。零售商不得以供應商的個別商品未能及時供貨、個別商品的退換貨手續尚未辦結、供應商所供商品的銷售額未達到零售商設定的數額、供應商未與零售商續簽供貨合同以及其他違反公平原則的事項為由拖延支付貨款。
此外,針對供應商對賬難、查賬難的問題,《辦法》規定,除合同另有約定或供應商沒有提供必要單據外,零售商應當及時與供應商對賬。
問:《辦法》為什麼要規定貨款賬期?
答:賬期問題是零供矛盾的重要問題。目前,國內無論是外資還是內資零售商都存在賬期過長的問題,原本可以當時、當月結算的貨款,一些零售商卻在合同中規定兩三個月之後支付,個別商品的貨款賬期甚至長達半年。為保護供應商的合法權益,一些發達國家和地區對貨款賬期作了明確規定。《辦法》借鑒國外規定,從國情出發,確定收貨後60天支付貨款。這是零售商能夠做到、供應商可以接受的相對合理的貨款支付期限。
問:發生不公平交易時,受侵害一方應向哪些部門舉報?
答:按照《辦法》規定,各地商務、價格、公安、稅務、工商等部門依法在職責範圍內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進行監管和查處。因此,發生不公平交易時,受侵害一方可參照各部門的職責範圍,向有關部門舉報;接受舉報部門如發現不屬於自己職責範圍,將依法移送其他部門。有關部門在分工負責的基礎上,也將密切配合,聯合查處重大違法行為。
問:違反《辦法》規定,會受到什麼處罰?
答:零售商或者供應商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法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沒有規定的,有關部門將責令其改正;有違法所得的,可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可處一萬元以下罰款;並可向社會公告。
問:為什麼要對零售商供應商公平交易行為實行動態監測,並進行風險預警?
答:零售行業處於商品流通終端,直接面對消費者,而其上遊聯絡著成千上萬的供應商,每個供應商又聯絡著成百上千的職工,零售商與供應商還聯絡著許多貸款銀行。如果不對零售商與供應商的公平交易行為進行監管,特別是對零售商拖欠供應商貨款的問題採取必要的預防和監控措施,一旦零售商因為資金等問題倒閉破産或與供應商發生其他矛盾衝突,將會産生連鎖反應,對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造成負面影響。因此,實行動態監測,建立風險預警機制,對維護公平交易秩序,保障零售行業的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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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商供應商公平交易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