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首頁>> 政策法規解讀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01月29日 08時05分   來源: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銀監會負責人就《關於調整放寬農村地區銀行業
金融機構準入政策更好支持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
的若干意見》有關問題答中國政府網問

    近日,銀監會發佈了《關於調整放寬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準入政策更好支持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為幫助公眾更好地理解《意見》的主要內容和精神,銀監會負責人接受了中國政府網的採訪。

    問:如何理解《意見》提出的“低門檻、嚴監管”?

    答:“低門檻、嚴監管”是這次調整放寬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準入政策的基本原則。所謂“低門檻”,就是適當降低機構和業務的市場準入條件。《意見》合理確定了新設村鎮銀行、信用合作組織、商業銀行和農村合作銀行設立的專營貸款業務的全資子公司的註冊資本;適當降低了農村地區現有銀行業金融機構通過合併、重組、改制方式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註冊資本;取消了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對在縣(市)、鄉(鎮)、行政村設立分支機構撥付營運資金的限額及相關比例的限制。同時,《意見》在投資人資格與境內投資人持股比例限制、業務準入條件與範圍、新設法人機構或分支機構的審批權限和公司治理等方面,也適度降低了門檻。“嚴監管”就是強化監管措施,實行“剛性”市場退出約束。《意見》強調,農村地區新設銀行業法人機構必須執行審慎、規範的資産分類制度,在任何時點,其資本充足率不得低於8%,資産損失準備充足率不得低於100%,內部控制、貸款集中、資産流動性等應嚴格滿足審慎監管要求。

    問:為什麼要吸收至少一家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新設農村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發起人?信用合作組織也需要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發起人嗎?

    答:吸收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新設農村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發起人,主要為了引進管理、機制、人才和産品服務,有利於增強新設農村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經營管理能力,是確保新生銀行從一開始就具備良好基礎的重要措施。

    雖然信用合作組織也是銀行業金融機構,但它是由農民群眾自願入股組成、實行入股社員民主管理,只為入股社員服務的金融機構,設立此類信用合作組織不需要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發起人。

    問:為什麼要強調“先試點,後推開”?您能否具體説明一下實施的時間表?

    答:當前,我國農村金融服務不充分地區主要集中在中西部、東北、海南以及其他省份的貧困縣。調整放寬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準入政策目前主要著眼於以上地區。考慮到銀行業市場準入制度調整政策性強,涉及面廣,推動這項工作既要積極,又要穩妥,必須按照“先試點、後推開;先中西部、後內地;先努力解決服務空白問題、後解決競爭不充分問題”的原則和步驟,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完善辦法,穩步推開。首批試點將選擇在四川、青海、甘肅、內蒙古、吉林、湖北等6省(區)的農村地區開展。

    問:目前我國農村信用社改革仍在進行之中。在農村金融存量改革尚未到位的情況下增設新的農村金融機構,會否影響相關改革?

    答:這次銀監會對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市場準入政策的調整與整體農村金融改革是一脈相承的。通過準入制度改革而新增設的農村銀行業機構在形式上主要是農民之間基於互助而成立的信用合作組織、在縣(市)或鄉(鎮)設立的村鎮銀行以及商業銀行機構在農村設立的專營貸款業務的子公司,這類機構在性質上與現有農村金融機構不同,有特殊的業務營運要求,與現有農村金融機構之間彼此獨立,又相互補充,可以更好地滿足農村地區不同層次的金融服務需求。此外,農村地區銀行業市場準入制度的改革,並不影響現有農村金融機構改革的繼續深化,從改革目的上看,都是為了解決農村金融服務不充分的問題。

    問:調整放寬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準入政策會不會帶來新的金融風險,如何確保這類機構的可持續發展?

    答:調整放寬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準入政策,主要集中在股東範圍、註冊資本、業務準入、高管資格、公司治理、行政審批等方面,而在審慎經營方面的要求並沒有放寬,特別在監管要求方面,強調監管機構要“強化對資本充足率、資産損失準備充足率、不良資産率及單一集團客戶授信集中度及其關聯度的持續、動態監管”,“村鎮銀行不得為股東及其關聯方提供貸款”,防止出現貸款集中或貸款高度關聯等問題。

    銀監會將對新設農村銀行業金融機構,堅持“寬準入、嚴監管”的原則,對業務實施嚴格監管,對風險及時分類處理,使農村銀行業金融機構能夠穩健經營,實現商業可持續發展。

    文件鏈結:《關於調整放寬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準入政策更好支持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若干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