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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局:旅行社服務描述要明確 強迫購物被禁止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04月09日   來源:人民日報

    國家旅遊局質量規範與管理司負責人解讀《中國公民出境旅遊合同(示範文本)》

    服務描述要明確

    吃住行遊購要明明白白

    當前,有些旅行社誇耀其服務內容如何優質,但往往又語焉不詳,以此忽悠遊客。對此,《示範文本》要求組團社詳細説明旅遊行程中的吃、住、行、遊、購、娛等服務內容。

    交通工具檔次等級、住宿安排、景點遊覽內容、用餐次數和標準以及購物的停留時間等等,都必須描述明確。同時,組團社應當在行前説明會上如實告知遊客旅遊的具體行程安排和各項服務標準,所到國家或地區的重要規定、風俗習慣,安全避險措施,外匯兌換事項 以及應急聯絡方式等。

    在境外中止對旅遊者提供住宿、用餐、交通等旅遊服務的,應向旅遊者支付旅遊費用總額30%的違約金。

    強迫購物被禁止

    自費項目須經簽字確認

    在境外被強制購物一度被遊客列為是最厭惡的事,以後,遊客再遇到類似的事可根據《示範文本》的相關規定要求賠償。

    《示範文本》規定,組團社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安排旅遊者購物、參加自費項目。組團社領隊或境外導遊未經旅遊者簽字確認,安排旅遊者參加合同約定以外的自費項目,應當承擔擅自安排的自費項目費用;擅自增加購物次數,每次按旅遊費用總額的10%向旅遊者支付違約金。組團社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遊者購物的,還應當按旅遊費用總額的20%向旅遊者支付違約金。

    另外,旅遊者在《計劃書》安排的購物點所購物品係假冒偽劣商品時,組團社有積極協助旅遊者進行索賠的義務,如果旅遊者自購物之日起90日內無法從購物點獲得賠償時,組團社應當先行賠付。

    拼團須書面同意

    擅自轉團有權解除合同

    目前旅行社經營中拼團、轉團情況較多,遊客有時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轉團或者拼團,由此引發的糾紛和投訴也較多。

    對此,《示範文本》要求,拼團轉團的4項必備條件:一是必須取得旅遊者的書面同意(在緊急情況無法徵求意見時,組團社應在實施變更後,就變更的必要性、合理性提供説明和證據);二是必須保證所承諾的服務內容和標準不變;三是受讓旅行社必須是出境遊組團社;四是出現服務質量等違約問題由出讓組團社先行賠付。

    如果組團社擅自轉團,旅遊者有權解除合同,要求組團社全額退費,並可視情況要求組團社支付旅遊費用總額10%到20%的違約金。

    黃金周特別條款

    遊客與組團社自行約定

    《示範文本》中還列出了黃金週期間出境遊的特別約定條款。遊客與組團社可以在黃金周價格上漲的情況下重新約定解約的擔責比例。

    這是由於黃金周價格上漲和機位緊張,為確保團隊的按時成行,應航空公司的要求,旅行社往往通過包機、包位或者預付機位定金等方式確保機位。由於團體價格優惠和定金罰則,組團社的以上付出均不能退回。如果旅遊者此時行前退團,組團社遭受的損失比平常有較大幅度增加。(記者 杜海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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