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收補償不到位侵佔補償費承擔法律責任
新華社北京3月19日電(記者田雨)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城鄉居民的房屋,關係廣大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針對現實生活中徵收補償不到位和侵佔補償費用的行為,將於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權法明確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徵收補償費等費用。”違反規定的,要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實行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特別是切實保護基本農田,是我國面臨的一項十分緊迫而又艱巨的任務。據了解,我國的國情是人口多、耕地少,現在全國耕地保有量只有18.3億畝,人均耕地只有1.4畝,是世界平均水平的三分之一。十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批准的“十一五”規劃綱要確定,到2010年耕地保有量必須保持18億畝,這是一項約束性指標,是不可逾越的底線。
有鋻於此,物權法明確規定:“國家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不得違反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
依據憲法,物權法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産。同時,法律對徵收補償的原則和內容作了規定。
關於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問題,物權法規定:“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安排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徵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徵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有關負責人表示,這一規定體現了黨和國家關於徵地補償安置必須確保被徵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的原則。
關於徵收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産的問題,物權法規定:“徵收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産,應當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徵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徵收人的居住條件。”
專家表示,考慮到各地的發展很不平衡,具體的補償標準和補償辦法,由土地管理法等有關法律依照物權法規定的補償原則和補償內容,根據不同情況作出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