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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12月14日   來源:國務院辦公廳

文化部新聞發言人就

《音像製品批發、零售、出租管理辦法》

有關問題答中國政府網問

    為加強音像製品市場管理,規範音像製品流通秩序,日前文化部發佈了新修訂的《音像製品批發、零售、出租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06年12月1日施行。為幫助公眾更好地理解《辦法》的主要內容,文化部新聞發言人就有關問題接受了中國政府網的採訪。

    問:與過去相比,此次修訂的《辦法》在哪些方面進行了調整?

    答:《辦法》放寬了音像製品經營門店的市場準入標準,簡化了審批程序;鼓勵音像製品連鎖經營,創新連鎖經營方式,降低音像製品經營成本;進一步明確了各種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細化處罰規定;提高了行政工作透明度,要求各級文化行政部門向社會公示、公開所有審批事項,公示、公開行政處罰決定。

    問:在音像經營準入方面,《辦法》作了哪些規定?

    答:近年來隨著網絡技術的日益普及,音像製品的在線銷售和網絡下載成為許多傳統音像製品消費者的新選擇,極大衝擊了傳統發行銷售網絡,加之無證經營和遊商小販對合法經營門店的包圍蠶食,合法門店生存壓力巨大。根據新的形勢變化,《辦法》取消了設立音像製品批發、零售、出租單位對註冊資本、營業面積及專業從業人員的限制。同時,考慮到發行國産音像製品,發展民族文化和繁榮農村文化市場,建立和諧社會的需要,《辦法》還增加了鼓勵和支持音像經營單位發行國産音像製品和在農村發行音像製品的條款。

    問:《辦法》對發展音像連鎖經營有什麼新的規定?

    答:《辦法》進一步降低了連鎖經營準入門檻,降低了對註冊資本的要求,一般連鎖公司註冊資本從500萬元降至100萬元,全國連鎖公司註冊資本從3000萬元降至500萬元。允許連鎖總部設立連鎖經營櫃臺,不對營業面積作出限制性規定,大大降低了連鎖經營的成本。同時,《辦法》規定,直營連鎖門店和直營連鎖櫃臺不需要辦理《音像製品經營許可證》,憑連鎖總部許可證複印件報文化部門備案並辦理工商執照後即可經營。

    問:《辦法》在行政處罰規定方面有哪些變化?

    答:《辦法》進一步明確了處罰標準,提高了行政處罰的操作性。同時,進一步明確了音像製品經營各環節的行政法律責任。

    一是明確了處以責令停業整頓或吊銷《音像製品經營許可證》處罰的“情節嚴重”的具體情形,如兩年內受到文化行政部門兩次處罰,再次違反《音像製品管理條例》或《辦法》規定的;經營違法音像製品100盤(張)以上等。二是對音像製品經營單位未保存經營單據、未加貼音像製品防偽標識、未懸挂證件行為規定了處罰標準,確保執法機構有法可依。三是進一步明確音像製品各個經營環節的行政法律責任。《辦法》規定,音像製品經營單位能提供其所經營違法音像製品的合法來源,經查證屬實,即可減輕或免除該經營單位的行政處罰,但要沒收違法音像製品和違法所得。

    問:在提高行政工作透明度方面,《辦法》作了哪些規定?

    答:《辦法》規定,文化行政部門批准設立音像製品批發、零售、出租、連鎖經營單位或者通過互聯網從事音像製品經營業務的單位,或者批准個人從事音像製品零售、出租業務,應當公開批准文件,公眾有權查閱。為促進行政處罰的公平公正,《辦法》還增加了建立行政處罰公示制度的條款,明確規定:文化行政部門或經依法授權的執法機構應建立行政處罰公示制度,方便公眾查閱。

    文件鏈結:

    《音像製品批發、零售、出租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