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編辦、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就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條例》
有關問題答中國政府網問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於2007年5月1日起施行。這是新中國成立以來第一部規範地方機構編制管理的行政法規,填補了地方機構編制管理工作的法制空白。為便於公眾更好地理解《條例》的有關內容和精神,日前中央編辦和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接受了中國政府網的採訪。
問:對於社會上反映的行政機構職責不清、推諉扯皮等問題,《條例》是如何規範的?
答:《條例》規定:一是地方各級政府行政機構應當以職責的科學配置為基礎,綜合設置,做到職責明確、分工合理、機構精簡、權責一致,決策和執行相協調。二是地方各級政府行政機構職責相同或者相近的,原則上由一個行政機構承擔。行政機構之間對職責劃分有異議的,應當主動協商解決。協商一致的,報本級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備案;協商不一致的,應當提請本級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提出協調意見,由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報本級政府決定。
問:目前在一些地方超編進人等現象還時有發生,《條例》對此是如何規範的?
答:近年來,各地按照中央的要求,採取各種措施,嚴格控制機構編制膨脹,機構編制管理的總體效果是好的。為解決現實中仍然存在的一些問題,《條例》規定,依照國家規定程序設置的機構和核定的編制,是錄用、聘用、調配工作人員、配備領導成員和核撥經費的依據。縣級以上各級政府應建立機構編制、人員工資與財政預算相互制約的機制,在設置機構、核定編制時,應充分考慮財政的供養能力。機構實有人員不得突破規定的編制。禁止擅自設置機構和增加編制。對擅自設置機構和增加編制的,不得核撥財政資金或者挪用其他資金安排其經費。
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按照編制的不同類別和使用範圍審批編制。地方各級政府行政機構應使用行政編制,事業單位應使用事業編制,不得混用、擠佔、挪用或者自行設定其他類別的編制。
同時,對超編進人等違反規定的行為,《條例》也設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及處罰措施。
問:如何規範對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管理?
答:對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進行管理,歷來是地方機構編制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管理中的薄弱環節,有必要通過立法加以規範。由於各地事業單位的情況千差萬別,不宜實行統一的管理模式。同時,為解決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中存在的一些問題,需要加大管理的力度,《條例》規定:地方的事業單位機構和編制管理辦法,由省級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擬定,報國務院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審核後,由省級政府發佈。事業編制的全國性標準由國務院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會同財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制定。
問:《條例》的約束力是如何體現的?
答:《條例》一方面要求加強對機構編制管理法規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另一方面強調追究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條例》明確了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和監察機關的監督檢查職責和程序;要求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定期評估機構和編制的執行情況,並將評估結果作為調整機構編制的參考依據;規定了對機構編制違法違規行為的舉報制度。為切實懲治機構編制管理中的違法行為,《條例》針對擅自設立、撤銷、合併行政機構或者變更規格、名稱,擅自改變行政機構職責,違反規定審批機構、編制等八種違法行為,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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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