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自1月16日《人民日報》的一則報道説,河南省葉縣城關一花園小區的業主在房頂安裝了太陽能熱水器,很快,被通知必須拆掉,“否則將依照有關規定強制拆除”。有關負責人解釋,這一花園小區是縣城新區的形象窗口,“房頂上疙疙瘩瘩不好看”,縣委縣政府主要領導明確指示,為服務大局,不影響市容市貌,這裡不能安裝太陽能熱水器。
此事一齣,輿論質疑一片———又是拿“市容”、拿“城市形象”説事!
從舊城改造中將文物古建築一拆而空,到舉債興建“標誌性工程”、“形象工程”,以及城管為清理街頭商販而屢屢上演“全武行”,諸如此類的事都有一個共同的理由———為了改善市容,為了提升城市形象。在很多情況下,“城市形象”成了一些人動輒拿來為某項決策開道的最冠冕堂皇的藉口。似乎只要搭上“城市形象”的邊兒,事情就有了天然的合理性,就可以所向披靡,誰也不能阻攔。可我們要問的是:城市是誰的城市?城市居民需要什麼樣的城市形象?城市形象的定位由誰説了算?
城市的主人當然是廣大居民;城市形象絕不止于外表的光鮮,人居的舒適與自由程度才是城市形象的堅實內核;城市形象的定位應充分考慮廣大居民的意見。但可惜,現實往往並非如此。某些城市形象的定位並不理睬百姓的感受,往往由少數管理者説了算。於是,形式主義的東西甚至違法違規之事大行其道,百姓的利益及城市發展的不當成本也往往被忽略。
比如,某些城市對百姓日常生活的小街小巷的臟亂差不聞不問,同時卻舉債大建“形象工程”、“臨街風景”。對此,沒人問一問:城市是否有支撐這些“形象工程”的財力?這些工程是不是城市發展中最迫切需要的?有沒有更為迫切的需要投資的地方,百姓上學難、看病難、住房難、出行難解決得如何?比如,建了僅十幾年的高樓被一炸了之,只為了城市“整體形象”,這有多大的浪費?有沒有人心疼?比如,諸多有著文物價值的古建築在推土機的轟鳴中消失,城市建築風貌歐美化、雷同化,珍貴的歷史文脈中斷,其損失又如何計算?比如,城市道路改造中,取消自行車道,沒人問一問這使普通百姓出行更便利了還是更困難了?
説到底,城市形象不能只由少數管理者説了算,要有章可循,要由國家法律法規説了算。比如建設部等5部門近期出臺的《關於加強大型公共建築工程建設管理的若干意見》即要求,大型公共建築不能勞民傷財,不能貪大求洋。對於現行法律法規未覆蓋到的領域,則必須確立一個重要理念,即城市形象絕不只是城市外表看起來多漂亮、多氣派,它更取決於居民的幸福程度,其正當權利是否得到尊重與保護,其生存成本是不是保持在較低水平,公民個人自由選擇的空間是不是足夠大,等等。
如果能夠按照這樣的理念定位城市形象,則必須要有暢通的渠道,讓廣大公眾能參與城市形象的塑造,而不是只等某些部門拍板後,百姓滿意的要接受,不滿意的也不得不接受;要讓健全的法律法規約束管理者依法辦事;要讓更多的人明白,城市是廣大居民的城市,城市形象的好壞,公眾最有發言權,且這種權利無可剝奪。(劉文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