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本月初發佈的《2006年中國民政事業發展統計公報》稱,慈善法草案已起草完畢。民政部有關負責人説,希望這部法律能早日出臺,為慈善事業健康發展創造良好的制度環境。(1月28日《廣州日報》)
近年來,隨著社會的發展,慈善事業得到快速發展,在整合社會資源,協調各方面利益,維護社會穩定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益。但目前我國慈善事業發展只有短短10多年的時間,還處於初級發展階段,並且存在著一些不可忽視和亟需解決的問題。
從全國來看,各種名目繁多、號稱慈善事業的基金會,對其資金的籌集、捐贈項目和資金的投向並未如實向社會公佈。社會捐贈資金在管理、使用過程中也存在一些問題,資金的安全性還存在隱患。與此同時,個別企業借“慈善”之名,行“宣傳”之實,出現事前承諾、事後賴賬的捐贈,同樣令慈善事業蒙塵。因此,儘快制定出臺專門用於民間公益捐贈的切實可行的法律已是當務之急,其目的在於使政府、捐贈者與接受者各方的權利義務都有明確的規定和保障,並使這一事物成為全社會認可和理解的正常現象。
制定慈善事業相關的法律,有助於發揮法律的指引功能,引導社會各界人士特別是富裕階層的人士改變慈善觀念,積極投身於慈善事業。比如通過建立健全有關的慈善事業的制度,使慈善機構運行更加規範,捐贈款物的流向更加透明,那麼就可能增強人們對於慈善事業的信心和熱情。
通過立法,還可以明確慈善組織的性質,規範慈善事業的準入、評估、監管、公益産權界定以及轉讓、融資、退出等行為,對募捐主體和受捐主體的資格明確界定,對發動社會募捐活動實行許可制度,改變多頭募捐、頻繁募捐、重復募捐、強制募捐等現象。這些做到位了,慈善機構就能夠逐步進入良性發展的軌道。(程春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