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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01月28日   來源:國務院辦公廳

海關總署負責人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
高層次留學人才回國和海外科技專家來華工作
進出境物品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答中國政府網問

    日前,海關總署發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高層次留學人才回國和海外科技專家來華工作進出境物品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為幫助公眾更好地理解《辦法》的主要內容和精神,海關總署負責人接受了中國政府網的採訪。

    問:“高層次人才”是指什麼樣的人才?

    答:“高層次人才”是指高層次留學人才和海外科技專家。其中“高層次留學人才”是指我國公派或自費出國留學,學成後在海外從事科研、教學、工程技術、金融、管理等工作並取得顯著成績,為國內所急需的高級管理人才、高級專業技術人才、學術技術帶頭人,以及擁有較好産業化開發前景的專利、發明或專有技術的人才。目前,人事部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司、教育部國際交流合作司以及各省、自治區和直轄市政府人事、教育主管部門具體負責高層次人才的身份認定,並出具相關身份證明。

    問:回國(來華)工作的高層次人才進出境物品主要有哪些?

    答:進出境物品除了包括高層次人才以隨身攜帶、分離運輸行李、郵遞、快遞等非貿易渠道方式進出境的用於工作的科研、教學物品外,還包括他們進出境的生活自用物品。對於這些物品的具體範圍,《辦法》已具體列名,可操作性很強,能夠較好地滿足高層次人才進出境工作和生活用品需要。

    問:對高層次人才回國(來華)工作進出境物品有哪些稅收優惠措施?

    答:對高層次人才進出境科研、教學用品和自用物品提供稅收優惠待遇,具體體現在兩個方面:

    一是細化了高層次人才免稅進境工作所需科研、教學物品範圍。《辦法》重點參照國家有關科研、教學物品免徵進口稅收暫行規定中所附的科研、教學物品範圍,同時考慮到高層次人才進境科研、教學物品方式和用途等特徵,制訂了專門針對高層次人才免稅的進境科研、教學物品具體範圍。

    二是規定了高層次人才免稅進境個人生活自用物品範圍。根據有關規定,《辦法》明確,在境外取得長期居留權的高層次人才,如回國(來華)長期工作或定居,對其報運進境的安家等自用物品,海關均可免稅放行。為方便高層次人才具體了解,《辦法》也採取了具體列名的方式。

    鋻於目前國家有關20種商品和汽車應當徵稅的政策尚未調整,《辦法》也明確指出,高層次人才進境上述物品時,應予徵稅。

    問:據了解,海關對高層次人才回國(來華)工作物品進出境時提供通關便利措施。能否介紹一下相關情況?

    答:海關簡化高層次人才回國(來華)工作物品通關手續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

    一是快速驗放。對高層次人才攜帶進境的工作物品,現場海關一律驗憑人事部、教育部或者其授權部門出具的高層次人才身份證明和填寫的進境旅客行李物品申報單或其他單證當場放行。

    二是申請免稅進境的個人生活自用物品不限次數。對回國(來華)長期工作的高層次人才申請免稅運進的個人生活用物品,海關不限次數,均按照規定辦理免稅審批手續。同時,對已獲人事部、教育部或者其授權部門批准回國(來華)連續工作1年以上或定居,但尚未取得境內長期居留證件或者《回國(來華)定居專家證》的高層次人才,海關可憑人事部、教育部或者其授權部門出具的書面説明文件,先予放行他們已經運抵口岸的自用物品。

    三是不予查驗。為方便高層次人才進出境,對他們所攜科研、教學用品和自用物品,情況正常的,海關均不開箱查驗。

    問:高層次人才進出境時有什麼需要特別注意的事項嗎?

    答:即將回國(來華)工作或定居的高層次人才在進出境前,應認真閱讀《辦法》,遇有不清楚的地方,應及時諮詢當地海關或者海關總署;應提前按照規定向人事部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司、教育部國際交流合作司以及各省、自治區和直轄市政府人事、教育主管部門辦妥有關高層次人才身份證明,並在進出境時主動遞交給海關;應注意相關法律責任,避免違規情況發生。高層次人才攜運科研、教學用品和自用物品免稅進境時,應選擇海關的“紅色通道”通關,並按照規定的方式填寫進境旅客行李物品申報單,主動向海關書面申報;回國(來華)長期工作或定居的高層次人才按照規定徵稅運進的自用車輛,屬於海關監管車輛,在1年的監管期限內,車輛不得擅自轉讓、出售、出租、抵押、質押或者作其他處置。
   
    相關鏈結:《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高層次留學人才回國和海外科技專家來華工作進出境物品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