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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02月15日   來源:國務院辦公廳

財政部負責人就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豁免

東北老工業基地企業歷史欠稅有關問題的通知》

有關問題答中國政府網問

    日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下發了《關於豁免東北老工業基地企業歷史欠稅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這是我國出臺的又一支持東北老工業基地振興的重要政策措施。為便於公眾更好地理解《通知》的主要內容和精神,財政部負責人接受了中國政府網的採訪。

    問:為什麼將“歷史欠稅”界定為1997年12月31日前形成的欠稅?

    答:豁免歷史欠稅,既要考慮減輕企業的歷史包袱,又要考慮豁免欠稅可能引發的道德風險。將豁免的歷史欠稅界定為1997年12月31日以前形成的欠稅,主要基於以下考慮:一是東北老工業基地主要是在計劃經濟時期國家投資形成的,高度集中、政企不分的計劃經濟體制,導致企業缺乏必要的資金積累,設備老化,社會包袱沉重,市場經濟轉軌的適應能力較差。這是東北老工業基地形成歷史欠稅的根本原因。二是1998年以來,圍繞國有企業3年脫困的工作目標,黨中央、國務院採取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為企業的改革和發展創造了良好的政策環境,企業的經營狀況有所改善,納稅能力有所增強。三是從1998年開始,各地加快了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步伐,通過兼併、重組等改革,企業所有制形式發生了重大變化,企業已逐步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市場主體。四是1997年12月31日以前的企業欠稅距現在時間較長,屬於歷史欠稅,給予適當的豁免,在一定程度上能避免引發企業惡意逃稅的道德風險。五是1997年12月31日以前的欠稅到現在未繳,完全歸還的可能性比較小,豁免歷史欠稅不會對當期財政收入造成大的影響。六是1998年國務院作出了認真清理欠稅的規定,明確規定以後不允許新的欠稅。

    問:豁免歷史欠稅需要符合哪些具體條件?

    答:東北老工業基地企業歷史欠稅,凡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可予以豁免:一是按國家規定需要進行改組改制的在營企業已經依法進行了改組改制,並妥善安置了職工,但該企業(包括存續企業或債務承繼企業)仍有1997年12月31日前欠繳稅款的。二是國家沒有規定必須進行改組改制的在營企業仍有1997年12月31日前欠繳稅款的。三是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規範性文件規定實施關閉的企業,或者因政策調整、生産經營等原因,截至該通知下發之日已連續停産4年(含4年)以上的企業,該企業仍有1997年12月31日前欠繳稅款的。四是截至通知下發之日已被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列為“非正常戶”管理達4年(含4年)以上的企業,該企業仍有1997年12月31日前欠繳稅款的。

    問:哪些企業可以享受豁免歷史欠稅政策?

    答:促進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是我國經濟政策的基本取向,豁免東北老工業基地歷史欠稅也不應區分經濟類型和所有制性質。為體現對各類企業的同等待遇,實現稅收政策的統一、規範,只要符合規定條件,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聯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以及其他各种經濟成份的企業單位的歷史欠稅均予以豁免。

    問:豁免歷史欠稅的稅種包括哪些?

    答:凡符合通知規定的各類企業,其1997年12月31日前欠繳的各種工商稅收,包括教育費附加,不含農業稅、牧業稅、農業(林)特産稅、耕地佔用稅、契稅和關稅,及滯納金均納入豁免範圍。

    關於農業稅、牧業稅、農業(林)特産稅欠稅問題,此前國務院已制定全國性的統一規定,歷年尾欠是否清收,由省級政府決定。

    問:哪些企業被排除在豁免欠稅企業之外?

    答:為維護國家稅收法律、法規的嚴肅性,促進企業自覺履行依法納稅的義務,對企業自欠稅發生之日起至當地縣級主管稅務機關收到其豁免欠稅申請之日止,因偷稅、抗稅、騙取出口退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等涉稅違法違規行為被稅務、財政、審計機關處罰的,或因違反稅收法律、法規規定,其責任人被依法追究過刑事責任的,其企業發生的歷史欠稅不論是否滿足該通知規定的豁免條件,一律不予豁免。

    問:對豁免歷史欠稅工作有沒有時間上的要求?

    答:凡符合豁免條件的歷史欠稅,納稅人和主管稅務機關應于2007年3月31日前完成申請、資料填制、核實和報送工作。今後年度在營企業完成改組改制、符合豁免條件的歷史欠稅,應于每年11月底前向當地縣級主管稅務機關提出豁免申請。

    文件鏈結: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豁免東北老工業基地企業歷史欠稅有關問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