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備受關注
旨在創造統一公平競爭環境
體現審慎監管規避市場風險
有利國家宏觀調控政策實施
不久前,備受各界關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正式頒布。當前,加入WTO後的五年過渡期行將結束,再過不到一個月,12月11日,中國銀行業就將從地域、業務種類、客戶對象等各個方面對外資銀行全面開放,而《條例》在此時的出臺無疑將對全面開放後的銀行業發展具有綱領性的指導意義。
事實上,為了更好地迎接全面開放,監管部門此前做了大量準備工作,對2001年頒布的《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做了較大修改,並於8月份將《條例》草案下發給部分外資銀行徵求意見。但從反饋結果來看,部分外資銀行對《條例》也出現了一些抵觸和不滿。究其原因,在於對一些核心條款的異議。《條例》規定:在華外資銀行只有通過獨資或中外合資的方式註冊為本地銀行才被允許經營人民幣零售業務、銀行卡業務,而外資銀行在華的分行只能經營批發業務、吸收境內公民每筆不少於100萬元人民幣的定期存款。
由於當前超過90%的外資銀行在華營業機構都是以分行的形式存在,這一規定就意味著如果它們不改制為獨立的法人機構將無法經營人民幣零售業務,因此,其中的不滿或非議是可以理解的。但細品《條例》,其實它與WTO協議中的國民待遇原則並不矛盾,同時又從控制風險的角度體現了審慎監管的原則,也有利於全面開放後中國經濟金融的健康與穩定。
首先,我國的中資銀行都以獨立的法人銀行存在,全面開放後,如果允許外資銀行以分行經營人民幣零售業業務,就會存在二者在經營成本上的不平等,因為中資銀行作為法人機構,需要有充足的資本金,而外資銀行分行沒有資本金約束,外資行就會處於事實上的超國民待遇。同時,外資行進入人民幣零售市場,就將與中資銀行在同一起跑線上競爭,因此《商業銀行法》中對資本充足率、存貸比、流動性比率等方面的約束自然也要適用於外資機構。因此,《條例》恰恰是給中外資銀行創造了統一公平的競爭環境,體現了國民待遇原則。
其次,《條例》也體現了審慎監管的原則。以往的外資銀行以分行的形式在華開展業務,其監管責任由外資銀行總行及其母國監管當局負責,而不納入我國的監管體系之中。因此,如果允許分行經營人民幣業務,監管當局就將無法測度與衡量其風險水平並對其實施有效監管,未來的存款保險制度也將難以實施。事實上,WTO協議就有保障條款和審慎例外的原則,而規定以法人銀行經營人民幣零售業務就會把外資銀行納入我國的銀行監管體系之中,是審慎監管原則的重要體現。
《條例》還體現了區別對待、自主選擇的原則,允許外國銀行根據在華經營戰略,按照自願的原則選擇商業存在形態,可以以分行的形式繼續在華經營外匯業務和人民幣批發業務,也可以申請將分行改制為在華註冊的法人銀行以經營人民幣零售業務。同時,《條例》也有利於未來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的實施,如果不對外資銀行經營人民幣業務在存貸比、流動性比率等方面進行限制,儘管其在華銀行存款規模不大,但可以從母行或境外聯行大量借入資金,貸給境內企業。這種運作方式,顯然會加大國家宏觀調控的難度。
因此,銀行業全面開放並不等於“一刀切”式的盲目開放,而是要做到國民待遇原則與審慎監管原則的高度統一。《條例》的頒布意味著這一統一將會落到實處。(中央財經大學中國銀行業研究中心主任 郭田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