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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03月19日   來源:新華社

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須業主共同決定

    新華社北京3月19日電(記者 田雨)將於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權法規定,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由業主共同決定。

    短短十幾年間,物業服務機構從無到有、從小到大,已經成為覆蓋面廣,對群眾生活産生重要影響的行業,而業主和物業服務機構之間的糾紛也逐漸多了起來。

    對此,物權法對成立業主大會依法共同維權作出規定。物權法明確,業主可以設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對設立業主大會和選舉業主委員會給予指導和協助。

    根據物權法的規定,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制定和修改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管理規約;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籌集和使用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物權法同時明確,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對業主具有約束力。但是,當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侵害業主合法權益時,物權法亦明確規定:“受侵害的業主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